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台灣地區水產動物疾病防治體系之推行(下)

參、水產動物防疫體系之建立

一、過去及現在

1.歷年於本會魚病研究計畫下支援成立北、中、南三處魚病診療服務中心,魚病防疫服務大多僅對申請之養殖戶提供病因鑑定及防治措施指導。水產試驗所亦參與部份研究及診療服務工作。

2.缺少主動調查魚病、及完備之病性鑑定場所,亦無執行防疫之工作組織。

二、前期策劃

由農委會負責規劃並督導,農林廳及兩個院轄市擬訂疫情調查、疾病鑑定及防治等作業程序,並研提年度計劃,透過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執行,各有關試驗研究單位則做必要支援工作。自畜牧處、漁業處推出此構想後,即全力協同推動,已進行之步驟如下:

1.74年5月18日畜牧處、漁業處將魚病防治工作擬交由家畜疾病防疫單位執行一案簽請主任委員核示同意,並指示兩處密切配合推動建立完整制度。

2.74年7月20日畜牧處、漁業處召集有關單位開會研商,如何擴充各家畜疾病防治所,以建立水產動物防疫工作體系,結論為:

(1)水產動物防疫工作之行政體

中央部份之防疫行政由本會畜牧處主辦,而魚病之研究發展則由漁業處主辦。

(2)法 規

為預防水產動物傳染性疾病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其所需之法規原則上利用現有之「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加以修訂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涵蓋之。

(3)「家畜疾病防治所組織規程」之修訂

由農委會函請台灣省政府配合此項新增業務,重新修訂組織編製職掌。

(4)經費籌措及設備擴充

組織規程修訂未完成之前,各家畜疾病防治所推行水產動物防疫所需經費及工作設備,暫由農委會畜牧處及漁業處會同研擬,成立專案計劃予以支援。

組織規程修訂後,則應由地方政府編列年度作業預算充用。

(5)防疫人員魚病防治專業訓練

為充實家畜疾病防治所防疫人員魚病防治技術功能,先由此專案計畫支援培訓工作。

三、推動措施:

1.前項策劃涵蓋工作,包括行政體系建立、組織規程修改、人員訓練及培育、設備擴充、經費調度等措施,已透過行政協調納入本會及各級地方政府單位施政計畫逐步推動實施中。

2.為加速推動,本會已於75年度以後創始若干先驅計畫,以為前導。

(1)75年度計畫

在漁業處75年度「東部區域綜合開發計畫-漁業發展」計畫(75農建10.2-漁-27)項下「(四)發展養殖漁業部份」下,借重花蓮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進行東部魚病防治工作,為試辦性先驅工作,已獲得良好迴響。

(2)75年度期中檢討後,由畜牧處會同漁業處研提「建立水產動物傳染病防疫體系先驅計畫」(75農建-7.1-牧-48)經費兩百萬元,由農林廳負責全盤工作之推動,進行下列前驅工作:

1)調訓各家畜疾病防治所及有關單位人員-商請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負責行政支援。已調訓46名,為期三週,主要訓練內容包括水產養殖及魚病防治密集基礎訓練。由魚病研究小組支援,負責安排課程並整編教材。

2)建立「魚病病例研討會」制度-由中興大學獸醫系劉正義教授負責。第一次研討會已於75年3月中旬在澎湖舉行。仿效家畜疾病病例研討會之制度,且二者時間配合,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建立獸醫及養殖技術人員交流管道,有利於第一手病例之輯印。

3)魚病疫情調查先期作業及資料之建立-農林廳畜牧科家畜衛生股負責。先選擇宜、彰、雲、嘉、南、高、屏及花蓮縣等做養殖戶調查,由各家畜疾病防治所進行先期工作,以累積工作經驗。

3.76年度計畫

由畜牧處會同漁業處提「建立水產動物疾病防疫體系」計畫,(76農建-3.7-牧-11),列經費1,013.8,己進行下列工作。

1)成立水產動物疫情調查系統-進行水產動物疫情調查993次。並調查重要養殖縣養殖戶資料。

2)鑑定水產動物疾病-病性鑑定檢驗448件。

3)加強水產動物防疫輔導-從事防疫輔導316件、水質服務380件。舉辦養殖戶防疫訓練班63班次,計3,150人參加。

4)舉辦水產動物傳染病防疫人才訓練-培訓台灣地區各家畜疾病防治所及有關單位人員39名,充實魚病防治所需基礎學識。並由豬研所編印鰻魚專輯以及水產動物防疫手冊等書籍及刊物。此外由各縣市舉辦的基層家畜防疫人員水產動物防疫訓練班計16班次,828名參加。

