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國內水產養殖之方向

 

        為促使國內水產養殖業的技術提昇,蓬勃發展,中華民國獸醫師學會委託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於五月十四、十五二天假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舉辦「獸醫師水產動物疾病經濟魚類臨床研習會」,與會仕皆為國內學術專精之學者,會中發表其精闢之演說報告。以下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謝大文先生的未來國內水產養殖之方向,以嚮國內水產養殖業者。

一、養殖漁業發展之意義

        台灣地區養殖漁業已有三百餘年之歷史,自民國六十年代起步入快速發展之階段,往後十餘年,年成長率均在10%以上,養殖面積及養殖人口均大幅增加,已成為農業結構上極重要之一環,養殖漁業之發展具有下列重要意義:

(一)繁榮農村經濟,安定農村社會:

        依據台灣地區漁業年報統計資料,民國七十六年全盛時期養殖漁業漁產價值達新台幣三五二億元以上,約佔當年農業總產值之11%。而養殖漁戶數為三二、八三六戶,漁戶人口數達一五九、七六九人,因此養殖漁業對國內最大之貢獻在於繁榮沿海農村之經濟,安定農村社會,同其帶動周邊相關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經濟亦有正面之影響。

(二)發揮沿海低產土地之經濟效用:

        至民國七十八年台灣地區魚塭面積為五○、四四○公頃,包括鹹水魚塭二八、三九三公頃、淡水魚塭二二、○四七公頃。上述魚塭面積集中發展於台灣西南部及宜蘭縣沿海地區。該等地區由於季節風強大,低窪淹水、土地鹽化、缺乏灌溉水,土地一向低產,從事農作經營至為困難,因此從事水產養殖經營應屬經濟有效之利用。        

二、養殖漁業發展衍生之問題與影響

        養殖漁業雖已成為台灣地區農業生產結構上重要之一環,惟由於過去對此一產業之輔導,著重於生產技術之改進與產量之提高,忽略了行政管理之加強及產業秩序之建立,更由於漁民為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漠視法規之遵守,而主管單位又未能及時取締違規情事,造成此一產業之發展過程中同時衍生許多弊病與問題:

(一)魚塭零亂擴展:

1.問題現況:

        台灣地區魚塭面積達五萬餘公頃,大部分係農民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擅自將農田挖掘為魚塭,形成之「違規魚塭」,部分則屬於侵佔公地、河川地、海邊保安林地、山坡地及未登錄地之「濫墾魚塭」。

2.產生之不良後果:

        (1)破壞土地分區利用之整體規劃與發展 。

        (2)養殖用水需求量增加。

        (3)魚產激增,造成產銷失調,魚價下跌。

(二)養殖用水缺乏規劃與管理:

1.問題現況:

        目前在中央、省、縣等各級政府均有水利單位負責近四十萬公頃農田用水之規劃與調配,更有十七個農田水利會,工作員額三千三百餘人進行田間用水之管理。水為養殖漁業之必要條件,但對於面積達五萬公頃之魚塭所需用水,卻無任何專責單位負責管理,任由漁民自憑所能來取用。

2.用水需求量:

        養殖所需之海水,其用量多寡不致造成水資源之負擔。但目前台灣地區養殖所需之淡水估算每年在三五億立方公尺。其中百分之九十則使用於彰化至屏東一帶沿海魚塭集中區,而就魚種來區分,則以養殖鰻魚用水量最大,約為總用水量之一半 。

3.用水來源:

        淡水部分:由於地表水之嚴重污染,目前養殖漁業所需之淡水,幾乎全部依賴地下水來供應,但卻是在違法之情形下來抽取,依民國七十七年之調查資料,單以彰化、雲林、屏東等三縣,養殖漁業之違規水井數即多達二二、八五九口,以此推估目前台灣地區魚塭之違規水井數量應相當龐大。

海水部分:目前漁民對所需之海水普遍係經下列三種管道取得。

(1)在海邊或海堤內外鑿井抽取,再利用輸水管輸送至魚塭。

(2)破壞排水渠道之防潮閘門,讓海水自然流入後抽取。

(3)於魚塭旁鑿井,直接抽取地下海水。

4.產生之不良後果:

(1)地下海水入侵:由於地下淡水之過度抽取,造成海水入侵,目前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均已發生地下海水入侵之現象,尤以雲林、嘉義兩縣之情況最為嚴重,全縣幾有一半面積之地下水已鹹化。                

