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訂頒輸日活鰻魚藥物殘留檢查採樣檢驗注意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日方要求,提供外銷活鰻魚品質衛生水準,與商檢局所訂頒「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之執行,經邀集有關單位,研訂「輸日活鰻魚藥物殘留檢查採樣檢驗注意事項」,其內容如次:

輸日活鰻魚藥物殘留檢查採樣檢驗注意事項

一、為提昇外銷活鰻魚品質衛生水準,穩固外銷市場信譽及配合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訂「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之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檢查殘留藥物項目,暫定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一項。

三、檢驗單位:

(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檢驗處:

1.檢驗處:台北市濟南路一段4號,電話(02) 3512141。

2.基隆分局:基隆市港西街8號,電話(032) 231151。

3.桃園辦事處:中壢市工業區南園路2∼3號,電話(03) 4512302。

4.新竹分局:新竹市民族路109巷14號,電話(035) 327121。

5.台中分局:台中市南區工學路2號,電話(04) 2612161。

6.台南分局:台南市北門路1段179號,電話(06) 2264101。

7.高雄分局:高雄市海邊路50號,電話(07) 2511151。

8.花蓮分局:花蓮市海岸路19號,電話(038) 221121。

(二)水產檢驗服務中心:

1.台灣省水產試驗所水產加工系:基隆市和一路199號,電話(032) 622101。

2.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台北市基隆路四段144巷59號,電話(02) 3510231轉2715。

3.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台中市國光路250號,電話(04) 2873181。

4.中山大學海洋資源系:高雄市804244西子灣,電話(07) 5316171。

5.高雄海專水產養殖科: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電話(07) 5712214。

6.屏東農專食品工業科: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一號,電話(08) 7700390。

(三)台灣區肉品發展基金會技術服務中心:屏東市北平路23之4號,電話(08) 7337202。

四、執行採樣送驗單位為高雄市漁業管理處,花蓮、台東、澎湖縣政府水產課,鰻魚(鰻蝦)生產合作社各地分社,各採樣單位責任分區如次:

(一)高雄市漁業管理處:高雄市。

(二)花蓮縣政府水產課:花蓮縣。

(三)台東縣政府水產課:台東縣。

(四)澎湖縣政府水產課:澎湖縣。

(五)宜蘭縣鰻蝦生產合作社:宜蘭縣。

(六)台北縣鰻蝦生產合作社: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

(七)桃園縣鰻蝦生產合作社:桃園縣。

(八)新苗鰻蝦生產合作社:新竹縣、苗栗縣、新竹市。

(九)台中縣鰻魚生產合作社: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

(十)彰化縣鰻蝦生產合作社:彰化縣。

(十一)雲林縣第一鰻魚生產合作社:虎尾溪以北各鄉鎮、台西鄉及其他鄉鎮之雲一社社員。

(十二)雲林縣第二鰻蝦生產合作社:虎尾溪以南各鄉鎮(不含台西鄉)及其他鄉鎮之雲二社社員。

(十三)嘉義縣鰻蝦生產合作社:嘉義縣、台南縣、嘉義市、台南市。

(十四)屏東縣第一鰻蝦生產合作社:第一合社社員,潮州鎮以北非社員。

(十五)屏東縣第二鰻蝦生產合作社:第二合社社員,潮州鎮以南非社員。

(十六)高雄縣部份由高雄縣政府輔導辦理。

五、檢查費用

(一)檢驗費:每件新台幣貳仟元(依商品檢驗局現行收費標準),由採樣單位彙繳檢驗單位。

(二)採樣費:暫訂每件新台幣500元(包括採樣人員人事費、差旅費、交通費、採樣用具及容器費用,其他採樣有關事項之開銷),由採樣單位統收統支。

六、採樣之申請:

