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養豬產業與豬瘟防疫

 

1.前    言

        養豬產業為我國農業的重要支柱,八十三年毛豬產值佔農業總產值的 20%,估計年達 753 億元,不但充份供應國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優良肉品,維護國人健康,也活化農村經濟,連同各相關飼料、動物藥品、畜牧資材等產業,估計總產值更高達 1,200 億元,養豬產業對國家經濟的重要性,實無須加以再強調。我國毛豬生產從早年的後院副業養豬,逐漸成長茁壯,每年供宰頭數已達 1,400 萬頭左右,成為我國各項農業產品的第一大項目,其成長因素雖多,但與豬瘟有效控制及日本外銷市場的開拓等二者,關係最為密切。

        豬瘟為一種豬的急性病毒性疾病,具有高傳染性及高死亡率的特徵,國際動物衛生規範已將本病歸類於會影響國際畜產品貿易及造成國家整體社會、經濟重大影響之甲類動物傳染病。因此,各國皆將豬瘟防疫工作,列為國家動物衛生行政的重點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防疫及檢疫措施,以提昇其養豬產業之效率及競爭力。世界主要豬肉生產及輸出國如美、加、澳、紐及歐聯各國等,皆以全場撲殺之政策,已成功地撲滅豬瘟,成為非豬瘟疫區,除降低其毛豬生產成本,提昇其外銷競爭力外,一方面,因無豬瘟而符合更多輸入國之動物檢疫慣例,以國際許可的檢疫措施,以保護其國內產業。對於我國而言,豬瘟之存在,不但無法降低毛豬生產成本,更成為無法開拓外銷新市場的主因之一。

        我國豬瘟的防治措施,過去一向採取疫苗免疫措施,由於豬瘟疫苗的免疫效果良好,豬瘟病例發生件數逐年減少,惟因客觀因素限制,未能採取清場策略,無法完全消除病原,每年投入豬瘟預防注射之直接費用即達二億元以上,除增加了養豬生產成本,也因我國屬於豬瘟疫區,無法開拓日本以外的冷凍、冷藏豬肉外銷市場,形成目前完全仰賴日本市場之高風險。日本自 1995 年十一月倡議推動豬瘟撲滅計畫,預定於 1998 年底完成,並於 1999 年正式對外宣佈為非豬瘟疫區,屆時我國豬肉產品外銷日本將受到限制。農委會深切體認到,養豬產業將面臨年達 600 萬頭毛豬無法外銷,全數湧入內銷市場之問題,其所衍生的豬價暴跌、過剩豬隻處理、養豬業及相關產業之連鎖倒閉等等問題,預期將成為國家重大經濟危機,其所影響之層面極為深遠,絕非僅侷限於農業界。唯有配合國際防疫政策趨勢撲滅豬瘟,始為因應危機的惟一解決對策,然而撲滅豬瘟沒有養豬產業全體養豬戶共同全力投入,不足以竟其功,故在養豬業界一致達成撲滅豬瘟共識之前提下,在完成相關經費籌措後,即可立刻推動豬瘟撲滅之各項措施。

        本文首先分析養豬產業現況、豬瘟防疫措施,其次簡述各國豬瘟撲滅案例,最後簡介豬瘟撲滅計畫各階段主要措施供參。

2.情況分析

2.1.產業概況

    2.1.1.養豬產業

        依據八十四年農業年報,民國八十三年養豬產業的產值達新台幣 753 億,佔全國農畜漁產總值之 20%,佔全國畜產總值的 60%,是單項農產品中產值最大者。養豬產業共使用 5,798 公頃土地,僅佔全部可耕地面積 871,099 公頃之 0.67%,佔所有畜牧用地面積 14,741 公頃之 39%,是一項使用土地極有效率的產業。八十四年十月養豬調查結果顯示,現有養豬戶 26,153 戶,毛豬在養頭數為 10,508,502 頭,平均每戶飼養 402 頭。以地區別而言,養豬頭數較多之前六名排行為屏東、雲林、台南、彰化、高雄及嘉義縣,估計約有十萬人直接從事養豬生產事業。降低毛豬生產成本技術服務團八十四年度工作報告指出,民國八十四年平均每頭豬獲利約在 1,600 ~ 2,000 元,在農牧生產事業中屬於獲利較高之產業。養豬產業之繁榮,亦同時帶動下列相關產業之發展。估計養豬業加上相關產業之年產值約新台幣 1,200 億元,從業人口約達 70 萬人。

