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台灣地區養殖漁業,近十幾年來 由於養殖技術進步,生產收益提高,成長迅速。目前養殖面積已擴大為六萬五千餘公頃,年產值高達新台幣三百餘億元,發展甚具潛力。惟因水產養殖日趨集約經營,養殖密度提高,易滋生病原;加以魚蝦貝類親種之引入,增加海外魚病傳入機會,又因水質污染,導致養殖魚貝類病害不易控制,形成惡性循環。
農委會對此甚為重視,為防止養殖魚類惡性傳染病之傳入及傳染性病害之發生,早自民國62年起,即支援各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從事國內魚病調查、防治及研究等工作,逐步建立台灣地區之魚病基礎資料。74年7月,為落實魚病防治工作,建立水產動物疾病防疫體系,將水產動物疾病防疫工作,規劃家畜防疫主管機構承辦。在農委會畜牧處及漁業處合作策劃下,由家畜防疫主管機構、檢疫單位、基層獸醫及漁業管理單位、試驗研究單位等,組織成一個包括「魚病防疫」、「魚病研究」及「魚病檢疫」等、三個部門的魚病防治體系。(如附表(1))
附表(1)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體 系 之 構 成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體 系 |
|
台灣區魚病防疫網 (1)北區魚部防疫網 各縣魚病防疫網(宜、花、北、桃、竹縣、北市、基市、竹市等家畜疾病防治所)。 北區魚病研究中心(台大漁業生物試驗所、獸醫系) 區內水產試驗單位(水試所總所、竹北分所) (2)中區魚病防疫網 各縣魚病防疫網(苗、中、投、彰、雲、嘉縣、中市、嘉市等家畜疾病防治所)。 中區魚病研究中心(中興大學獸醫系) 區內水產試驗單位(水試所鹿港分所、台西工作站) (3)南區魚病防疫網 各縣魚病防疫網(南、高、屏、東縣、南市、高市、澎湖等家畜疾病防治所)。 南區魚病研究中心(屏東農專獸醫科) 區內水產試驗單位(水試所台南分所,東港分所、台東分所、澎湖分所)。 (4)省家畜衛生試驗所 |
3.水產動物檢疫部 |
農委會為建立水產動物疾病防治體系,自74年12月起,支援省市政府成立「建立水產動物疾病防疫體系先驅計劃」,76及77年度續提「建立水產動物防疫體系計畫」,藉以建立並健全此項創新工作。茲就近三年來工作推行情形簡述如下。
貳、簡介水產動物疾病防治體系完備的「水產動物疾病防治體系」包括「水產動物疾病防疫」、「水產動物疾病研究」、及「水產動物檢疫」三個部門,構成如附表(1),分述如下:
一、水產動物疾病防疫部門
1.組 織:
結合家畜衛生及漁業管理方面的人力,形成一個完整的防疫網。成員如下:
(1)家畜衛生方面
農委會畜牧處(家畜衛生科)、農林廳畜牧科、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鄉鎮公所及農會獸醫、開業獸醫師。
(2)漁業管理方面
農委會漁業處(養殖沿岸漁業科)、農林廳漁業局、台灣省水產試驗所及各分所、縣農業局水產課、鄉鎮公所、農漁會。
(3)試驗研究方面
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魚病專家教授、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魚病防治研究人員。
2.任 務:
(1)建立國內水產動物疫情查報工作體系、掌握疫情建立資料、以利病害防治措施。
(2)建立水產動物疫病病性鑑定工作體系,以科學的檢驗方法確診病因,提供病害防治依據。
(3)防治水產動物傳染病之發生,減少水產養殖病害損失。
3.工作方法:
(1)中 央
由農委會畜牧處、漁業處協調策劃防疫對策並負責整個防治體系之管理及督導。
(2)省、市
台灣省農林廳、台北市、高雄市負責研擬防疫工作計畫,訂定作業程序及防疫督導。並協調各區魚病防疫網,形成完整的防疫體系。
(3)區
將台灣地區劃分為北、中、南三區。建立三個「區魚病防疫網」以利區內分工,發揮區域特性。各區由一學校或適當的研究單位為主體組成「區魚病研究中心」,負責指導防疫技術及訓練工作。(如附表(2)(3)(4))。
附表(2) 北 區 魚 病 防 疫 網 任 務 規 劃
編 組 |
優 先 工 作 |
一 般 工 作 |
說 明 |
北區魚病防疫網 | 鰻、一般淡水魚、蜆、蝦。 | 九孔、其他。 | |
