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日活水產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輸日活鰻、活蝦、加工鰻、班節蝦等,均曾引起日本厚生省逐批檢查歐索林酸等藥物殘留措施,經各方努力與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經濟組輾轉協洽,除活鰻等已先後解除輸入之逐批檢查措施外,輸日活蝦亦已承日本厚生省同意自九月一日起解除對我輸日活蝦逐批檢查歐索林酸之措施,惟規定須隨附商品檢驗局核發之「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始可免驗通關。

        商檢局為配合日方要求,經再修訂「輸日活水產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並自八月三日起實施。茲將該要點列記如次:

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訂

七十八年八月三日修訂

一、為提昇外銷活水產品衛生品質水準及建立外銷市場信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養殖池品質管制部份:

(一)養殖戶應審慎使用水產用醫藥品,非農政單位允許或推薦之醫藥品不得使用;養殖期間所使用之水產用醫藥品,應詳予記載。

(二)若使用醫藥品者,須依規定確實執行停藥期,停藥期滿始可捕捉上市販售。

(三)擬將活水產品外銷之養殖戶,應於出貨前七∼十天,向當地農政單位或生產合作社或漁會申請派員赴養殖池取樣;每一養殖池之大小抽取鰻樣品一至三尾(每件委試樣品至少三尾),蝦樣品三十尾,並由農政單位或生產合作社或漁會人員將樣品送至下列單位辦理藥物殘留(暫定歐索林酸)委託試驗,(送樣單格式如附件一),委託試驗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水產品檢驗服務中心包括:

(1)台灣省水產試驗所水產加工系。

(2)國立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

(3)國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資源系。

(5)國立屏東農專食品工業科。

(6)國立高雄海專水產養殖科。

(7)台灣省水產試驗所鹿港分所。

2.台灣區肉品發展基金會技術服務中心。

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檢驗處。

(四)上述受理委託試驗單位,須具有適宜之檢驗設備、場地及檢驗技術人員,足以執行農畜水產品藥物殘留之檢查。商品檢驗局並就檢驗設備、檢驗技術人員之學經歷、訓練及技術能力、檢查紀錄、樣品管理、樣品測試等,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如有缺點,則請儘速改善。

(五)委試單位依檢查結果發給委託試驗報告書,(格式及記載內容如附件二),交由養殖戶持有。該委託試驗報告書檢查結果藥物殘留為「未檢出」者,該報告書一個月內有效,其記載之生產數量可分批出貨。(由商品檢驗局受理報驗單位核銷,正本發還申請人,另影印一份存檔)。

三、出口檢驗部份:

甲、活成鰻

(一)輸出業者於出口前,將活水產品運至包裝場後,應依不同之貨源(養殖戶)分別置入蓄養池內蓄養。

(二)輸出業者檢附養殖戶之委託試驗報告書正本及供貨證明書(附件三)等資料,向包裝場所在地之本局各分局、檢驗處申辦核發「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其報驗檢驗費用每批計1,000元,如需臨場作業時,另計收臨場作業旅費500元,所需費用由輸出業者繳付。

(三)本局各分局、檢驗處受理後,審查業者提送之上項資料,經審查相符即予核發「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並在證明書上加註「特定事項」後即予放行。(註特定事項加註方式:「The said live eel has been inspected under the oxolinic acid residue control program」)。

(四)本局人員審核資料時,將採抽批方式(10%)依不同養殖戶抽取活鰻樣品3尾(不同規格)供檢查歐索林酸殘留(採樣後發證)。

乙、活    蝦

(一)輸出業者將活蝦包裝後運往機場出口倉庫內待檢。

(二)檢出業者檢附養殖戶之委託試驗報告書正本及供貨證明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向本局國際機場辦事處申辦核發「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其報驗檢驗費用每批計1,000元,由輸出業者繳付。

(三)本局國際機場辦事處受理後,審查業者提送之上項資料,經審查相符即予核發「輸日活水產品藥物殘留檢查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並在證明書上加註「特定事項」後即予放行。(註特定事項加註方式:「The said live shrimp has been inspected under the oxolinic acid residue control program」)。

(四)本局人員審核資料時,將依不同出口商採抽批方式(10%),抽取活蝦樣品三十尾供檢查歐索林酸殘留(採樣後發證)。

丙、檢查結果提供農漁主管單位、委試檢查機關、各業產銷聯繫小組等作為追蹤輔導之參考資料;並彙整後每月函送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轉送日本厚生省。但如檢查發現有藥物殘留(歐索林酸)時,除有關單位追蹤查明原因輔導改善外,商品檢驗局速即通知出口業者責成日方進口商將該批活水產品停止販售或對已銷售者負責由市面回收;另副知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轉知厚生省。

 

(摘自檢驗雜誌第334期)

飼料營養雜誌(98~100)-檢驗局.八九年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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