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會議漁業組討論共獲得二十二項結論

 

全國農業會議漁業組四個討論題綱,經過 3 天的討論後,共獲得廿二項結論,茲披露於后:

一、如何加速調整養殖漁業結構,有效利用水土資源。

(一)建全養殖漁業登記及研擬建立證照管理制度,規劃審定養殖漁業區,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並加強興建公共設施。針對各養殖區之環境,分區建立養殖漁業用水管理體系或納入現有農田水利系統,以合理分配用水。配合加強取締違規魚塭及違法抽用地下水,使魚塭養殖合理而有秩序地發展。

(二)規劃開發海埔地及淺海養殖區,專供海水養殖之用。加速海水魚繁養殖技術開發,有系統引進優良新品種,以配合發展海水養殖之需,並導正未來養殖漁業發展方向。

(三)加強健康種蝦之大量培育及蝦病之防治研究,以強化養殖蝦類生產,並提高養蝦類外銷產品之品質及加工層次,拓展外銷市場。

 

二、如何調和沿岸、近海漁業資源之保育與開發利用。

(一)加強發展栽培漁業,規劃設置區域性栽培漁業中心,配合專用漁業權之規劃、核發、實施種苗放流。

(二)擴大實施人工魚礁之投放,並加強保護區管理。

(三)預防工業廢水及廢棄物污染沿、近海漁場,加強沿、近海水污染之整治,以確保漁場生態環境。

(四)加強沿、近海魚類資源調查研究,建立資源及生態環境資料庫,以掌握資源變動情況。

 

三、如何強化國際漁業合作,開發公海漁業資源,發展遠洋漁業。

(一)設立財團法人組織之對外漁業合作專責機構,協助業者與國外進行海洋漁業、養殖漁業及水產加工之聯合投資合作。所需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或申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或「開發基金」支助。

(二)在各主要國家由政府派駐漁業專員,以加強基地管理。建立海外漁業資訊收集系統,並與漁區有關國家建立關係,減少被扣事情發生。

(三)配合技術職業教育之改進,積極鼓勵輔導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並由政府編列經費予以獎助。

(四)加強漁業勞資協調,重新檢討分紅及船員昇遷制度,改善漁業工作環境,並加強現職船員之在職訓練,以暢通船員晉昇管道,吸引漁業就業人力。

(五)建立外籍船員僱用管理制度,放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僱用外籍船員人數,以紓解船員不足問題。

(六)現行勞基法部分規定不適用於海洋漁業,建請勞委會修改勞基法,研訂漁船船員專章。

(七)建立漁船建造檢查制度及加強造船廠管理,確保漁航安全。

(八)積極推動遠洋漁港建設計畫及第二期漁港建設方案,配合規劃興建各種漁業岸上公共設施,以因應漁業發展之需要。

(九)修建漁港產生之新生地,應妥善規劃利用,可售部分宜儘速處理出售,所得價款專戶存儲,作為漁港及相關設施建設維修之用,以補政府核撥漁港建設經費之不足。

 

四、如何加強漁船及漁民作業安全措施,充實海難救助基金,推廣漁業保險,保障漁民生活。

(一)建議政府成立類似日本「海上保安隊」具備警察權之機構,以統籌辦理海上救難,資源保育,沿、近海污染防治及維持海上作用秩序。

(二)加強實施漁船作業安全宣導及海上避難求生技能訓練,規劃建立完整之漁船及岸上通訊系統,以減少海難事件之發生。

(三)強化民間海難救護組織及功能,改進漁船海難互助獎勵辦法,以提高海難救助效率。

(四)漁民保險年齡限制及政府補助保費比例,應比照農民保險辦理。

(五)漁民平安保險,建請由政府補助漁民基本保險額,每人 10 萬元,保費 560 元,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負擔一半。修正潶民平安保險辦法,提高保額上限至 50 萬元,並將海上疾病死亡納入理賠範圍,有效照顧遭難漁民家屬生活,同時積極充實漁民海難救助基金至 15 億元,以其孳自補助漁民參加平安保險。

(六)為擴大漁船保險服務,請財政部准予台灣省漁船保險合作社承促 160 噸以上漁船。

 

飼料營養雜誌第五冊合訂本

1989年元月號至1989年第六期

八九年.第一期 ( 108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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