(2)土地鹹化:由於地下海水入侵及養殖鹹水任意排放,造成許多農地鹹化,破壞農作生產環境。

(3)妨害防潮安全:由於漁民任意破壞海邊防潮設施,同時大量海水輸水管線佔用排水道與涵洞,降低排水系統功能,影響沿海地區之防潮及防洪安全,一遇颱風或暴雨,更造成積水不退現象。

(4)地盤下陷:養殖漁業大量抽取地下水,已造成許多沿海地區發生地盤下陷之嚴重後果。估計宜蘭、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等縣地盤下陷面積已廣達一、○一○平方公里,而累積下陷量以屏東地區之二.五公尺為最嚴重,此一現象已影響國土保安及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三)管理體系不周全:

1.問題現況:

        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養殖漁業經營應辦理登記,以利管理,惟由於該項規定並無強制性措施,以致從民國六十八年實施養殖漁業登記制度以來,至七十八年止,總計只有六、一三九戶,面積一○、○六八公頃魚塭完成辦理登記,佔全部養殖面積不到二成,因此養殖漁業一直未能建立完善建全之管理體系。

2.產生之不良後果:

(1)政令及有關管理與輔導措施無法落實宣導辦理。

(2)各項調查與統計無法詳實,資料難以確實。

(3)計劃產銷推行不易,極易造成養殖魚種產量及產期之過度集中,形成滯銷,魚價慘跌。

三、造成養殖漁業超限使用水土資源之原因分析:

        現階段養殖漁業對水土資源之不當與超限利用,已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及環境生態之維護構成負面之影響與衝擊,除了歷年來數次水患所造成人民財產之損失外,估計政府單在彰、雲、嘉、高、屏等五縣,由於地盤下陷而投資於海堤與道路之加高及排水設施之改善經費已高達新台幣四十億元,預計至民國八十六年尚須投入七十五億元,因此養殖漁業所使用之社會成本不謂不高。

        探討造成此一嚴重問題原因如下:

(一)產業發展缺乏完善規劃:

        早期之農業發展著重於稻米之增產,養殖漁業之發展未能受到重視,但是民國六十年代以後,由於台灣社會經濟之轉變及外銷水產品需求增加,促成養殖漁業步入快速發展之階段,短時間魚塭面積大幅增加,政府已難以預為妥善規劃,使產業得以正常合理發展。

(二)公共設施投資不足:        

        早期政府農業投資如水源開發,灌排設施之建設,及近年來之農地重劃、產業道路之興建,均已改善農作生產環境為主。而每年在農田灌溉系統之營運維護工程費亦高達新台幣二十億元左右。但是在養殖漁業方面公共設施之建設卻未能隨著產業之發展需要而配合辦理,從民國七十年起至今約只投資五億元,因此公共設施投資不足亦為養殖漁業發展造成環境破壞之主要原因。

(三)管制法規未能落實執行:

        目前養殖漁業不當使用水土資源之有關違規事項,管制法規及取締權責單位詳如表列。

        參考表列,可知管制法規相當周全,取締權責單位亦至為明確,而造成目前之嚴重後果純為人為管理層面之缺失。

違     規        項       目 法           令           依           據 取         締         權         責         機         關
中            央 省 市  政 府 地        方
濫墾魚塭 未登錄地、

公地

型法 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

財政廳或其

他管理機關

縣市政府
河川地 水利法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經濟部

(水利司)

建設廳 縣市政府
保安林地 刑法

森林法

農委會

(林業處)

農林廳 縣市政府
違規魚塭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內政部

(地政司)

(營建署)

建設廳

地政處

工務局

縣市政府
海堤私設抽水設施 水利法

台灣省海堤管理規則

經濟部

(水利司)

建設廳 縣市政府
違規水井 水利法

台灣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經濟部

(水利司)

建設廳

縣市政府

竊電 電業法 台灣電力公司    
妨害排水之輸水管線 水利法

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經濟部

(水利司)

建設廳 縣市政府
未經核准經營養殖業 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 農委會

(漁業處)

農林廳 縣市政府

        雖然沿海地區發生地盤下陷各有關機關紛採改善措施,但幾年以來未見成效,主要原因如下:

(一)各違規情事之取締實際執行機關均為縣市政府,而縣市長極難不考慮違規漁民之不滿情緒與反應,因此取締工作未能徹底執行甚至未執行。且取締經費之編列亦難獲民意代表之同意。

