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產銷近況與展望(下)
(九)開徵加值稅後,流行自配
飼料雖屬重要之農業生產資材之一,但並未能比照其他之農業生產資材享有同等之待遇;因此,農民或牧場購買飼料,必需多付五%之加值稅,每公斤配合飼料平均以新台幣十元計,加值稅○.五元,包裝費○.二五元,運費○.二至○.三元,飼料廠之推廣服務費約○.二元,因此,商品飼料比農家購入原料之自配飼料每公斤約貴一.二五元。以飼養五、○○○頭肥育豬每日需要配合飼料七.五○○公斤計算,月需飼料二二五公噸,年需飼料二、七○○公噸,每公噸飼料如便宜一、二五○元,每年節省開支飼料費新台幣三三七萬五千元。在飼料原料充足及售價合理的情況下,大小牧場或農家紛紛購置飼料機械,流行自配。
(十)自配飼料增加,管理不易
配合飼料中添加藥物或飼料添加物,已有數十年歷史,台灣地區近年來特別流行,自配飼料戶已成為藥廠藥商競相爭取的對象,除出售藥物或飼料添加物外,還提供飼料配方,甚至招待國外旅遊,自配飼料中所使用的藥物或飼料添加物種類、名稱、用法及用量,漸趨推銷導向,推銷員如缺乏畜牧、獸醫或水產養殖知識,或道德水準低落,極易導致濫用藥物,造成禽畜、水產品中之藥物殘留。「飼料管理法」修正後,自製自用飼料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便於輔導及管理,目前尚在清查中,養豬、養雞、養鴨、養牛及水產養殖戶遍及全國各地,規模大小不一,專業知識良莠不齊,有時購入商品飼料,有時採行自配,甚至幫鄰近農家或牧場代工,清查不易,清查後管理更難。
三、檢 討
(一)飼料價格漲跌,自行調節
台灣地區飼料製造業及販賣業除台灣糖業公司新營及小港副產品加工廠等公營事業兼營中型之飼料加工廠外,其餘均屬民營,廠商眾多,生產量大,其產品品質及價格均競爭相當激烈,在國內已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其優勝劣敗實例頗多,如果其飼料品質低劣、價格偏高或經營不善即遭淘汰;因此,飼料業可說已具有相當水準之自由化,其產品價格按市場供需關係自行調節。肥料廠則完全迴異,規模大而產量多者皆屬公營事業,政府之行政力量或足以有效掌握其產量及售價,然經八次大幅調低售價後,仍被怪怨售價偏高。
(二)持續進口雜糧,仍有必要
進口雜糧所得之衍生物均屬國人生活所必需,如為維持現有生活水準,不進口雜糧亦將進口食油、麵粉、各種畜產品甚至養殖之水產品,其將支付之外匯金額必定比進口原料級之雜糧更為龐大;姑不論有無能力擔負此項外匯支出及國人是否能普遍習慣於冷凍禽畜乳肉之消費,單就其貨源、新鮮度、冷凍冷藏儲運販賣系統之設施恐均非進口雜糧來得簡易可行。
目前進口雜糧,雖然數量相當龐大,且已成為常年必需品,每年將為此支出外匯高達新台幣四百億元,但今後為維持沙拉油、麵粉及畜牧、水產品等之正常供應,仍需繼續進口雜糧,基於國際分工原則,亦無不可;何況,持續不斷地進口,有助於平衡中美貿易,紓解外匯存底過高之壓力,而繁榮國家整體經濟。問題在進口後,如何提高飼料效率以節省使用量,即所謂「節流」問題,以及如何防範雜糧供應失調以緩和失調時之衝擊;以往,玉米及黃豆之進口秩序,即曾失調,原料短缺,售價暴漲,飼時不繼,禽畜斷糧,此事有可能隨時重演;尤其大宗物資開放自由進口後,更難避免。
(三)雜量自由進口,利弊得失
進口大宗物資實施配額制度採行聯合採購,玉米始自民國六十四年二月,黃豆始自民國六十五年七月,迄今分別已實施十二年及十一年,在演進中曾因應實際需要,經過多次修正改進。報載經濟部政務次長李模先生曾於七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表示,經濟部原則決定大宗物資將全面開放自由進口,李次長復於同(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指出自明(七十七)年三月起,受理國內業者申請進口,進口數量及進口者身份均不限制,七月一日開始全面開放玉米及黃豆自由進口。