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資

1、投資環境

        北京是大陸地區政治、文化和國際交往的中心。北京地域總面積16,807.8平方公里,人口1001.2萬。

        北京具有相當生產規模、種類比較齊全的工業。其中電子。有機化學、紡織、冶金、機械、工藝美術及文教用品等行業,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微電子、生物工程等新興的高技術產業在北京已具雛形。北京市發展外向型經濟有著雄厚的物質基礎:交通和通訊事業發展迅速,國內外已有航線70多條,其中國際航23條;鐵路四通八條,通訊設施日趨完備,可與40多個國家和地區直通話;北京地區科研機構多達562個,科研人員65萬之眾,精英薈萃、人才濟濟。北京又是一個舉世聞名的文化古都,3,000多年的歷史和璀璨的名勝古跡在國際上久負盛名,是令人嚮往的旅遊勝地。加之北京有比較完整的社會服務設施和一系列優惠政策,為外商投資提供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條件。目前已有美國、英國、法國、西德、意大利、日本、新加坡、泰國、澳大利亞和香港、澳門、台灣等26個國家和地區的公司、企業來京投資。到1990年3月底為止已興辦外商投資企業651家,投資總額達41.41億美元。已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十分注重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經濟效益良好,為北京市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北京同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經濟合作領域廣闊、前景輝煌。

2. 吸引外商投資方向和重點

        北京在今後一個時期內,吸收外商投資的方向和重點是:

        2.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主要是水、電、通訊、交通以及城市垃圾處理等各種設施建設。

        2.2、舉辦生產型,特別是先進技術型和出口創匯型企業。主要是利用現有的廠房、設備配套設施,吸收海外的資金、先進技術、管理和外銷渠道,興辦外商投資企業。

        2.3、投資的行業,重點是電子、汽車、輕紡、食品和新型建材工業。

        2.3.1、大力發展電子工業。主要是微型計算機及其有關的外部設備、軟件,汽車電子,光導通訊,電力電子,智能化儀表和電子元、器、配件等方面的技術和產品。

        2.3.2、以對現有輕工、機械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發展深加工產品和開發新產品為重點,開發高檔優質產品。並注重發展汽車及其零部件生產。

        2.3.3、進一步提高精密儀器儀表和印刷設備的生產水平。重點是高檔色譜儀、高檔光譜儀、質譜儀、電子分析儀、自動化儀表系統、四開雙色膠印機及醫用電子儀器等製造技術。

        2.3.4、以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為重點,引進各類紡織品的印染整理技術和生產化纖仿絲、仿毛產品的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

        2.3.5、發展新型建築材料工業。重點是新型牆體材料、水泥纖維板、建築五金的先進製造技術和關鍵設備。

        2.3.6、開發新能源。重點是開發地熱、太陽能、生物能等新能源的技術和設備。

        2.3.7、積極發展食品工業。重點開發嬰兒食品、營養食品、蔬菜速凍、保鮮、調味品、食品包裝新材料等加工技術和設備;生產食品添加劑等食品化學方面的先進技術。

        2.3.8、發展農牧業。重點是果樹、蔬菜、家畜的優良品種、種植、飼養及農副產品加工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3、投資方式

        〔中外合資經營〕由中外投資各方商定並在合同中明確各方出資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外商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5%。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出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股權式責任有限公司。

        〔中外合作經營〕由中外合作各方協商並簽訂合同,明確規定合作各方的權責、義務和利益分配。

        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自然資源、營務及現有廠房、設施、資金等。外方負責提供資金、技術、關鍵設備及原料等。與合資企業不同的是雙方的合作條件不折算股份,利潤分配和分擔風險、虧損均在合同中商定,是契約式的合營企業。

        〔外商獨資經營〕外國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單獨或聯合出資舉辦的企業,稱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為"外資企業")。企業所獲利潤全部舊投資者所有。

        〔補償貿易〕由外商提供設備及技術,同時承擔購買中方一定數量的出口產品,設備與技術的價款可以分期償還。

        經中外雙方協商一致,購買進口設備技術的借款,除經批准可以利用進口設備及技術直接生產之產品來償還外,還可以以其他產品償還。

        〔對外加工裝配〕來料、來樣加工及來件裝配由外方提供技術、設備、零部件、以及原輔材料,產品由外商返銷,中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如作價,中方則用工繳費分期償還。

        〔租賃〕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國外先進設備的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租金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租賃期滿後,企業可把租賃的設備購買下來。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術服務、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程序

        4.1、審批權限

        4.1.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型項目及國家公布的限制性項目,由北京市報國家有關主管部委審批。

        4.1.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型項目及非生產型項目(不受金額限制),由北京市自行審批。

        4.1.3、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型項目,企業生產條件可以自行落實的,由區、縣、局自行審批。

        4.2、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程序

        4.2.1、由中方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方合營者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與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轉報審批機構批准後,合營各方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簽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4.2.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方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4.2.2.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4.2.2.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2.2.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2.2.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4.2.2.2、4.2.2.3、4.2.2.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4.2.3、審批機構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審批機構如發現前述文件有不當之處,應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4.2.4、申請者應在收到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按"大陸地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憑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4.3、外資企業設立程序

        4.3.1、設立外資企業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4.3.1.1、外方投資者向批准機構報送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目的;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內外銷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用電、用煤氣或其他動力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內容。

        4.3.1.2、審批機構收到外方投資者報送的申請報告後,應在30天內提出意見,給予答覆,以書面形式通知外方投資者。

        4.3.1.3、外方投資者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向審批機構同時報送下列文件申請批准:

        設立外商企業申請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企業章程;

        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外方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外方投資者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之間須簽訂協議或合同,並報送審批機構。

        上述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外資企業章程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外方投資者的法律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可以用外國文字書寫,但應附中文譯文。

        4.3.1.4、審批機構在接到設立外資企業申請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審批機構如果發現上述文件有不當之處。可要求申請者限期修改。

        4.3.1.5、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外方投資者應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方投資者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誰登記的,外資企業批准書自動失效。

        4.3.1.6、外資企業應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4.3.2、外方投資者可以委託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代為辦理外資企業審批手續,雙方須簽訂委託合同。

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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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飼料營養雜誌(p.108~112)─北京對外經濟貿易處.九一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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