(一)鰻魚養殖戶應於出貨前7∼10日,依其養殖場所在地,按照第四點責任分區所指定之執行採樣單位,以電話(或書面或逕至採樣單位)申請派員採樣。

(二)申請採樣之養殖戶,於採樣單位派員採樣時,應同時向採樣人員繳交檢驗費及採樣費,並說明擬採樣池數及擬出售鰻魚重量。

(三)第一次申請採樣之養殖戶,應另繳交該養殖場有關資料,包括養殖場名稱或代表人,養殖場地址、地號、聯絡電話(如養殖場地址與代表人地址不同時,應加列代表人住址、電話),養殖池淨總面積,各池面積及分布簡圖(各池並應以阿拉伯數字01、02、03……順序予以編號)。

七、採樣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各採樣單位依責任分區於接受養殖戶申請時,應排訂採樣時間並告知申請養殖戶,準時前往採樣。

(二)採樣人員視各養殖場檢驗鰻魚養殖池之大小,每池抽取成鰻樣品1∼3尾(每件送驗樣品至少3尾)。

(三)採樣之同時應收取檢驗費及採樣費,並當場將由採樣單位開具之收據交予申請檢驗之養殖戶。

八、送驗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採樣單位應將各申請檢驗樣品加封簽章,並編訂九碼代號,編列方式如次:

1.第一碼以大寫英文字母表立養殖場所在地,分配如次:

A.台北市         M.彰化縣

B.高雄市         N.雲林縣

C.宜蘭縣         P.嘉義縣

D.基隆市         Q.嘉義市

E.台北縣         R.台南縣

F.桃園縣         S.台南市

G.新竹縣         T.高雄縣

H.新竹市         U.屏東縣

I.苗栗縣         V.花蓮縣

J.台中縣         W.台東縣

K.台中市         X.澎湖縣

L.南投縣

2.第二碼以小寫英文字母「a」表示合作社社員,「b」表示鰻公會會員,「c」表示非社員及會員,屬雲二社或屏二社社員者以「(a)」表示。

3.第三至九碼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至六碼為該養殖場在合作社或鰻公會之代號,非社員或會員者由採樣單位依採樣順序予以編號,第七、八碼為各養殖場申請檢驗之養殖池編號,第九碼為該池當年申請檢驗之次數。

4.編號範例:

U(a) 0017021

表示屏二社編號0017號社員第二號池第一次申請採樣檢驗。

(二)採樣單位於前項編號作業完成後,應按各申請檢驗養殖場填妥商品檢驗局所訂「委託試驗送樣單」,並逐批製作彙送表(如附件一),定時(至少每週一次)送下列分配檢驗單位檢驗及繳交檢驗費用:

1.宜蘭縣、基隆市:檢驗服務中心、高檢局基隆分局。

2.台北縣、台北市: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檢驗處。

3.桃園縣: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

4.新竹縣、苗栗縣、新竹市: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

5.台中縣、南投縣、台中市: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台中分局。

6.彰化縣:水產試驗所、台灣大學、中興大學、高雄海專等水產檢驗服務中心。

7.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嘉義市、台南市:中山大學水產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台南分局。

8.高雄縣、澎湖縣、高雄市:檢驗服務中心、商檢局高雄分局。

9.屏東縣屏一社採樣部分:屏東農專水產檢驗服務中心。

10.屏東縣屏二社採樣部分:肉品發展基金會技術服務中心。

11.花蓮縣、台東縣:(檢驗服務中心)。

九、檢驗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檢驗單位應先查核彙送表之採樣送驗單位登記無誤後,始予接受檢驗。

(二)檢驗完成後,檢驗單位應按各申請檢驗養殖場分別填具報告書及開立檢驗費收據,逐批交由採樣單位,轉交各養殖場。

(三)對有殘留歐索林酸0.05ppm以上(含0.05ppm)之樣品,各檢驗單位除將檢驗報告交採樣單位外,應將報告影印本(或副本)逕寄該養殖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農業、衛生、動物疾病防治主管單位進行輔導。

十、各養殖場送驗樣品如檢出殘留歐索林酸0.05ppm(含)以上者,應暫停出貨,俟檢驗殘留量低於0.05ppm始可出貨。

 

(摘自檢驗雜誌第330期)

飼料營養雜誌(24~27)-檢驗局.八九年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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