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養殖漁業區規劃

基本面積須在200公頃以上

 

  為了達到適作的原則,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核定了「台灣省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業要點」。

基本上規劃的條件應符合六點分別為: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一般農業區內之魚塭集中地區或都市土地經劃定之土地區容許為養殖使用之魚塭集中地區。

(二)能提供足量適合養殖使用之合法水源。

(三)環境適合水產養殖發展。

(四)對水土資源、生態環境及自然景觀無危害者。

(五)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對興建公共設施及建立營運管理制度之配合意願必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鹹水與淡水養殖區能明確區分規劃者。

  而規劃的範圍,界線將儘量以河流、溝渠、道路等明顯地形為界,養殖漁業生產區也應屬同一省轄市或行政區。而每區面積須在 200 公頃以上,有特殊環境者,其最小面積將不得少於 30 公頃。此一要點實施後,希望達到水土資源的合理化使用,以提高漁產品質、衛生及產業發展的秩序化。

 

飼料營養雜誌第七冊合訂本

1990年第1期至1990年第6期

九○年.第三期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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