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省雞隻發生新城雞瘟疫情

及採取緊急防疫措施辦理情形

畜牧科  蕭清開

 

一、本省養雞概況:

  本省養雞事業非常發達,除了少數家庭副業經營外,全部為企業化經營,每場飼養隻數約在 5,000 隻以上,其中肉用雞飼養戶 4,062 戶,每月生產肉雞 2,240 萬隻,年生產肉用雞 2 億 3 千 2 百 70 餘萬隻;蛋雞飼養戶 1,500 戶飼養 2,297 萬隻,生產雞蛋 46 億 7 千 4 百餘萬枚,供應市場,提供國人重要動物性蛋白質來源。其年產值 316 億元,占農業生產總值 11.12%。

二、本次新城雞瘟發生情形:

  新城雞瘟屬於病毒性疾病,本病僅感染雞隻,該病首次發生於英國新城鎮,故命名為新城雞瘟,本病毒株分為 5 型:強毒內臟型、神經型、中間型、弱毒株及無毒株等。據家畜衛生試驗所在以往本省發生病例中分離到強毒內臟型和神經型 2 種病毒,神經型所引起雞隻症狀以呼吸道及神經系統病變為主,其發病後死亡率約在 5%,至於強毒內臟型症狀以呼吸道及神經系統病變和消化道出血為特徵,其發病後死亡率高達 90%以上,因其可引起各種雞齡之雞隻急性高致死性疾病為世界各國所重視,並為國際畜疫會列為重要傳染病。

  本次本省發生雞隻大量死亡,經各縣市疫情調查結果計有桃園、新竹、臺中、南投、雲林、嘉義、高雄、屏東等八縣及臺南市等 88 戶有疫情報告,占全省養雞戶 1.5%;死亡 930,420 隻,占每月生產數 4%。其中經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最後鑑定為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有新竹、雲林、嘉義、高雄及屏東等五縣及臺南市等共 26 戶,死亡 193,690 隻,其餘為神經型新城雞瘟 ( 非國際畜疫會所列管疾病 )、混合慢性呼吸器病、康保羅等疾病加上氣候急劇變化而引起死亡。此次發生雞隻以白肉雞、土雞、仿土雞為主,雞齡 3 至 4 週齡之小雞,沒有食用價值,不會流入市場,且雞用疫苗對人體無影響,請消費者放心。

三、本次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發生原因:

  (一)自 80 年 5 月迄 83 年 12 月我國已無該病發生,並經國際畜疫會確定為非該病發生地區,部分業者對雞隻預防注射工作警覺性降低,經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對養雞隻抗體檢測發現基礎免疫抗體力價不高。

  (二)雞隻抗體產生不良原因,根據調查多數雞場因人工不足,其預防注射工作以委託外包方式由藥品販賣業者代為預防接種,效果欠佳,又未於接種後測定抗體,疏於補強免疫。

  (三)本次發生之白肉雞、土雞及仿土雞飼養農戶,因該等雞隻飼養期間短,農民普遍存僥倖心態,又未重視保健衛生工作,對進出雞場之人員及車輛未加以管制並徹底消毒。

  (四)目前雞場出售予農業用之雞糞,多數未經充分醱酵消毒處理,尤以發病雞場,導致病原散播。

四、農林廳辦理情形:

  (一)為有效預防新城雞瘟再度在本省發生,農林廳曾於本 ( 84 ) 年 1月 4 日農畜字第 82929 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輔導業者做好新城雞瘟免疫工作,向養雞業者預警,當本廳於 1 月 26 日接獲家畜衛生試驗所有關新城雞瘟疫情報告,本廳除立即於 2 月 6 日 84 農畜字第 20598 號函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鑒核外,並以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據本廳所擬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清除計畫辦理防疫工作。

  (二)於 2 月 22 日假中興大學邀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各聯誼會會長、養雞產銷班班長及各縣市政府人員辦理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緊急防疫措施說明會籲業者配合辦理。

  (三)為防止新城雞瘟疫情繼續蔓延,本廳於 2 月 23 日邀請國內禽病學者專家與家畜衛生試驗所及畜產試驗所,研訂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緊急防疫措施如下,同時於 3 月 13 日農畜字第 2481 號函再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

  1.發病鄰近雞場立即以活毒疫苗或死毒疫苗實施補強注射,增強疾病防疫能力,防止疾病繼續蔓延。

  2.發病雞場週圍 5 公里內的雞場,每隔 1 週檢查 1 次,持續 2 至 3 個月。並調派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噴霧消毒車分赴各發病雞場進行消毒工作。

  3.派員指導業者將死亡雞隻妥善掩埋消毒、燒燬或送化製廠作成有機肥料,雞舍嚴密消毒,並停養 2 至 4 週。

  4.雞糞充分醱酵後始得出售,以杜絕病原蔓延。

  5.利用農民教育講習班會加強宣導正確免疫接種計畫;雞場 4 週加裝圍網,防止野鳥出入帶入病原。

  6.雞舍及週圍嚴密消毒,並嚴格管制人員與車輛的進出,進出雞場應確實消毒或更換衣服及膠鞋。

  7.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對轄內養雞場雞隻新城雞瘟抗體檢測,並對抗體力價偏低之養雞場指導預防注射事宜。

  (四)本廳又於 3 月 13 日分別派員赴各縣市會同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推展全面防治工作:並由本廳徐、何 2 位副廳長分赴彰化、雲林、嘉義及臺南縣市、高雄、屏東等養雞事業較發達之縣市督導防疫工作之推行。

  1.追蹤每一家養雞戶新城雞瘟防疫辦理情形,如有不週全者,再責成養雞戶加強辦理補強預防注射,對不配合辦理之養雞戶則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罰。

  2.對雞隻死亡較高之養雞場,由家畜衛生試驗所派員會同當地家畜疾病防治所前往檢驗、查明原因並輔導改善。

  3.指導養雞戶對斃死雞隻消毒掩埋、焚燬或委託化製廠處理做有機肥料,不得任意拋棄。雞糞充分醱酵後才能出售。

  (五) 3 月 16 日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再度邀集各聯誼會會長及產銷班班長研商有關新城雞瘟防疫措施,會中對本廳所採各項措施強烈配合意願,期能短時間內撲滅該病,使損失降至最低。

五、辦理成果:

  (一)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派員追蹤輔導養雞戶新城雞瘟防疫工作共 5,135 戶。其中因預防注射工作不澈底,而指導補強注射有 3,530 戶。

  (二)據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疫情報告,各縣市有關新城雞瘟疫情均已有效控制下來。

  (三)為協助養雞業者處理斃死雞隻,本廳已協調禽畜屍體化製場同意協助處理死雞,以免業者任意拋棄,污染環境衛生。

六、結論:

  1.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向國際畜疫會報告我國發生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但依據該會規定祗要我國能在 6 個月內將該病撲滅,即可恢復無該病發生地區。

  2.目前國內新城雞瘟疫苗供應充足,又動員全省家畜防疫體系人員在養雞戶配合下,推動緊急防疫工作,本廳確信在近期內可撲滅該病,使本省再度成為新城雞瘟清淨地區,以確保養雞事業永續發展。

  ( 農情專訊 84.5 )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三冊合訂本

1995年一月號至1995年六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6 期 ( 41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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