   2.1.2.相關產業

        2.1.2.1.上游相關產業

        其上游產業包括海運 ( 飼料原料 )、空運 ( 種豬進口 )、國內陸運及以倉儲 ( 飼料原料 )、黃豆油、麵粉 ( 麩皮飼料 ) 等產業。民國八十四年我國共進口黃豆 2,582,088 公噸,小麥 1,011,814 公噸 ( 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若以 90%黃豆供黃豆油生產,而榨油後黃豆粕佔原來重量 80%估計,共約生產 1,859,046 公噸,以 84 年平均售價每公斤 7.83 元 (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灣農產物價與成本統計月報」)計算,價值達 145 億 5,633 萬元。又以每公噸小麥製成麵粉可產生 230 公斤麩皮及 84 年麩皮平均價格為 4.70 元 ( 「台灣農產物價與成本統計月報」)計算,84 年麩皮產值共計 10 億 9,377 萬元,兩項合計高達 156 億 5,010 萬元。

        2.1.2.2.中游相關產業

        包括飼料、動物用藥品、獸醫服務及畜牧資材等產業。83 年飼料總供應量為 4,088,700 公噸,價值約為 340 億元。商品飼料佔 54%,自配飼料佔 46%,商品飼料廠共 194 家 ( 八十四年農業年報 ),大量使用油脂及麵粉工業之副產物。國內共有 8 家豬用疫苗生產廠,年總產值約為 4 億元。另動物用化學藥品、消毒藥、飼料添加劑、醫療器械等業者,全國共約有 1,000 家本地與進出口廠商 ( 台灣區動物用藥品工業同業公會資料 )。畜牧資材業包括豬舍建築、設備、廢水及其他污染處理等亦為重要產業。

       2.1.2.3.下游相關產業

        包括屠宰、肉品加工與化製業者,外銷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共 29 家 ( 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名冊 ),內銷各縣市共有肉品市場機械化屠宰場 20 家,人工屠宰場 32 家,主要化製場共有 10 家。八十三年毛豬產量達 1,363 萬頭,內銷約佔 59%,外銷約佔 41%,共約 27.7 萬公噸,價值約 17 億美元,主要輸往日本。在日本進口豬肉市場,我國冷凍冷藏豬肉之市場佔有率排名第一,約為 45%,遠遠超過丹麥的 25%,美國的 18%,加拿大的 5%,其他國家約只佔 7% ( 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資料 )。

2.2.豬瘟和其對養豬業之影響

    2.2.1.豬瘟控制現況

        豬瘟為一急性的病毒性傳染病,造成豬隻高熱及全身性出血。從日據時代以來,本病一直威脅著台灣養豬業,並造成極大損失。民國十八年至卅八年間,台灣使用寺門氏福馬林臟器死毒疫苗,此種疫苗安全性雖高,但效果不彰。民國卅六年時豬瘟發生率一度高達 8.13% ( 免化豬瘟疫苗種毒–LPC 株之開發研究綜合口報告 )。民國卅七年結晶紫疫苗研製成功,但因疫苗之免疫效期短且豬隻之移動頻繁,豬瘟防疫效果未臻理想,豬瘟發生率約在 1.5 至 2%之間。民國四十一年,李崇道博士從菲律賓引進兔化豬瘟病毒株,研製成水劑兔化豬瘟疫苗,民國四十二年於彰化縣社頭鄉實施大規模田間試驗,效果極佳,其後陸續推廣至其它縣市。民國四十七年時,水劑豬瘟疫苗之使用已遍及台灣地區各縣市,使豬瘟之發生率下降至 0.06%。然而此種疫苗仍有使用不便之缺點,即製成後需存放於冰箱,且需於 10 小時內使用。針對該缺點,民國四十八年研製成功冷凍乾燥兔化豬瘟疫苗。由於該疫苗之推廣,豬瘟之發生率於民國五十四年再下降至 0.02%。此後,在政府專案計畫之控制下,其發生率逐年以緩慢之速度遞減。由於政府對於豬瘟採取注射疫苗之控制策略,一直無客觀條件可採行清場之撲滅措施,豬瘟仍持續零星發生。民國八十二及八十三年之豬瘟發生率約為 0.005%。由於豬瘟之直接死亡損失不大,且外銷未因我國仍有豬瘟而受阻,絕大部分養豬業者認為沒有必要採取撲滅豬瘟所必須之昂貴清場 ( 也就是清除豬瘟感染場中所有豬隻 ) 作法,各級動物防疫主管機關在撲滅有違養豬業者意願,及有限防疫經費必須運用於其他豬隻疾病防疫之雙重限制下,僅能採行「控制」策略。因此我國目前仍零星發生豬瘟。