5)辦理四次水產動物疾病病性鑑定研討會,提昇各家畜疾病防治所鑑定魚蝦貝類等疾病能力。

6)支援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及各魚病研究中心水產動物疾病檢驗儀器602件,包括水族箱、鹽度比重計、溶氧測定器、水質分析儀、立體顯微鏡、低溫培養箱等,並在雲林、台南、屏東等縣改建水產動物疾病檢驗室。

4.77年度計畫

由畜牧處提「建立水產動物疾病防疫體系計畫」(77農建-4.3-牧-45),共列經費1,026萬,累計成果如下:

(1)培訓水產動物傳染病防疫人才-依據75、76年度計畫經驗,舉辦一系列的訓練。

1)76年10月12至17日假省水產試驗所舉開「77年度水產動物疾病防治人員養殖訓練班」計30名參加。

2)今(77)年4月26至28假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館舉開「77年度養殖環境檢驗研討會」,計30名參加。

3)77年5月9日至5月14日於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培育水產動物疾病防治人員39名,充實魚病防治之基礎學識。

4)77年5月23及6月1日分二期假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舉開「77年度獸醫人員水產動物組織病理技術研討會」,計28名參加。

5)由各縣市舉辦基層家畜防疫人員水產動物防疫訓練班16班次計825人參加。

6)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計28名赴各區魚病研究中心或省水產試驗所及分所接受強化教育訓練。

(2)接受水產動物疾病之病性鑑定申請:從事水產動物疾病病性鑑定檢驗1,245件。

對於去年年底及最近南部地區草蝦發生大量死亡的病害;屏東、宜蘭、彰化縣防治所皆全力配合北、中、南區魚病中心專家,進行採樣、水質檢驗、病原分離、鑑定等工作,雖分離出桿狀病毒及一些具有病原性細菌、寄生蟲等,但從診斷上難予判定為其死亡病因。然則蝦病預防仍須靠健康蝦苗繁殖、養殖業者之事先防範以及養殖專家、水試所等各有關單位之全力支援、方可解決之。

(3)輔導水產動物防疫:

1)調查水產動物疫情2,024件,協助水質檢驗2,497件,並輔導防疫2,039件。辦理水產養殖漁戶防疫訓練班50班次計2,785人參加。

2)編印「北區水產動物防疫簡訊」-由宜蘭縣防治所負責,該簡訊之創刊號蒙農委會主任委員頒創刊詞,於創刊以後,立即引起北區防疫網養殖漁戶的熱烈迴響與重視,認為在目前養殖漁戶普遍缺乏防疫觀念,養殖技術及管理技術亟待促進短識交流的情形下,這份刊物無疑地將扮演起「教」與「導」的積極角色。78年度中、南區防疫網亦將編印防疫簡訊。

(4)加強水產動物疫情調查系統:為迅速掌握疫情,已將國際畜疫會列出的12種重要魚病,於76年12月舉辦的「77年度加強國內外家畜疾病疫情情報系統疫情調查人員訓練班」中,加以討論,以便填報於傳染病月報表,該表自77年1月起已開始填報,並由農委會輸入電腦分析製表,分送各防疫單位及國際畜疫會及會員國,同時藉每年於11月、5月辦理大規模養殖戶資料校正之機會,調查察轄內養殖戶之衛生實況。

(5)辦理4次水產動物疾病病性鑑定研討會,提昇各家畜疾病防治所疾病鑑定技術。

(6)支持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編印蝦病專輯、水產動物實驗室檢驗手冊、水產動物營養性疾病、鰻魚之營養需要及飼養管理等書籍,提供魚病防疫人員參考。

(7)於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建立「水產動物疾病研究室」並在水試所雲林縣台西水產養殖中心設置「水產動物疾病檢驗站」,協助病性鑑定等工作。

(8)繼續充實各家畜疾病防治所及魚病研究中心所需檢驗儀器45件。

5.78年度計畫:

