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制度之現況與檢討

(四)

                                      朱慶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建立地區性代辦牧場登記人員及單位

  申辦牧場登記因涉及土地同意使用、建築執照及環保等相關問題,一般農戶不易瞭解申辦程序,且其申辦過程中所應檢附及填寫之證件及書表甚多,故農民均需委請代書代辦,費用頗為昂貴。為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辦理的速度及避免證件不齊而遭退件,農政單位可輔導各畜牧團體建立區域性代辦人員或單位,或以契約方式特約專業代書代辦及建築師繪圖、簽章,將有利農民集體辦理,也可達「以量制價」,降低費用及加速辦理登記之目的。

四、簡化登記流程

  目前辦理牧場登記,手續繁雜且多所重複,如申辦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已具有牧場設立許可之要件,故可將牧場設立許可予以刪除;而對於超過 1,000 頭以上豬場目前又訂有「大養豬場管理辦法」加以管理,亦即超過 1,000 頭以上的豬場需先辦理大養豬場登記後,始可辦理牧場登記。但是按照七十九年修訂之「牧場登記規則」及「畜牧法」草案之規定,一般牧場之登記條件及管制項目已較大養豬場更為嚴格,因此「大養豬場管理辦法」已喪失以往嚴格管理大豬場之目的,大養豬場登記亦可加以刪除。

  此外,申辦牧場登記程序中多項認定標準,屬地方政府權責,故時有因各縣市審核標準寬嚴不一,造成農民申辦之困擾,另由於目前申辦案件日增,而審核管制單位又多,也有動輒退件之情形發生,因此針對現行各縣市不同審核標準有必要加以彙整及建立統一申辦審查模式,並由縣市政府組成聯合審核小組,每月定期審查核定以為因應。

五、放寬承租公有地辦理土地同意使用

  承租公有地作畜牧使用雖逾越現行公有耕地租賃契約規定,惟違規使用之由來已久,而主管機關亦有未盡管理之責。因此若公地管理機關依約終止租約,強制收回土地則將因影響農民生計,而引起極大之抗爭,衍生社會問題,故目前公有地管理機關只得採取放任態度,明知農民違規使用,又無法終止契約、加以拆除,又不同意其作畜牧設施使用,使其合法化經營,實教農民無所適從。

  為徹底解決此問題,優先放領這些土地給長期承租之畜牧農民不失為可行解決之道,若囿於法令無法執行,則建議依土地用途別予以換約處理,若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可作畜牧設施使用,則准予承租作畜牧經營,至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若擔心出租之土地無法恢復至出租時之原貌,亦可於契約中加列承租期限十年或十二年之限制,俟畜牧場畜禽舍及設備、器械充分折舊後,由畜牧業者自行拆除畜禽舍,再予以收回土地,如此給予承租公有地之禽畜戶緩衝期限,並使業者於此段期間內能夠辦理牧場登記及合法經營,相信較能為業者所接受,而業者以往所投資的金錢與心血亦可獲得較合理的保障。

六、重新檢討水源保護區劃定範圍

  由於水源保護區禁止畜牧業的新設,對畜牧產業之發展影響甚鉅。然而,合理的劃定水源保護區範圍的確有利於水源的保護工作,且對於國人飲用水的品質極為重要,惟若劃定過大,則反而不利水源保護工作之執行;此外,水源保護區的劃設過大,亦將影響當地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如畜牧業受限於人口密集區無法發展,要遷至鄉鎮郊區合法經營,又受水源保護區畜牧業不得新設之限制。此種農民想合法化經營,但又受制於法令的情形也造成許多困擾,亦是牧場無法合法登記的原因之一。因此對於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範圍實有重新詳加檢討之必要。

七、輔導農民改善污染防治設施

  為因應第三階段 ( 八十七年 ) 更嚴格的放流水標準及解決畜牧空氣臭味及廢棄物污染的問題,除需加強研發更有效率的處理技術外,同時也需繼續輔導農民改善處理設備,並加強畜牧農民防污的操作訓練,以使其能正確的使用及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否則即使其土地及建物均能合法亦無法達到辦理登記之目的。

八、有條件的放寬飼養規模

  加入 GATT 後,畜牧業者為求生存,擴大經營規模以降低生產成本,將是必然的趨勢,故禁止豬舍及禽舍新建、擴建的政策若不修正或放寬,未來恐怕又將產生更多的實質違建戶,因此,議儘速檢討禁止豬舍及禽舍不准新建、擴建的政策,並針對已辦妥牧場登記且有充分處理畜牧廢棄物能力的畜牧場優先予以放寬,而後再擴及全部之畜牧場 ( 戶 ),惟對於新建或擴建的畜禽舍則嚴格要求業者依現行的法令申請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並符合環保要求,至於對不遵守法令任意新建、擴建者,則嚴加取締並強制予以拆除,如此由於畜牧業者建造畜禽舍之成本及風險均大幅增加,自然不會毫無節制擴建,而有影響產銷穩定之慮。

九、免徵畜牧場板橋或搭排使用費

  畜禽戶申辦畜牧設施土地容許使用,涉及板橋部分須先向水利會申請同意使用才可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涉及搭排部分,則先行准予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俟污水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後三個月內向水利會申請搭排同意,始准予日後辦理牧場登記。

  畜牧業者在為求合法的過程,必需向水利會繳納板橋交通所需用地費及搭排費,惟鑑於多數農民所有農地參加農地重劃時已依規定提供公共用地約 15%,用地既屬業者無條件提供,又何需向水利會繳納使用費,實有違情理。此外,畜牧業者未合法經營畜牧場,使用板橋及搭排則又無需付費,此種不合理現象,對於合法牧場極不公平,亦是畜牧場不願辦理牧場登記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議水利會站在配合政府輔導畜牧場合法化的立場,並體恤畜牧業經營之困難,將「畜牧業」納入農業範圍,在水利建造物上架設板橋及放流水搭排,免徵用地使用及搭排費,以利農民早日完成畜牧場登記之申辦。

十、增加辦理登記的人力、經費與人員訓練

  要在畜牧法公布實施二年內輔導完成近 20,000 戶畜禽場 ( 戶 ) 的登記工作,解決台灣地區畜牧事業未能合法經營的問題,在目前每年僅一千萬元的輔導經費及地方縣市政府尚多以兼辦人員辦理此項工作的情形下,要依限完成牧場合法化的工作,實有困難。若要於「畜牧法」公告二年內完成,需將輔導牧場登記工作列為中央農政單位重要的專案計畫,並大幅增加人力及經費。此外,有關部分承辦人對目前申辦的流程及相關法令不甚瞭解的問題,亦有必要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及北、高二市建設局就統一的申辦作業流程與審查標準,全面召集縣市層級及鄉 ( 鎮、市、區 ) 公所層級的承辦人員加強講習訓練,以促使承辦人員瞭解申辦程序及審核標準,並藉以提高辦理牧場登記之效率。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五冊合訂本

1996年一月號至1996年六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4 期 ( 133 ~ 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