此項開放自由進口辦法,茲正等待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大宗物資管制進口十餘年,當初管制之目的頗為單純,主要係為掌握物資、調節供需及穩定售價;實施管制進口後,遂設置平準基金、管理原料及成品價格、要求安全庫存、降低進口關稅、配合外交進行政策性採購、國貨國輪國運、徵收雜糧捐、搭配國產雜糧及餘糧糙米等。目前一旦開放自由進口,因所涉範圍已廣,利弊得失,難以一一在此討論,茲僅就飼料供需面略作說明。惟在討論自由進口後有可能發生之影響及展望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說明當時為何要由「自由進口」演變為「實施配額、聯合採購」。
玉米、黃豆等大宗物資在大量進口之初,係自由採購而無配額之約束,當時曾有部分業者,無節制或任意運用低利率遠期放款之特案融資大量進口,當來貨到岸即脫手求現做工廠擴充設備或營運資金,甚至轉投資他業,為償還舊貨,其進口量遂逐船遞增,進而出售期貨,致國內玉米等雜糧供過於求,市場售價亦常低於進口成本;當時又有部分資金充裕之業者不自行結匯進口而專事搜購他人拋售之廉價雜糧加工為成本較低之配合飼料開拓及霸佔市場,迫使其他自行進口雜糧加工製造飼料之同業在原料成本懸殊差別下無法與之競爭,在此情況下,進口原料自用之業者即紛紛倡議並促成「以進口實績議定進口配額,採行聯合採購」;在當時同時又有許多飼料廠所使用之雜糧、魚粉等主要原料完全仰賴外國商社供應,受制於人;在玉米等管制進口之後,國內玉米、黃豆及其產品之供需趨於平衡,惟進口價格及市場售價則未必皆低廉。
有配額約束及聯合採購控制到貨量後,原不願自行進口之業者,已不易再獲得低於成本之雜糧,連新廠或更新設備或增加生產線之舊廠或其他無配額之養雞場、養豬場、及雜糧貿易商等亦常無法如願買到合理價碼之原料,經多年之積怨遂釀成雜糧進口配額之爭議,為平息及緩和此項爭端,近年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核配特別預計進口量後,暫已改善。玉米及黃豆由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及國際貿易局督導之下,分別由進口玉米聯合工作委員會及進口黃豆聯合工作委員會辦理進口業務,供應秩序尚稱良好,有關玉米之價格已在產銷近況中分析。
開放自由進口,在短期內或許將引起供應失調及市價暴漲,惟在渡過適應期後相信即將穩定。目前已有數家業者進行商議籌組小型聯合採購之架構,合船進口。又有外商紛紛來台尋求在華合資對象,傳已有日本商社購得我國大宗物資進口業者之股份。同時報載亦有外商將在台設置雜糧發貨倉庫以現金交易隨叫隨到,此將有助於無力自辦進口之多數中、小飼料廠,或自配飼料之養豬養雞業者。一般而言,開放自由進口後,最有利的將是少數外商投資之飼料廠或植物油廠,尤其該等外商有原已具備豐富之雜糧貿易經驗,甚至本身即擁有穀倉及散裝穀物船隊。可以預料的是,今後進口之雜糧品質或將更參差不齊,飼料品管工作將更為艱難。進口業者更將堅持要取消徵收雜糧捐,不再接受強行搭配之國產雜糧及飼料米,要求退還平準基金,不配合國貨國運及安全庫存,反對管制雜糧及成品價格,停止政策性採購,甚至會要求降低進口關稅,其涉及之範圍頗為廣泛,然經調適,相信能一一解決。
(四)飼料管理嚴格,業者抱怨
飼料管理三十餘年,抽驗營養成分及取締違規摻雜,業者早均已適應,且已相當守法;惟自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加強管理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後,廠商即受到另一層之束縛,尤其近年來加強取締飼料中違規用藥及修正「飼料管理法」後,飼料工業同業公會對本會更為不滿,茲擇要概述如次:
1.抽查飼料及雞蛋,第一年(七四.七至七五.六)檢驗所含「必利美達民Pyrimethamine」,第二年(七五.七至七六.六)起又加驗其代替品「歐美德普Ormetoprim」,對違規者加以追蹤取締並輔導改善,當時飼料業者、養雞界、藥廠藥商、養雞協會及雞蛋運銷合作社等不厭恨,生產蛋雞飼料之數家大型飼料廠均曾受罰;各業界除抱怨及提出訴願外,亦曾當面嚴厲指責承辦人員。目前,雞蛋已獲得相當淨化,國民亦能安心吃蛋。
