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障 業 者 利 益 與 消 費 者 健 康
農 林 廳 加 強 飼 料 管 理 與 抽 驗
省農林廳表示:為確保飼料品質,保障畜牧、水產養殖業者利益與消費者健康,該廳將繼續加強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製造販賣管理及查驗取締工作。請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製造業者務必申請製造許可,注意原料品質,及切實依照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
農林廳說:政府於民國75年12月5日修正公布飼料管理法,該法施行細則亦於民國77年元月20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實施。農林廳依據該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執行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製造、販賣、查驗及取締等項工作,以確保品質,提高飼養效率。
民國76年全省計核發飼料登記證書321件,連同已往核發之登記證共計4,367件。目前全省計有飼料廠589家,年產飼料達644萬公噸。76年計抽驗750件飼料,成分含量不合格率為9.47%,抽驗飼料添加物1,500件,不合格率占3.3%,不合格者均依法處分。
為確保飼料品質,保障業者利益及消費健康,農林廳特提出下列四點呼籲:
一、凡欲製造飼料添加物者,應先向省農林廳申請飼料製造許可,及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後,再向省農林廳申請製造登記證。
二、業者製造配合飼料需加入飼料添加物時,應切實依照「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規定,以維護人蓄健康。
三、配合飼料之國家標準,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將黃麴毒素最大限量納入標準,並已公告實施,希望業者採購原料時應密切注意原料品質,勿使污染黃麴毒素,以確保配合飼料之品質。
四、農民自配飼料者不得代他人加工,違者依法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飼料營養雜誌(51~51)-農林廳.八八年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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