    2.2.2.豬瘟撲滅之必要性

        2.2.2.1.豬瘟對養豬生產成本之影響

        豬瘟對本省養豬業造成極大的損失與威脅,以民國八十三年為例,光就投入豬瘟疫苗之成本,每劑量以 5 元計算即高達新台幣 10,823 萬元 ( 5 元/劑×21,645,463 劑 ),注射疫苗之人工費用,如以支領政府薪水之公務獸醫來計算,約每劑 2 元,總人工費用至少 4,300 萬元 ( 民間人工費用每劑至少 5 元 ),若以養豬戶自雇人工來估算,當然遠超過此數。因此,光光疫苗注射一個動作,每年就必須花費至少 2 億元。在發生豬瘟之直接損失方面,根據農林廳的統計資料,八十四年度共發生 9 件豬瘟爆發例,共撲殺或死亡 1,142 頭,以豬價 6,000 元來計,共約損失 685 萬元。雖然這種直接損失不大,但是注射豬瘟疫苗時,因追趕豬隻及疫苗本身對豬所形成之緊迫,常使潛伏於豬場之其他疾病如假性狂犬病、沙氏桿菌症,趁豬隻抵抗力變差時爆發,成為影響我國豬隻育成率之重要原因之一。如我國撲滅豬瘟,此等經濟損失均能免除,有利降低養豬生產成本。

       2.2.2.2.豬瘟對於內、外銷市場之影響

        日本如於 1999 年宣告撲滅豬瘟,必定對我採取禁運措施。我國第一年為數高達 600 餘萬頭,總出口金額 17 億美元,換算成新台幣約為 472 億元之豬肉無法出口,全數湧入內銷市場,勢必造成豬價暴跌,民國六十九、七十年時,4 斤豬肉 100 元的慘況勢必重演,屆時政府為穩定市場,勢必動用經費收購過剩毛豬以穩定豬價,也需要大量的冷凍冷藏倉儲設備儲藏多餘的豬肉,而整個養豬業與相關產業也將出現骨牌效應而呈現一片倒風,養豬業將被迫縮小規模、大量裁員、強迫轉業,而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反之,如果我國能夠及時撲滅豬瘟,將可免除前述經濟風暴,為我國的豬肉開拓更廣闊的外銷市場,有利於整體養豬產業競爭力之提昇。

        2.2.2.3.日本撲滅豬瘟對於動物防疫主管機關之影響

        現在不撲滅豬瘟,屆時政府因日本其豬瘟之撲滅而禁止我國豬肉輸日,屆時將有 600 萬頭豬隻無法外銷。政府基於照顧農民、維護經濟及社會安定之職責,仍必須以撲滅經費數倍之經費以收購來處理過剩毛豬。

        長久以來,台灣地區畜牧業者,尤其是小規模經營者,普遍認為疾病防疫為政府之職責,業者是「配合」政府措施。如果業者在此重要關鍵選擇得過且過,未來首當其衝,承受豬價暴跌衝擊者必為養豬業者本身。在此重要時刻,養豬業者應有危機意識,並建立「業者為主,政府為輔」之正確防疫觀念,豬瘟撲滅才有可能成功。

