養豬、養雞業因應加入GATT如何調適產銷策略

農委會畜產科程中江科長

 

一、國際關貿總協的重要規範

 

GATT六大原則

(一)普遍最惠國待遇

  締約國間的貿易不得採任何岐視性的貿易措施。

(二)國民待遇原則

  任何締約國的產品在另一締約國國內流通時,所享有的待遇不得低於該締約國內相同產品所獲之待遇。

(三)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是唯一的貿易保護措施,各締約國應基於互惠,不岐視原則相互協商制定關稅減讓表。

(四)消除數量限制原則

  不得採取配額,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措施限制產品貿易。

(五)減少非關稅障礙

(六)諮商原則

  任何爭議或貿易糾紛應透過諮商方式解決。

 

二、畜牧產業之衝擊

 

加盟 GATT 農業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關稅問題

產品名稱 雞             肉 鴨  肉 火 雞 肉 豬 腹 協 肉

雞肉:未切成塊、生鮮或冷藏

冷凍雞肉塊

現有稅率 40% 40% 35% 40% 15%
現行管理方式 本會同意函 本會同意函 本會同意函 自美國以外地區進口須本會同意函 本會同意函

(二)管制進口及憑農委會同意文件

產品名稱 動物雜碎 家禽雜碎
食用牛雜碎

生鮮或冷藏

豬雜碎生

鮮或冷藏

鵝或鴨脂肝

生鮮或冷藏

冷凍雜碎

( 肝除外 )

冷    凍

家禽肝

其他家禽肝

、浸鹹或煙

鴨或鵝砂囊(肫)鹹、浸鹹或煙燻
現有稅率 50% 50% 45% 40% 40% 45% 45%
現行管理方式 管制進口 管制進口 本會同意函 本    會

同意函

本    會

同意函

本會同意函 本會同意函

(三)進口地區限制

(四)價格補貼

(五)市場開放

  — 關稅化,以國內外價差方式轉化為從價稅或從量稅,即關稅等量。

  — 計算基期 1986 年至 1988 年,國內外價格資料亦以此基期計算。

  — 改革期間削減幅度 36%,任一產品削減幅度不得低於 15%。

  — 任何國家任何非關稅障礙之任何產品均無例外。

  — 最低進口承諾,第一年為 3%,第七年為 5%。

  — 特別防衛措施,對因開放或減讓致外國產品大量進口可課徵額外關稅。

 

三、產業因應方法:

 

(一)國內補貼措施

  — 以 AMS 測度農業補貼與削減指標。

  — 計算基期 1986 年至 1988 年三年平均。

  — 改革期間 AMS 削減 20%。

  — 勿需削減的措施為政府一般性的服務,糧食安全儲糧給付,國內糧食援助,災害救濟所得安全計劃,農民退休或資源移轉,結構調整之投資協助,環境和資源保育、區域發展等。

  — 生產因素之補貼或優待均應列入削減。

(二)生產對策

  1.降低生產成本

  技術整合;統合經營 ( 參考下頁 );產業昇級

  2.產品特色

  2 - 1和牛    2 - 2土雞    2 - 3蔬菜種類     2 - 4新鮮    2 - 5溫體肉    2 - 6羊肉、鵝肉、鴨肉

  3.運銷對策

  3 - 1品牌    3 - 2GMP    3 - 3CAS     3 - 4產銷流程的整合    3 - 5超市與傳統市場

  4.救助

  5.離農

  6.外銷

 

四、依 GATT 規範,農產品在以下條件下可限制進口:

 

  (一)GATT 第 20 條第 2 款「維護人類、動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 如檢疫、種用動植物管理 )。

  (二)GATT 第 20 條第 7 款「關於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之保存措施」( 如野生動植物保護 )。

  (三)GATT 第 11 條規定執行國內產銷控制下可適當限制進口 ( 如日本限制牛肉進口 )。

  (四)GATT 第 12 條、第 18 條所提「國際收支困難」及「開發中國家發展特定產業之需要」( 阿根廷等國 )。

  (五)GATT 第 25 條「經由三分之二以上盟員同意豁免開放進口義務」( 如美國限制花生、棉花、砂糖、乳品等產品進口 )。

  (六)新加入國家在多數國家同意下,於「加盟議定書」中載明繼續限制某些農產品進口 ( 即祖父條款、詳如附件 )。

                      養雞統合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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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我國非關稅措施因應對策

 採取對策 項 目
 暫緩關稅化 1
 關稅化 ( TBS ) 8
 關稅配額 12
 提高關稅後開放 3
 加入 GATT 後即開放 17
 進口配額 2
 合計 43

五—2、境內措施

  1.補貼措施:

  視烏拉圭回合談判協議採適當因應措施。

  2.生產對策:

  (1)降低生產成本。

  (2)強化國產品本土性特色。

  3.運銷對策:

  (1)暢通行銷管道,建立國產品品牌形象。

  (2)推動運銷作業自動化。

  (3)健全批發市場交易制度。

  4.檢疫 ( 驗 ) 對策:

  (1)健全進口與國產農產品檢疫 ( 驗 ) 標準與法規。

  (2)充實農產品檢疫人員,徹底實施農產品檢疫 ( 驗 )。

  5.擴大辦理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制度。

  6.繼續辦理農民轉業第二專長訓練與輔導農民離農。

  7.拓展農產品外銷

  利用對外貿易諮商,要求盟員解除對我農產品進口障礙,爭取外銷機會。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三冊合訂本

1995年一月號至1995年六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2 期 ( 15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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