正由畜牧處研提「健全水產動物疫病防疫業務計畫」經費預算1,200萬,計畫目標如下:

(1)健全水產動物疫情調查防疫工作,迅速掌握疫情,以能及時採取防疫措施。

(2)繼續充實檢驗設備,提高水產動物疾病病性鑑定能力。

(3)培訓水產動物疫病檢驗及防疫人員,以強化防疫業務。

(4)充實防疫教材,加強水產養殖漁戶防疫衛生訓練。

目前已依據77年度計畫經費及各地方政府之反應,研提本計畫中。

四、長期措施

綜合前三年度計畫執行結果及經驗,配合本會施政計畫方針,進一步擬定長、中、短期發展計畫,並納入年度計畫辦理。

任務規劃:

為因應養殖業需要,本項工作目標擬定如下:

(1)十年內建立台灣地區水產動物疫病防疫網以發揮防疫功能。並由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支援、指導防治所魚病病性鑑定;研製重要疫病診斷試劑及疫苗。

(2)依區域特性,分為北、中、南三個魚病防疫網,每一區域防疫網包括區內各家畜疾病防治所、學校及水產單位,各縣市依養殖及魚病發生特性區分為重要縣市及一般縣市。每區設定其優先工作及一般工作。

(3)各縣形成一個魚病防疫網,明定其優先工作及一般工作。各區、縣防疫網任務規劃如表(2)至表(4)。至於重要縣市與一般縣市之區分及優先工作與一般工作之區分則考慮以下因素:*(表2至表4請參閱本刊1988年10月號第93至95頁)

1)以往生產量值。

2)今後養殖發展潛力。

3)防治所人力及設備。

4)政策考量:如花蓮地區需特別支援。

人力規劃:

(1)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力調配。由下列四個途徑解決:

1)初期先調整防治所原有工作,可勻撥部份人力從事魚病防治工作。

2)由省府農林廳研擬修改防治所組織章程,增設水產動物防疫股:自75年底已將水產動物防疫工作納入防治所的業務,目前暫由防治所第一、二股配合辦理。惟仍缺水產動物防疫股全權承辦,永久之計當增設水產動物防疫股。

3)人力不敷時,應加強工作協調,並以重要工作為優先,原則上以傳染病控制為優先,一般疾病鑑定為次。

(2)家畜疾病防治所之人員訓練

1)密集基礎訓練-每年在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舉行。

2)強化訓練-另安排至各區「魚病研究中心」及水試所進一步訓練,必要時至省家畜衛生試驗所。

3)參與「水產養殖」、「水質」、「組織病理」等專題短期(3∼7天)訓練班,於77年度已試辦,迴響甚佳。

4)在職進修-選拔績優工作人員,由各區魚病研究中心教授協助至學校進修。如今已有6位優秀獸醫師先後通過台大、興大獸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論文考試,並投入魚病防疫工作。

5)出國考察研習或進修-於農委會有關出國計畫,優先選派基層優秀人員,77年度已研提一名至英國進修「水產動物疾病防治」18個月。

(3)魚病防治人才培育:

1)鼓勵優秀獸醫人員報考台大漁業科學研究所等,從事魚病研究。

2)現職人員在職訓練:

透過農委會計畫分期訓練家畜疾病防治所及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等有關單位獸醫人員,以提高魚病防疫人員之專業知識。

3)加強獸醫科系學生魚病方面之訓練。

4)透過農委會計畫,由各獸醫師學會、團體執行獸醫師魚病再教育,並舉辦飼料廠服務獸醫師之魚病訓練,以補防疫體系之空隙。

肆、水產動物檢疫之強化

一、過去及現況:

1.對於魚類進口,執行檢疫業務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目前尚無檢疫措施。僅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霍亂等疫區檢疫投藥處理四個小時才放行之措施。

2.基於保護國內產業及環境立場,漁政單位對進口魚苗之種類、地區及數量已有所限制,期降低疫病輸入機會。

二、近期推動措施:

1.「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

鑑於近來國際間貿易日趨頻繁,水產養殖事業趨於專業化,密飼之情況愈益增多,一旦傳染病發生,即嚴重影響養殖事業之正常營運。畜牧處已針對當前情況,就現行「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作通盤檢討,為使水產動物傳染病亦得依本條例予以防治,爰將條例名稱修正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此修正草案與魚病有關之要點如下:

