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牧意願的農友把握時機申辦離牧補償

 

養豬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

        養豬戶 ( 場 ) 離牧補償標準係依據行政院 87 年 10 月 23 日台 ( 87 ) 農字第 52223 號函辦理。

一、申辦離牧程序

        養豬戶申辦離牧時,依本法注意事項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書,填妥資料並檢附所需文件,於申辦期限內逕送各鄉鎮市區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辦離牧期限

        自 87 年 11 月 1 日至 87 年 12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辦離牧所需檢送文件

        1.申請書 3 份。

        2.離牧切結書 3 份。

        3.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1份、影本 2 份,或合法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正本 1 份、影本 2份,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 3 份 ( 都市土地農業區無需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則檢附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 3 份 )。前述牧場登記證書、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 或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 ) 文件以申請日為 87 年 3 月 1 日為基準,即 87 年 3 月 1 日 ( 含 3 月 1 日 ) 以後申請之證明文件不得作為離牧補償金額加乘之用。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 3 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則另加附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區證明 3 份。

        5.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各 3 份。

        6.在養證明。

        (1) 於 85 年 11 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或 86 年口蹄疫撲殺紀錄有案者及 87 年 5 月台灣地區畜牧場經營調查 ( 養雞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 85 年 11 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時無資料之養豬戶需檢附 85 年 11 月 1 日以後至 86 年 6 月 30 日以前之採購飼料或出售毛豬之發票、收據或其他飼養證明。

        7.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8.離牧補償金收據,及撥款行庫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如何核算面積及設施體積

        四、如何核算離牧豬舍、飼料室、肉雞舍面積及廢水處理設施體積

        1.若該棟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則以核准面積填列;若無時,則以皮尺丈量建物物長、寬或深後 ( 以外牆中心或其化替柱中心為測量基準點 ),計算建物面積 ( 平方公尺 ) 或體積 ( 立方公尺 ) 填記。其他面積與體積之核算未盡事宜事項,按現行地政及測量相關規定辦理。

        2.面積與體積之計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設置離牧補償執行及審議小組

        五、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及審議小組之設置

        1.離牧補償執行小組之任務為受理申請離牧補償案件並勘查畜牧場狀況。台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區公所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業 ( 財經 ) 課、建設 ( 工務 ) 課、民政課 ( 清潔隊 ) 及地政事務所代表各一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公所主任秘書 ( 秘書 ) 擔任召集人。

        2.離牧補償審議小組之任務為審查離牧補償案件、補償金之發放及所轄各鄉鎮市區辦理離牧案件之問題。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應由農業、建管、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直轄市部分則由建設、工務、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申請人請配合會勘指界

        六、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並經書面審核後,排定會勘時間並通知申請人,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現場勘查、丈量並拍照存證,會勘時申請人需配合指界,申請人如不參加會勘指界,執行小組逕予會勘,事後申請人不得對會勘結果提出異議。鄉鎮市區公所按會勘結果逐戶編造名冊,每月將申請書件及名冊等資料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審核。

        七、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彙齊各鄉鎮市區之資料後,提交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就申請離牧補償之案件逐一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建設局應按月將審查合格名冊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憑以核撥補償金,遇有未符合規定者,應予退回。

申請合格後於六個月內拆除禽畜舍

        八、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審查合格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函請鄉鎮市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將畜禽舍拆除完畢並取得拆除證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單 15 日內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由離牧補償審議小組複審,申請人申復以乙次為限。

        九、自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個月內,養豬戶 ( 場 ) 應依其切結自費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設施 ( 註:申辦離牧之畜禽戶 ( 場 ),其合法建築物之拆除,於拆除前應依建築法之規定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拆除執照,方可據以執行 ),拆除完畢應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複查及拍照存證,已依切結拆除者發給「拆除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另應將「拆除證明」( 副本 ) 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

        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依據鄉鎮市區公所報送之「拆除證明」( 副本 ) 逕予發給離牧補償金並匯入申請人帳戶。

 

中國畜牧雜誌第30卷(98)第12期 ( 148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