2.農委會成立專案計畫經試驗研究後,擬訂飼料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函經衛生署同意,經送請經濟部參採發布為國家標準後,對飼料業者又構成一大威脅。當時,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討論本案時,飼料工業公會代表對農委會代表即曾怒目仇視、厲聲指責。他們認為飼料管理比食品還嚴,非常不服氣。
3.指責農委會及農林廳等對地下飼料廠取締不力,他們認為設置飼料機械自製自用者均屬地下飼料廠,怪罪農委會為何不嚴加取締反而給予支持及鼓勵。其實自製自用飼料者,只要不將其產品轉讓出售,應不屬地下飼料廠。
4.抱怨農委會不應管制飼料用維生素「氯化膽鹼素」進口,尤其在發現品質不合、供應不足及價格上漲時,又遲不開放進口。
5.認為「飼料管理法」修正後,諸多不便,窒礙難行,列舉數則如次:
(1)未兼具飼料販賣業資格之飼料廠除批發出售自製產品外,其兼營零售或輸出其產品,或輸入單項原料飼料類時,均應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前補辦「飼料販賣業登記」。此項規定,係行政院在審查「飼料管理法」修正案時,鑒於飼料應「產銷分業」所做之政策裁示,其後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農委會等自應遵辦。
(2)貿易商進口「飼料品目」之貨品,一向須先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後,始得向國貿局或該局指定之行庫申請「輸入許可證」;「飼料管理法」修正後,飼料製造業者亦當比照辦理。按飼料工廠原來得以「自用原料」名義免辦檢驗輸入登記而直接進口其所需之各種原料,以往貿易商曾一再抗議此項不公平之規定;其「自用原料」除雜糧外(雜糧除飼料用小麥外,「飼料管理法」修正前後,其進口均無須申請辦理「輸入飼料登記證」)其他之各種原料用量雖少,但其品質之管理比雜糧更難也更重要,尤其此等原料中有與人類食品通用者,如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牛油、豬油等,亦有原屬動物用藥品管理之飼料添加物及維生素等,往日飼料廠得以「自用原料」進口,對食品、動物用藥品及飼料等管理工作皆極為不妥。
(3)新修正之「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增列飼料中所含之有害物質如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將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係前所未有之規定,飼料業者頗為恐懼,在管理面言,甚有阻嚇作用,尤其近年來消費者意識急速高漲,為有效防範畜產及水產品中殘留藥物等有害物質,此項規定意義重大。(「飼料管理法」在行政院核議時所增列)。
(4)飼料廠中製造、加工或分裝飼料添加物,不問自用與否,均需依法登記,違此規定將受刑事處分,業者受此束縛,更為不安。在此之前,飼料廠常購入濃度頗高之動物藥品,甚至原料藥,自行調配為飼料添加物(劑)或預拌料,儼然一如藥廠,頗為不當,依人畜衛生安全觀點言,加強管理將有助於維護國民健康。
「飼料管理法」之修正,雖可促進畜牧、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及維護國民健康,惟尚須各有關機關、同業公會及業者之密切配合始能順利推行,農委會有鑒於此,遂於該法修正公布後,即趁討論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品目之便,多次邀集省市政府及飼料工商業及動物藥品工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一再詳予宣導,並請轉促所轄儘速照辦,各省市政府早已印製新法多次邀請飼料業者等佈達,其中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更巡迴各地舉辦研習會二十餘次,邀請飼料廠、畜牧場等代表講述養豬飼料適當粗細度、飼料添加物安全使用及詳細講述新修正之「飼料管理法」。
