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控制禽流感新措施

陳森治

 

一、前言

        禽流感早於 1997 年 4 月即在香港新界地區發生,當時造成 4000 隻雞死亡,惟因未波及人體,故不引人注意。同年五月,香港新界東區有一名三歲男童被發現類似感冒症狀,經過六天未癒住院治療,又過數天因併發症而告不治死亡,其病材被送往英、美、荷蘭等國鑑定結果,於 8 月始被確診為 H5N1 強毒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累積至同年 12 月,共發生 18 宗 H5N1 禽流感 ( 香港官方稱為甲類禽流感冒,簡稱禽流感 ),其中造成 6 人死亡慘劇,引起港府、大陸與我國的高度關切。

        香港政府為遏止甲類禽流感的發生,由港府衛生署主導成立跨部門委員會,成員包括教育署、社會福利署、警政署、經濟局、漁農處、醫院管理局、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等單位,通力合作。從確定發生 H5N1 禽流感至控制過程中,充分表現處理快速,明確作風,且官方對外發布訊息口徑一致,對旅客發布「前往香港旅客須知」,對港民發布實施「禽流感預防措施」,加強宣導,對販商及食肆處理活禽者公佈「指引」,並提供查詢熱線等等措施,值得我們借鏡。譬如港府漁農處瞭解人體感染禽流感事件係由雞隻糞便之接觸感染,故下令撲殺所有在養雞隻 ( 種禽除外 ),約 150 萬隻,並動員人力、物力做消毒、掩埋等工作,然後又禁止大陸活雞輸港,經過一個多月後,因港民無雞肉可食,而且禽流感已被控制,故漁農處應禽商之要求於 1998 年 2 月 7 日恢復大陸活雞進口。

二、控制禽流感新措施

        恢復大陸活雞進口當然是在新的一套制度下進行的,除與大陸 ( 廣東省 )當局商妥管制制度外,港方亦訂出一套新版措施,摘述如下:

        1.法令依據:

        香港法例第 139 章公眾衛生 ( 動物及禽鳥 ) 規例已加入新的第 7A 條規例。該規例規定任何人士如無有效的禽鳥健康證明書,不得把禽鳥或家禽輸入香港。

        2.罰則:

        把任何一批並無附同健康證明書 ( 該規例所規定者 ) 的禽鳥或家禽輸入香港,即屬違反 7A 條規例,而有關的禽鳥或家禽會被扣押及沒收。任何人士把此等禽鳥或家禽安排或帶進香港,可能會被檢控,一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25000 港幣。

        3.健康證明書必須證明事項:

        (1)有關禽鳥並無呈現患病的臨床症狀。

        (2)有血清學或病毒學上的證據證明在核發證明書當日之前 180 天內,不曾在有 H5 禽流感病毒感染發生過的處所、農場或其他場所飼養。

        (3)已在緊急發出該證明書當日之前的 5 日期間內與其他禽鳥分隔。

        (4)已在緊急發出該證明書當日之前的 5 日期間內,接受 H5 禽流感診斷測試,而結果成陰性反應。

        (5)健康證明書必須指明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禽鳥來自的處所、農場或其他場所的名稱及地址和所涉禽鳥的數量。

        ( 國際家禽市場簡訊 )

 

中國畜牧雜誌第30卷(98)第 6 期 ( 134 ~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