        2.2.2.4.豬瘟對其他養豬相關產業之影響

        豬肉外銷並非畜牧輔導目標,但是在目前的產業結構下,突然喪失日本市場,將使黃豆油、麵粉、飼料、動物用藥品、獸醫服務及畜牧資材、屠宰、肉品冷凍加工等產業遭受嚴重程度不等之衝擊,而導致縮小產業規模,甚至倒閉之情形,連帶影響我國總體經濟。因此,撲滅豬瘟在積極面是提昇養豬生產效率,在消極方面是避免豬肉外銷市場關閉所引發之連鎖經濟風暴,並非著眼於維護豬肉外銷市場。

2.3.已撲滅豬瘟國家分析

        世界各主要養豬國家均已成功地撲滅豬瘟,這些國家之飼養情形及豬瘟最後發生豬瘟之年份如下表,其他歐聯國家也已積極撲滅豬瘟,尤其是荷蘭、比利時、法國等國均已接近撲滅階段。

                    豬瘟非疫區國家

國    家 飼養頭數

( 1,000 頭 )

最後發生

豬瘟年份

紐西蘭

澳    洲

加拿大

英    國

美    國

葡萄牙

西班牙

丹    麥

瑞    典

395  

2,648  

10,370  

7,383  

53,821  

2,531  

16,002  

9,282  

2,264  

1953   

1962   

1963   

1966   

1976   

1985   

1985   

1993   

1994   

    2.3.1.美國

        美國的豬瘟撲滅計劃共費時 16 年 ( 自 1961 至 1977 ),所花費用為 1 億 4,000 萬美元,撲滅後所獲得的利益是 10 億美元。其撲滅工作分為 4 個階段,第 1 階段為準備期共 5 年 ( 1961 至 1966 ),第 2、3 階段為降低發生率期與消滅臨床病例期,共 4 年 ( 1966 至 1970 ),第 4 階段為清除期共 7 年 ( 1970 至 1977 ),基本的原則包括下列 8 點:(1)清除強毒 (2)禁用未經加熱處理的廚餘餵豬 (3)建立疫情通報系統 (4)感染豬瘟豬場檢疫 (5)全面預防注射疫苗 (6)清潔與消毒感染場及車輛 (7)大幅增加豬瘟研究經費 (8)建立資訊與教育推廣系統。

   2.3.2.英國

        英國的豬瘟撲滅計畫自 1963 年開始,到 1967 年完成,僅費時短短 4 年,所採用的方法是感染場清場,共花費新台幣約 14 億 ( 已折合現行通貨價值 ),撲滅後獲得的利益約 28 億新台幣。四年間英國撲殺淘汰了 1,693 個豬場,所花經費龐大,但是所獲利益以年估計是撲滅所用經費的 4 倍。1971 年由輸入豬肉加工品帶進病原,再次發生 3 例豬瘟,隨即撲滅。

2.4.日本市場競爭國分析

        日本一年約需進口 70 萬公噸冷凍及冷藏豬肉,其中冷凍肉約佔 80%,冷藏肉約佔 20%,我國輸日豬肉,佔日本進口豬肉市場之 45%,位居第一,其次分別為丹麥 ( 25% )、美國 ( 18% )、加拿大 ( 5% ),這些國家皆屬豬瘟非疫區。因此日本撲滅豬瘟後,我國的市場佔有率勢必會被上述國家所取代。歐聯國家如荷蘭、法國及英國等亦正積極拓展日本市場,故日本如停止自豬瘟疫區輸入冷凍冷藏豬肉,仍可由其他非豬瘟疫區進口,補足其需求量。

3.我國豬瘟撲滅階段性目標

3.1.第一 ( 準備 ) 階段: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

        全面免疫注射,消滅臨床豬瘟病例。

3.2.第二 ( 清除 ) 階段: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

        停止疫苗注射,豬瘟病例發生時採取清場策略,消滅田間豬瘟強毒株。

3.3.第三 ( 完成 ) 階段:八十八年

        宣佈豬瘟撲滅,維持豬瘟非疫區狀態,宣佈豬瘟撲滅並爭取世界各國認定。

4.我國豬瘟撲滅各階段措施簡述

4.1.第一階段措施

        本階段措施以凝聚養豬及相關產業界共識以達成全面預防接種為設計重點,其作業流程如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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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組織「豬瘟撲滅委員會」及「各縣市豬瘟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策定及推動豬瘟撲滅工作。

