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管理與登記

(二)

                                       黃國青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二)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畜牧設施使用之申請、審查、核定事項

 1.台灣省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配合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申請、審查、核定事項。

 2.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畜牧設施使用,其目的事業及用地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林廳。

 3.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及處理程序:

  (1)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 如附件一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wpe5E.jpg (34268 bytes)

  (2)申請容許使用應檢具申請書 ( 如附件二 ) 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wpe60.jpg (34268 bytes)

  (3)鄉 ( 鎮、市、區 )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附件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不合者、應逕行駁回補正 )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a.由鄉 ( 鎮、市、區 ) 公所核定同意者,經會同有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b.由縣市政府核定同意者,經鄉 ( 鎮、市、區 ) 公所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縣市政府,經會同有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c.由省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者,經鄉 ( 鎮、市、區 ) 公所審查後,轉縣市政府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省主管機關核辦。

  (4)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時,應併同申請書、審查簽辦單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5)主管機關 ( 單位 ) 審查同意案件,如認有實地查證必要時,應會同有關機關 ( 單位 ) 實地勘查 ( 會勘記錄表如附件三 )。

 

  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                        )區農牧用地容許使用案件會勘紀錄表

   一、申請人:

   二、申請容許使用項目:

   三、土地座落:

   四、會勘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五、會勘單位、人員及會勘意見:

                                    紀錄人:

會  勘  單  位 會    勘    意    見 會勘人員
 

 

   
 

 

   
 

 

   
 

 

   
 

 

   
 

 

   
 

 

   

   六、會勘結論: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四冊合訂本

1995年七月號至1995年十二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8 期 ( 101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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