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成分國家標準變更

未更改者限期辦理

飼料成分國家標準變更後,業者原登記成分未隨新標準辦理變更登記的現象仍多,省農林廳已函知各縣市政府,於查驗判定時,仍依原登記成分辦理,但業者應於4月25日以前,辦妥成分變更登記。

飼料成分國家標準早於75年3月間,經中央標準局修正公布,將大豆粕、酵母粉及鰻魚、蝦等配合飼料成分放寬,飼料製造業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以利農林廳查驗之用,但仍有業者至今尚未辦妥變更登記。

省農林廳最近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後立即函知各縣市政府,飼料製造業者原登記的飼料成分,在國家標準變更後未隨著辦理變更登記者,農林廳於查驗判定時仍依其原登記成分辦理,若業者已按新標準製售飼料自應由業者先辦妥檢驗登記。

省農林廳指出。飼料成分國家標準已公布一年,飼料製造業者應視實際需要辦妥成分變更登記,並於4月25日最後期限完成。

飼料營養雜誌第二冊合訂本

1987年一月號至1987年十二月號

飼料營養:1987年第五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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