    4.1.2.成立全國豬場資料庫

        明瞭所有養豬地點,安排預防注射獸醫人員。

   4.1.3.自衛防疫與撲滅豬瘟宣導

        協助豬場防止豬瘟病毒侵入並形成各界對撲滅豬瘟的共識。

    4.1.4.診斷技術標準化

        建立豬瘟診斷國家標準,透過訓練、不斷測驗及考核,使所有診斷實驗室檢驗品質一致。

    4.1.5.疫苗使用管理

        1.疫苗只能由獸醫人員購買。每一劑量配一耳標,耳標由防治所控制。透過耳標發出數量和疫苗檢定合格劑量的比對,確保田間所用疫苗之品質。

        2.公務獸醫負責監督民間獸醫人員注射疫苗,除在特殊情況下,公務獸醫人員原則上不再直接涉入現場疫苗注射,以將所有公務獸醫人力投入執行防疫法令及監督管理。

        3.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授權,規定注射疫苗時間,統一免疫計畫,並透過管理豬瘟免疫獸醫師,確保注射時間之一致。

    4.1.6.嚴格執行移動管制

        以法律規定全台灣地區 25 公斤以下豬隻、未免疫豬隻及感染場豬隻禁止移動,透過交通要道機動檢疫站 ( 與警察單位協同 )、密集訪視或監督高危險養豬戶及感染豬場,確實管制移動。

    4.1.7.提昇豬瘟疫情偵測能力

        透過合理補償、嚴格行政管理及鼓勵措施,形成「早報少損失,匿報受處罰」形勢,使疫情報告率提昇。另透過嚴密疫情追蹤、屠宰場及化製場監測主動偵測疫情,發覺隱匿疫情。

    4.1.8.加速處理疫情速度

        以預先規劃的處理方法及良好的公務獸醫人員訓練,明快進行移動管制、補強免疫、撲殺、消毒、屍體處理、補償、疫情追蹤及處罰違法者等工作。

4.2.第二階段措施

        本階段作業流程如圖 2,與上階段措施最大不同點在於停止預防注射、感染場清場,劃定及管制污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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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停止豬瘟疫苗注射

        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授權,禁止使用疫苗,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停止疫苗製造,配合抗體偵測及追蹤,停止豬瘟疫苗注射。

    4.2.2.感染場清場

        撲殺感染場病豬及其同舍所有豬隻,其餘豬隻送往指定屠宰場屠宰,清除感染場中所有豬隻。之後,進行一系列消毒措施徹底撲滅該地點豬瘟病毒。

    4.2.3.劃定及監控感染區

        感染場周圍 500 公尺地區劃定為感染區,區內所有養豬場豬隻一律禁止移動,直到感染場完成清場後,連續十日區內無疫情才解除管制。管制期間只要連續十日無疫情發生,仍可在取得防治所簽發的「運輸許可證」後,直接運往指定封閉性肉品市場拍賣並屠宰。

4.3.第三階段措施

    4.3.1.向國際宣告完成豬瘟撲滅

        由本會備妥相關資料向國際畜疫會及其他相關國家申請認定我國為豬瘟非疫區,並派員赴相關國家進行檢疫協商工作。

    4.3.2.繼續執行全國性疫情監控

        疫情通報及偵測系統繼續運作,以符合國際規範之作業方式,確認我國之清淨狀態。

   4.3.3.繼續國內各項防疫措施

        全面禁止移動 25 公斤以下豬隻及宣導養豬自衛防疫,防止豬瘟再發生。

   4.3.4.評估撲滅其他豬隻傳染病之可行性。

        ( 行政院農委會提供 )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六冊合訂本

1996年七月號至1996年十二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7 期 ( 98 ~ 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