|
蝦、鰻、淡水蝦、蟳。 蜆、一般淡水魚、蝦。 九孔、鰻、一般淡水魚。 鰻、一般淡水魚、蜆。 |
一般淡水魚、九孔、龍蝦。 九孔、龍蝦。 其 他 其 他 |
|
|
蚵、一般淡水魚。 一般淡水魚。 觀賞魚。 歡賞魚。 |
蛤、蜊、其他 蜆、其他 |
可發展消費地 市場檢驗工作 可發展消費地 市場檢驗工作 及技援檢疫工作 |
|
草蝦、鰻、蜆。 | 其 他 | 全省及北區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 |
竹北分所 |
協助養殖技術改進及防疫推廣。 協助養殖技術改進及防疫推廣。 |
支援魚病研究 支援魚病研究 |
附表(3) 中 區 魚 病 防 疫 網 任 務 規 劃
編 組 |
優 先 工 作 |
一 般 工 作 |
說 明 |
中區魚病防疫網 | 鰻、蝦、蜆 | 虱目魚、一般淡水魚、蛤、蜊 | |
|
鰻、一般淡水魚、蛤蜊、蚵 鰻、一般淡水魚、蛤、蜊、蜆、草蝦、沙蝦 蚵、鰻、虱目魚、一般淡水魚、蛤、蜊 |
草、沙蝦、蜆、蟳 蚵、虱目魚、蟳 草蝦、沙蝦、蟳 |
|
|
鰻、一般淡水魚 鰻、一般淡水魚 一般淡水魚 一般淡水魚 一般淡水魚 |
其 他 蛤、蜊、蚵、其他 其 他 其 他 其 他 |
|
|
鰻、蝦、蜆 | 一般淡水魚、其他 | 中區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 |
4.水試所鹿港分所 台西工作站 |
協助養殖技術改進及防疫推廣 | 支援魚病研究 |
附表(4) 南 區 魚 病 防 疫 網 任 務 規 劃
編 組 |
優 先 工 作 |
一 般 工 作 |
說 明 |
南區魚病防疫網 | 鰻、蝦、虱目魚 | 一般淡水魚、其他 | |
|
一般淡水魚、虱目魚、草蝦、沙蝦 虱目魚、蚵、一般淡水魚 虱目魚、鰻、一般淡水魚、草蝦、沙蝦 鰻、草蝦、沙蝦、淡水蝦、一般淡水魚 |
鰻、蚵、其他 草、沙蝦、其他 蚵、蟳、其他 虱目魚、蟳、蚵 |
|
|
虱目魚、草蝦、沙蝦 蚵 一般淡水魚 |
一般淡水漁、其他 其 他 九 孔 |
|
3.南區魚病研究中心 | 鰻、蝦、虱目魚 | 一般淡水魚、其他 | 南區工作之規劃 、指導、拹調 |
4.水試所台南分所、東港分所、台東分所、澎湖分所 |
協助養殖技術之改進及防疫推廣 | 支援魚病研究 |
(4)縣、市(省轄市、院轄市)
各縣市以家畜疾病防治所為主,結合各鄉鎮公所、農漁會之獸醫及推廣人員,以及縣水產課、水試所分所或工作站,在養殖戶配合下,形成基層「縣魚病防疫網」,推動縣內魚病防疫工作。
二、「水產動物疾病研究」部門
1.任 務
(1)基礎研究及開發防治技術。
(2)病性鑑定之複驗、防疫工作之規劃、支援檢疫及防治等工作。
(3)培訓人才。
2.工作方法
(1)藉農委會、國科會等計畫經費支援之下,調查水產動物病害,並研究探討病因及防治方法,將研究成果輯印專集,充作病害防治之指南。
(2)由農委會漁業處負責協調研究目標及經費調度。
(3)成立北、中、南區「魚病研究中心」,將魚病研究成果落實,並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配合支援各區內防治所之防疫工作。
三、「水產動物檢疫」部門
1.組 織:
(1)水產動物檢疫政策及法規──農委會畜牧處、漁業處。
(2)檢疫工作之執行──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2.任 務:
(1)防範水產動物傳染病之入侵。
(2)與國際動物防疫組織建立魚病疫情連繫。
3.工作方法:
(1)修訂法規。
修訂「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將水產動物納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草案,並增列法定傳染病。
(2)研訂水產動物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3)訂定追蹤檢疫制度及執行方法。
(4)收集進口水產動物地區之疫情資料。
飼料營養雜誌(89~95)
88年.第十期─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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