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飼料含黃麴毒素

標準局決訂國家標準

供做雞、鴨用的配合飼料中,有關黃麴毒素的含量標準,是否應訂為強制規定,4月10日在業者、專家間數度引起激烈爭執,最後決定仍應訂為國家標準,業者今後違反規定時,將依飼料管理法移送法辦科以刑責。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4月10日邀集農、醫、畜牧、衛生及飼料等業者,商討修正配合飼料 (家畜、家禽用) 國家標準,決定增列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以確實保護消費大眾的生命安全。

由於黃麴毒素為致癌的毒物,只要吸食一點點地含量就可引起病變,因此,飼料業者贊成政府訂定限量標準的決心和魄力,但令業者雖以心服的是,供雞鴨用的飼料中黃麴毒素的含量標準,卻訂得比國民食用的糧食要嚴,有點厚彼薄此;此外,黃麴毒素是穀物在種植與儲運過程中免不了的污染,如果訂為國家標準為飼料管理法採行依據,業者心頭隨時籠罩著刑責的陰影,與實情不合。為了這些理由,業者在討論時,情緒顯得相當激昂,使得會場氣氛頗為凝重。並與農政單位展開激辯。

衛生署官員則表示,67年頒布的「糧食類黃麴毒素限量暫行標準」,規定黃麴毒素的含量標準為50 PPB (10億分之50),確實太寬,但這項標準近期之內即將往下修訂;有關乳肉、蛋類的標準則將訂得更嚴,規定殘留黃麴毒素不得檢出。

此外,飼料管理法雖訂有罰責,但僅係在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才科以刑責,對正當經營的業者不致構上威脅。

(摘自經濟時報)

飼料營養雜誌第二冊合訂本

1987年一月號至1987年十二月號

飼料營養:1987年第五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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