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資指南

 

5、稅、費規定及優惠待遇

5.1、外商投資企業應交納的稅費:

5.1.1、工商統一稅:

從事工業品生產、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產品品種或經營行業劃分照章納稅,工商統一稅稅目共108個,稅率141個,從最低1.5%到最高69%,大部分低於20%。

地方附加稅為應納工商統一稅稅額的1%。

5.1.2、企業所得稅:

5.1.2.1、中外合營企業按實際收入所得額的30%納稅。地方所得稅為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的10%。

5.1.2.2、外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實際收入所得按5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

稅率:

全年所得額不超過實際收入25萬元的,稅率為20%;

全年所得額超過25萬元而低於50萬元的,稅率為25%;

全年所得額超過50萬元低於75萬元的,稅率為30%;

全年所得額超過75萬元而低於100萬元的,稅率為35%;

全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稅率40%;

地方所得稅為企業實際收入所得額的10%。

5.1.2.3、匯出利潤所得稅為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利潤匯出額的10%。

5.1.3、房產稅:

房產所有者、承典者(在無法確定時,為房產代理人和使用人)為納稅人。稅率按造價計徵的為造價的1.2%按租價計徵的為租價的18%。

5.1.4、車船使用牌照稅:

車船使用人為納稅人。稅率按船和載重汽車的噸位、客車依車種或座位數確定。

載貨汽車按每年每噸48元計徵。

乘人汽車:10座以下,每年120元;

11座∼30座,每年140元;

30座以上,每年163元。

5.1.5、土地使用費:

按企業性質和所處地段,每年每平方米¥1∼¥150元。

5.1.6、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

即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在北京市規劃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築工程,並使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設計耗能量,對新增容的部分一次徵收:

煤氣廠建設費按日用氣量600元/立方米;

供熱廠建設費按每小時35萬元/百萬大卡;

自來水廠建設費按日用量830元/噸;

污水處理廠建設費按日排污水量800元/噸。

上述四源費中,自來水、污水處理廠建設費必須徵收;其它兩項使用一項收一項。

5.1.7、海關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徵收進出口關稅,對進口貨物代徵工商稅、調節稅。

全部稅目2102個,稅率分最低稅率和普通稅率,產自與我國簽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協議或條約的國家的進口產品,適用最低稅率,從3%到150%,共分17級;其他適用普通稅率,從8%至120%,亦分為17級。

5.1.8、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所得徵收的稅。

凡不在我國境內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只就其在我國境內所得納稅。

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未超過5年的個人,就其在我國境內所得及我國境外所得匯來中國的部分納稅。

在我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就從我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5.1.8.1、個人應納所得稅的範圍:

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產租賃所得;經大陸地區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5.1.8.2、個人所得稅稅率:

工資、薪金,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稅率:月收入低於¥800元的;免稅;

月收入高於¥800而低於¥1500元的,稅率為5%;

月收入高於¥1500元而低於¥3000元的,稅率為10%;

月收入高於¥3000元而低於¥6000元的,稅率為20%;

月收入高於¥6000元而低於¥9000元的,稅率為30%;

月收入高於¥9000元而低於¥12000元的,稅率為40%;

月收入高於¥12000元的,稅率為45%。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則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5.1.9、印花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5.1.9.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5.1.9.2、產權轉移書據;

5.1.9.3、營業帳簿;

5.1.9.4、權利、許可證照;

5.1.9.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率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對於已繳納工商統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繳納的印花稅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5.1.10、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國公民財政補貼費:

外商投資企業按每人每月30元上繳國家對職工的糧油副食補貼。農業戶口職工、外籍職工、港、澳、台、僑居國外者除外。

5.2、減免稅、費優惠待遇

5.2.1、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下述各項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作為外國投資而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材料;

•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

•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自用交通工具、辦公用品(限於合理數量);在外資企業工作的國外技、職員進口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限於合理數量)

•為履行出口合同而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輪、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

下述情況減免工商統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免徵此稅,但原油、成品油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困難,經申請批准的,可以減徵工商統一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徵工商統一稅。

下述情況減免關稅:

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內用戶提供的以此產項進產品,如該國內用戶從國外直接進口同類產品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

5.2.2、房產稅

新建房屋,3年內免稅。翻建房屋,翻建費用超過新建房屋費用一半的,2年內免稅:

5.2.3、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營企業:

5.2.3.1、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稅,第3453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

5.2.3.2、從事農業、林業發展的項目如利潤較低,經財政部批准,在免稅減稅期滿後的10年內可繼續減徵15%∼30%的所得稅;

5.2.3.3、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較長的生產性項目,報經財政部批准,其企業所得稅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

5.2.3.4、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全年產值的70%以上,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免稅減稅期滿之後,在生產經營期限內享受減半徵收所得稅待遇,但減半後稅率低於10%,應按10%交納。

5.2.3.5、先進技術型企業,在免稅減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但減半後稅率低於10%,應按10%納稅。

5.2.3.6、合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以淨利潤再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稅款的40%。合營企業的外方,以淨利再投資新建、擴建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己繳所得稅的稅款。

5.2.3.7、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年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是最長不得超過5年。

5.2.3.8、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免交匯出利潤所得稅。

外資企業

生產規模小,利潤較低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林、牧業,利潤率低、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年度起第1年免繳所得稅,第2年、第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經財政部批准在以後10年內繼續減徵1530%的所得稅。

•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條件中的5.2.3.35.2.3.8項亦適用於外資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營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條件中的5.2.3.35.2.3.65.2.3.8項亦適用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5.2.4、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年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銷售(營業)利潤率低於20(20)的,免徵地方所得稅;銷售利潤率超過20%但低於3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地方所得稅。