四、今後之政策目標、發展策略及擬採之重要措施
詳如「現階段加強農村建設政策綱要實施方案──改進飼料品質及產銷系統方案(草案)。
現階段加強農村建設政策綱要實施方案─改進飼料品質及產銷系統方案(草案)
(一)政策目標
1.淨化飼料原料,防範有害物質污染飼料成品。
2.管理飼料原料,防止流充食用。
3.改進飼料品質,提高飼料效率。
4.研究飼料配方,改善畜產品及養殖水產品風味及品質。
5.防範飼料中濫用添加物,避免畜、水產品殘留藥物,維護國民健康。
6.成立飼料藥品檢驗機構,專責受理檢查及鑑定飼料。
7.改進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製造技術,降低生產成本。
8.調節飼料供需,穩定飼料價格
(二)目前已辦理工作
1.相關方案或計畫:
(1)提升飼料品質計畫。
(2)防範雞蛋中殘留藥物計畫──抽驗雞蛋及飼料計畫。
(3)防範雞蛋中殘留藥物計畫──蛋雞白冠病防治模式建立計畫。
(4)防範雞蛋中殘留藥物計畫──白冠病抗病雞新品系育種計畫。
(5)防範雞蛋中殘留藥物計畫──「必利美達民」添加於蛋雞飼料安全量之探求計畫。
(6)防範雞蛋中殘留藥物計畫──家禽住血原蟲性白冠病病媒昆蟲生態調查及撲滅計畫。
(7)飼料添加物檢驗方法確立計畫。
(8)日本飼料添加物管制考察計畫。
(9)飼料中含低濃度黃麴毒素對豬及家禽影響研究計畫。
(10)以糙米為草蝦飼料原料可行性研究計畫。
2.已辦理或目前正在辦理之工作:
(1)「飼料管理法」修正前所規定應辦之各項工作。
(2)抽查雞蛋,檢驗所殘留之藥物,追查所使用之飼料,依法處理及輔導改善。
(3)試驗擬訂豬、雞、鴨用配合飼料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草案,函請經濟部參採訂定為國家標準。
(4)試驗確立數種在飼料中常用之藥物及飼料添加物檢驗方法。
(5)試驗以飼料米代替麵粉配製草蝦飼料。
(6)「飼料管理法」修正後所規定應辦之各項工作。
(三)擬加強辦理或新辦工作及其進度(發展策略與重要措施)
1.改進飼料品質:
(1)按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普查工廠並輔導改善。
(2)改進飼料製造技術,提高飼料品質及降低其成本。
(3)抽驗飼料成分,確保飼料品質,提高飼料效率。
(4)研究飼料配方技術,改善乳、肉、蛋及養殖水產品風味。
2.防範畜產及養殖水產品中殘留有害物質:
(1)加強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販賣及使用管理。
(2)清查自製自用飼料使用飼料添加物情形,受理登記及加強管理。
(3)抽驗飼料中有害物質及限量成分含量,並依法追蹤管理。
(4)抽驗畜、水產品所殘留藥物等有害物質,並追蹤輔導改善。
3.籌設飼料藥品專責檢驗機構:
4.改進飼料產銷系統:
(1)確實調查分析雜糧進口後之實際用途及耗用量,建立資訊資料,掌握供需情報,擬訂預計進口量。
(2)研析各種飼料季節之需求變化,機動調整每月份大宗穀物及其他原料之供貨量,以平衡供需穩定售價。
(3)分散飼料原、物料採購地點,掌握貨源,穩定到岸卸貨秩序。
(4)確實掌握大宗穀物及其他飼料原物料之安全庫存量。
(5)開發飼料資源,並協助處理國產餘糧。
(四)配合措施(法規修訂、制度建立)
1.修訂飼料管理法規:
