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申請進口生產動物同意函件核發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年九月十九日八十農漁字第0040440A號公告,如下:

附件

申請進口水營動物同意函件核發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水產動物係指養殖及觀賞用之水產動物,但不包含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水產動物。

二、水產動物之准許及不准許進口品種項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規定公告之。

三、經公告准許進口之水產動物,虱目魚苗、鰻線、鰻苗、幼鰻、龍蝦苗、虎河魨苗、淡水長臂大蝦母蝦、香魚卵及觀賞魚應先向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以下簡稱漁業局)或高雄市漁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漁管處)申請核發同意函件始得辦理簽證,其餘品種得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辦理進口簽證。

前項應申請核發同意函件之品種項目,農委會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修正之。

四、虱目魚苗、鰻線、鰻苗、幼鰻、龍蝦苗、虎河魨苗、淡水長臂大蝦母蝦、香魚卵限由養殖業者申請進口,並得委託貿易商代辦進口手續。

五、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發進口水產動物同意函件者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左列文件辦理。

()養殖業者自行進口者應檢附:

  1. 國外報價單正本副本各乙份。
  2. 養殖漁業登記證影響本乙份。

(二)養殖業者委託貿易商進口者除應檢附第(一)款文件外另應檢附:

  1.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2. 養殖業者委託書正本乙份。

(三)貿易商自行申請進口者應檢附:

  1. 國外報價單正本乙份及副本乙份。
  2.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進口未列入公告項目表內之水產動物,應附下列文件向漁業局或漁管處提出申請,經轉農委會核准列入准許進口項目後,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進口種類之正確學名、中英文俗名及足資辨認之彩色照片(4”×5”吋正面全身)六張。

()疫病資料。

()基本生物及生態之學術資料(包括生態需求、食性、分布地點及國內有無現存相近種類等)

()其他經農委會指定之資料。

七、農委會為審理第六點之申請案,得聘請國內水產試驗研究或學術單位有關專家組成進口水產動物審議小組協助辦理,倘經審議小組審查認為有必要於國內進行飼育試驗者,應由申請人委託水產試驗研究或學術單位進行疫病追蹤及生態環境影響評估試驗並提出試驗報告憑以認定是否准進口。

八、依第七點進行委託試驗所需樣品之進口數量及手續,由受委託單位經由漁業局或漁管處核轉農委會專案核准。

九、進口水產動物同意函件(格式如附件二)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憑以辦理簽證,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本文件無效。

十、進口水產動物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轉載自檢驗雜誌11月號)

飼料營養雜誌(43~44)

92年.第二期─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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