5.2.5、個人所得稅: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合資經營,合作生產和經營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如果只為了執行任務,從事業務工作,在我國常住滿1年以上或超過5年,而不準備在中國定居者,對其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論是否匯來中國,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5.2.6、土地使用費:

企業基建期間,按財政局核定標準的20%∼30%繳納;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限內經財政部門批准,可減免繳納;

產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除地處城市繁華地段者外,可按每年每平方米5元∼20元的標準繳納;

如土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上述企業自已進行土地開發的,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3元。

5.2.7、財政補貼費:

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免繳財政補貼費:

6.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措施

6.1、簡化審批手續、下放審批權限

6.1.1、放寬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凡符合本市規定的投資方向,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基本建設(含新建、擴建)規模在區、縣政府和市級局、總公司(指市政府授權的總公司,下同)審批權限以內,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材料和外匯平衡能自行落實,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區、縣政府或市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審批。

凡符合上述條件由區縣政府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其合同、章程及其補充修改協議,也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等,由市經貿委(或由市經貿委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發給批准證書。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對於應該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議、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別在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人員的出國申請報告,經區、縣政府或主管局領導同意並簽署後,直接報市經貿委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技術開發等商務活動出國,由市經貿委審批,一年內再次出國,由企業自行審批。

6.1.2、成立外商投資服務中心

為了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成立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 。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進行一條龍綜合服務。

主要業務是:

接受中外方投資者的委託,提供諮詢服務、投資機會,介紹合作對象;
為中外投資者及企業提供經濟、法律顧問;
代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商務合同等文件;
代理代辦外資企業、外國商社在京設立辦事處的報審手續;
代理代辦國外公司在中國進行的經濟合作業務;
組織經濟、技術交流;
對外經、外貿和外商投資企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其他綜合服務;
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接受市政府、市經貿委委託,開展有關涉外經濟活動等。

 

6.2、外資能源供應

6.2.1、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或生產經營所需物資,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和批准的生產計劃,按年度編制計劃,納入主管局物資供應計劃,分別報送市物資局和其它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物資總局解決。

6.2.2、市物資局、建材公司、煤炭公司、石油公司等物資供應部門,按國營企業享受的同等價格向外商投資企業供應物資。

6.2.3、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水、電、氣、能源、通訊設旋由企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平衡有困難的,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經委、市公用局、供電局、電信局等有關部門給予統籌安排,核定指標,優先供應。其供應價格和收費,享受國內同類企業同等待遇。

6.3、銀行貸款

6.3.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匯入的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經營好、效益好、信譽好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可免於擔保。對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需要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信貸資金,經中國銀行核准,優先貸放。季節性、臨時性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內的,銀行優先辦理。

6.3.2、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投產初期,經濟效益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對其貸款利率給予優惠。

6.3.3、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資金不足,經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在企業內部發行債券;經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可向社會發行債券。

6.3.4、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試辦活存透支貸款。

6.3.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額在銀行審批權限內的,銀行在接到企業貸款申請和必備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6.4、進出口管理

6.4.1、外商投資企業做為投資而進口的設備和物料,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憑批准的該企業的進口設備和物料清單,領取進口許可證;不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憑批准的該企業的進口設備的物料清單驗放。

6.4.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批准成立該企業的有關文件、合同驗放。

6.4.3、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為生產內銷產品和從事國內經營業務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憑經貿部確認的該企業的進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進口許可證;不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憑批准成立企業的有關文件、合同驗放。

6.4.4、外資企業進口的交通工具和生產用車輛,以及其他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不該進行專項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按規定徵、免稅放行。

6.4.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憑經貿部確認的該企業的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出口許可證;不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憑批准該企業的有關文件、合同驗收。

6.4.6、海關設專人優先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報關手續。

6.5、外匯管理

6.5.1、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市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餘缺。

6.5.2、為了幫助外商投資企業實現外匯平衡,對於外方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關鍵技術生產的尖端產品或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優質產品,如國內急需,經主管部門鑑定合格,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經過批准,可在內銷比例和內銷期限上給予優惠。

6.5.3、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國內需要長期進口或急需進口的產品可根據對該產品的質量,規格要求和進口情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批准,實行進口替代,經市外匯管理局批准,允許在產品內銷時部分或全部以外匯結算。

6.5.4、國內企業、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商品和勞務時,除市外匯管理局批准者外,不得任意收取外匯。

6.6、企業經營管理權:

外商投資企業自主經營,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確定工資形式,自主招聘所需人員和按合同辭退職工。自行制定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6.7、外商投資企業交納的有關稅費,詳見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費的規定。

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

為了加強北京市利用外資工作,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北京市名商投資服務中心。中心亦是北京市外商投資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關合辦公例會祕書處召集單位、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辦常設辦事機構。中心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進行一條龍綜合服務。

主要業務是:

接受外商和中方投資者的委託,提供諮詢服務、投資機會,介紹合作對象;
代辦外國商社駐京辦事處、外資企業報審手續;
為國內外投資者及企業提供經濟、法律顧問;
代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商務合同等文件;
代理代辦國外公司在中國進行的經濟合作業務;
組織經濟、技術交流;
對外經、外貿和外商投資企業人員進行培訓以及其它綜合服務;
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接受市政府、市經貿委委託,辦理有關涉外經濟活動等。

中心設:

諮詢部•聯絡部•法律事務部•信息部•公共關係部•開發部•辦公室。

參加聯合辦公的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管理部門和綜合服務部門。

 

飼料營養雜誌(49~56)

92年.第一期─北京對外經濟貿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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