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日活蝦委試抽驗報告應加註出貨數量

 

  商檢局為配合日本厚生省港口檢疫規定,先後曾以 76.、4.、14.檢臺 ( 76 )一字第九二六九號、76.、4.、15.檢臺 ( 76 )一字第九四一○號、76.、4.、20.檢臺 ( 76 )一字第九八七○號函等綜合規定如次:

一、76.、4.、14. ( 即日 ) 起輸日活蝦除依原規定辦理抽樣檢疫外,須同時抽取樣品 500 公克與出口活蝦相同方式包裝、加封後連同抽樣報告表,以空運寄送日本成田空港檢疫所檢疫課,作帶菌檢查;而商檢局核發之銷日活蝦委試報告內容除檢疫結果外,其他均應與抽樣報告相同,以便日方核對。

二、委試樣品與寄日樣品,每件淨重各均為 450 ~ 500 公克,寄樣班機為西北航空 NW 002 或日本航空 EG 202 班次,均可于當日下午 5 時到達日本。檢驗時間修正為 48 小時。

三、修正抽樣報告書內容,報告書以中文打字,如有需要亦可加繕英文,抽樣報告書應加蓋分局 ( 處 ) 戳記及抽樣單位橡皮章、樣品必須加封,封條上應加蓋課室及抽樣員職章。而天然產 ( 非養殖 ) 活蝦,可免寄送樣品至日本,但需在委試報告中加註「天然產」字樣。

頃據我亞東關係協會駐東京經濟組亞經組傳 ( 77 ) 第二三二號函通知,轉據日本厚生省檢疫業務管理室主管告知,依檢查規定,輸日活蝦應事先將樣品寄日檢查合格,並登錄其養殖池後始得出貨,嗣該養殖池出貨活蝦運日不再作進口檢查即予放行。惟最近發現相同之養殖池陸續出貨數月,數量達數十公噸之多,不無懷疑,為防止霍亂菌入侵,對于養殖池送樣檢查至出貨時間逾月者,應再送樣品檢查,重新登錄其養殖池。否則,當另予檢查勢必影響通關時間。同時要求每一養殖池應分數送樣施檢並分別計量。

商檢局為配合日方要求,即以 77.、12.、27.檢臺 ( 77 )一字第三五六五五號函通知所屬分局執行單位照辦。同時規定,業者申請委試抽樣時,除需詳填原規定項目外,另增列「本次出貨數量」一項,憑以登錄管制每一養殖池出貨數量,如該總計已超過預估生產量時,應予拒絕抽樣,究依日方規定辦妥後再行申辦。

 

( 摘自檢驗雜誌第 325 期 )

飼料營養雜誌第五冊合訂本

1989年元月號至1989年第六期

八九年.第三期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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