(二)利用養殖技術改善以減少地下水之抽用,由於必須增加投資改善設備,也因為漁民未感受到違規養殖會被取締之壓力,以致接受程度甚低,效果有限。

四、養殖漁業發展政策

未來國內養殖漁業將因有下列因素存在而影響發展:

一、水土資源之使用限制將更趨嚴格,發展空間有限。

二、貿易自由化,將有更多價格低廉之水產品開放進口,侵蝕國內市場。

三、面臨東南亞地區養殖漁業之發展壓力,我養殖水產品外銷競爭力日趨減弱。

四、因此,因應未來情勢之發展,養殖漁業之政策必需加以調整。

五、重要實施計畫

一、魚塭清查及資料建檔:

        方法:利用航照技術,全面清查魚塭,進行基本資料調查建檔並加以管理。對於違規及濫墾魚塭則造冊進行取締。

二、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

        方法:對現有五萬餘公頃之魚塭進行評估,如其適合繼續作養殖使用且對水土環境不致產生負面影響之地區,則依照「台灣省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業要點」,進行規劃與建設,使成為養殖漁業之主要發展地區,以促進養殖漁業朝向專區整體性發展;對不適合繼續作養殖使用之地區,則進行最適使用之規劃,供輔導轉營轉作之參考。

三、輔導違規養殖轉作:

        方法:對不適合繼續養殖地區之魚塭,予以輔導轉作造林、遊憩休閒、垃圾掩埋、工業或其他使用,對漁民並施以訓練協助轉業。

四、取締違規養殖:

        方法:對於違規水井、濫墾魚塭、違規魚塭、魚塭竊電、違規海水抽水輸水設施等由省縣成立聯合取締小組,擬定取締拆除計畫,嚴格執行,並由台灣電力公司配合採取斷電措施。

五、實施養殖漁業證照管理制度:

         方法:對於合法養殖魚塭,通知業者應依據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規定限期辦理登記,並由政府核發證照,列入管理。

六、建立養殖用水管理體系:

        方法:研訂建立養殖用水管理體系,進行養殖用水之規劃調配與管理及其有關工程設施之興建與維護,有效改善目前各項違規用水之情形。

七、落實養殖衛生檢驗制度:

        方法:由國內養殖水產品數度發生帶菌事件及藥物殘留現象,為保護消費者健康,應落實實施養殖池及養殖物之衛生檢驗。

八、研訂水產種苗引種管理制度:

        方法:研訂水產種苗引種管理辦法,並據以實施,嚴格審查新品種之引進,對於未經正常管道之引種者應嚴加取締並負罰責,以維護國內水族生態之平衡。

九、實施養殖漁業田間查報及預警制度

        方法:以地段別,將同一地段內之漁民加以組訓管理,第一地段並甄選一熱心漁民為資料查報員,負責責任區內放養魚種及放養數量之調查通報,提供政府統計參考,對於放養魚種過於集中,或放養數量過多時,立即發佈警告,並預為採行有關措施,防止收成時魚價下跌。

十、整建養殖公共設施:

        方法:加速辦理養殖漁業之海水供排系統及其邊界工程,徹底改善目前漁民破壞海邊防潮設施及土地鹹化等現象,維護沿海低窪地區之安全,及農業生產環境。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漁民負擔部分工程款。

十一、調整養殖種類,減少淡水使用:

        方法:開發純海水養殖種類及循環水養殖技術,對於淡水需求甚大之鰻魚養殖應列為加強管制對象,配合鰻苗進口數量之管制,逐年減少養鰻數量。

十二、發展海洋養殖:

        方法:因應台灣土地及淡水資源有限,且四周環海之環境狀況,在政策上,養殖漁業應導向海洋養殖。在技術上,應加速海水魚種苗生產技術及養殖消波設施之開發。在管理層面上,應進行海洋養殖區之規劃及秩序之建立。

十三、輔導養殖漁業往國外地區發展 :

        方法:政策上將減少陸地魚塭面積及養殖漁戶數,因此宜成立專責組織,開發國外發展空間,並協助業者以集團式前往投資發展養殖漁業,對於漁民所需之資金,由海外開發基金以融資協助。

 

(資料來源:獸醫師水產動物疾病經濟魚類臨床研習會。)

飼料營養雜誌(106~112)-謝大文.九一年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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