1)將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等水產動物納入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2)增列鮭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症,鱒傳染性胰壞死病、鮭類迴旋病、魚類傳染性造血組織壞死症等水產動物傳染病名稱。

「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已於76年12月3日經行政院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正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俟三讀通過後即可由水產動物防疫單位依法實施水產動物之防疫與檢疫。

2.輸入活水產動物檢疫條件草案之研擬

為配合及開發爾後的魚病檢疫工作,農委會畜牧處與漁業處於76年度先後邀請專家,召開四次會議,參考先進國家之水產動物檢疫措施,依不同水產動物及其產品訂定輸入檢疫條件,以為其進口國檢疫項目及方法等之規範,此輸入活水產動物檢疫條件草案已提出於農委會第八次「檢疫審議小組委員會議」中討論,正進一步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研議中。此草案請參考附件。

三、未來策劃:

1.積極開發魚病快速精確的診斷試劑,配合魚病防治研究及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的設備,以利於檢疫及防疫工作。

2.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執行進口水產動物之追蹤檢疫,各縣市水產課配合辦理,並由水試所支援。

四、長期措施:

1.繼續加強國外疫情收集與國際疫情組織之連繫。國際畜疫會下設魚病委員會,應積極參加其活動。

2.加強魚病診斷檢驗試劑之開發以利檢疫工作。

3.檢討進口活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及進出口條件,以利檢疫管理。目前進口號列中未列名項目下之進口量甚大,常成為管理漏洞,待檢討研究改善。

4.研訂水產動物引種辦法。

伍、結論及建議:

1.強化各縣市防治所工作任務:

為加強魚病防疫基層單位之權責,家畜疾病防治所在水產動物防疫工作的任務已有明確規定。台灣省政府於75年10月6日公布修訂「台灣省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組織規程」,已將水產動物之傳染病防疫等工作列入各防治所掌理。至於養殖技術、環境污染、產品品質問題及一般病害仍宜由養殖者及研究者通力謀求解決,以收分工互補之效。

2.加強水產動物疾病防疫有關部門的人力:

(1)農委會畜牧處:

目前畜牧處家畜衛生科計有正式編制成員五名,實際負責水產動物防疫行政業務者僅一名,要處理年產值高逾新台幣300億之養殖漁業,因快速發展累積形成的疫病防疫問題,以及規劃爾後的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工作,常感力不從心。建議衡量實情配置適當員額及職等之人力以因應亟待健全的水產動物疾病防疫網。

(2)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建議請省府研究,強化農林廳畜牧科及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辦理水產動物防疫工作之人力。

(3)縣 市

建議研究於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增設「水產動物防疫股」,以專心致力於防疫工作。

3.強化各縣市防疫網及區魚病研究中心人力及機動能力:

目前中、南區養殖產值、產量最高,僅各由中興大學劉正義教授及屏東農專董明澄教授負責指導,人力甚感不足,除酌予支援約聘人員外,應延攬區內有關獸醫、生物科系研究人員參與。又北區產值漸高,亟需支援北區魚病研究中心車輛,以提高機動能力。

4.推動輸入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工作,防止水產動物惡性傳染病之傳入。實例經費開發水產動物用診斷試劑。

附件:輸入活水產動物檢疫條件(草案)

一、輸入鮭鱒類等(如下表,以下同)活水產動物或其精、卵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之健康證明書並具體證明下列事項:

(一)輸入活水產動物應產自過去一年來未發生表列疾病之養殖場。

(二)輸入活水產動物於輸出前三天內,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

(三)輸入水產動物之精、卵時,原產該精、卵之親種在產精、卵前一年內經檢查未發生表列疫病紀錄者。

二、輸入活水產動物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工具裝運。

三、發生表列疾病養殖場之水產動物,除供學術機構研究之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不得輸入。

應 行 檢 疫 之 活 水 產 動 物 及 其 疾 病

水產動物種類

病 名

備 註

鮭 、 鱒 類

傳染性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症,傳染性胰臟壞死症,傳染性造血組織壞死症,迴旋病

 

鯰 魚 類

鯰病毒血症

 

鯉 魚 類

鯉春季病毒血症

 

飼料營養雜誌(101~107)

88年.第十一期─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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