台灣地區飼料管理始自民國四十三年,三十多年來,不斷因應畜牧及飼料產業演進之需要增(修)訂相關法關,先後如民國四十三年公布之「台灣省飼料檢驗管理規則」、民國五十一年公佈之「台灣省飼料管理規則」及民國六十二年公布之「飼料管理法」等,管理制度已建立,管理體系亦健全,歷年來,在認真執行下早已步上軌道,近十餘年來,又由於飼料、畜牧及水產養殖業生產結構變遷,有關飼料添加物之使用管理及飼料安全衛生等問題,原有「飼料管理法」中相關之管理規定已不足因應,為因應實際管理需要並盱衡未來發展趨勢,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完成「飼料管理法」之修正工作,其後須配合修訂者,如「飼料詳細品目」經於七十六年二月公告,「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亦於七十六年五月呈送行政院審核中,如奉核定,則將增訂「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規格、使用準則」、「自製自用飼料使用添加物管理辦法」及「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修訂「飼料工廠設廠標準」、「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製造、輸入登記檢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等。
2.修正大宗物資進口法規: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宣佈將於七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開放大宗物資自由進口,屆時,或將修正或廢止「大宗物資進口辦法」。
(五)主辦、協辦機關、執行機關(權責分工表)
重 要 措 施 工 作 項 目 | 主辦機關 | 協 辦 機 關 | 執 行 機 關 |
(一)改進飼料品質: 1.修(增)訂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 2.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工廠普查 3.改進飼料製造技術及研究飼料配方 4.抽驗飼料成分 5.進口不合國家標準食品或飼料之追蹤監督使用 (二)防範畜產及養殖水產品中殘留有害物質: 1.查驗進口飼料原料及成品中有害物質 2.飼料添加物製造、販賣及使用管理 3.自製自用飼料使用添加物農戶清查及管理 4.抽查國內飼料,檢驗有害物質及限量成分,並追蹤管理 5.抽驗畜、水產品所殘留藥品等有害物質,並追蹤輔導改善 6.確立飼料添加物及藥物檢驗方法 (三)籌設飼料藥品專業檢驗機構 (四)改善飼料產銷系統 1.調查進口雜糧實際用途、用量及擬訂預計進口量 2.研析各種飼料季節需求變化 3.掌握飼料原物料貨源及安全庫存量 4.調整玉米、黃豆等進口配額 5.開發飼料資源,並協助處理國產餘糧 6.研析及監管飼料原料及成品價格 |
農委會 經濟部 農委會 農委會 經濟部
經濟部 農委會 農委會 農委會 農委會 農委會 農委會
經濟部 農委會 經濟部 經濟部 農委會 經濟部 |
經濟部、衛生署 農委會 經濟部
衛生署、農委會
農委會
衛生署 學術單位 省市政府
農委會 經濟部
農委會 經濟部 農委會 |
省、縣市政府 省市政府 省、縣市政府 省、縣市政府
經濟部、商檢局 省、縣市政府 省、縣市政府 省、縣市政府 省、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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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執行期程
本方案之發展策略包括「改進飼料品質」、「防範畜產及養殖水產品中殘留有害物質」、「籌設飼料藥品專責檢驗機構」、「改進飼料產銷系統」等四項,其各項重要措施預定在本方案奉核定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七)預算:(新台幣千元)
1.七十七年度 七二、八四六千元
2.七十八年度 八○、五○○千元
飼料營養雜誌(24~32)-彭玄桂.八八年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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