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飼料中添加物應注意事項-法規部份

 

一、前 言

飼料費占畜禽生產成本六十%以上,飼料之品質影響畜禽生產效率至鉅。飼料中含藥物添加物之添加是否適當,亦關係到畜禽健康及畜禽產品之品質衛生問題,政府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於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由總統令公布「飼料管理法」,該法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再修正公布。本文擬就飼料管理法中與添加物有關之部分作簡單介紹,以供飼料及養殖業參考。

二、飼料管理法有關規定

(一)飼料之類別與品目

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所稱飼料係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

  1. 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2. 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3. 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氨基酸或其加工品。
  4. 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

飼料之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政院農委會曾多次修正發布飼料品目,最近一次為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公告者,其詳細品目名稱如下:

1.植物性飼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

2.動物性飼料: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

3.補助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具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氨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4.配合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凡未列入上述品目之飼料,不必列管,亦即不須辦理申請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凡屬二種以上飼料原料混合之產品,其中一種原料為列管品目者,可冠以「混合」兩字,並加以列管,如「混合乳清粉」之品目,其含有乳清及大豆蛋白等其他原料。犬、貓、鳥、觀賞魚等寵物飼料不必列管。單一維生素之產品以其單名為列管品目,如「維生素A」,如有二種以上維生素之產品,以「綜合維生素」之品目列管,礦物質或氨基酸亦比照辦理。凡補助飼料之產品含有維生素、礦物質或氨基酸中之兩類以上者,以「綜合補助飼料」之品目列管。

廣義的飼料包括粗料(roughage)及精料(concentrate),粗料係指牧草(pasture)、乾草(hay)、青貯草(silage)及果皮等農作副產物(agricultural byproducts)等含纖維較高之粗飼料,其纖維含量在18%以上。精料包括熱能飼料(energy feeds)及蛋白質補助飼料(protein supplements)。熱能飼料之粗蛋質(crude protein, CP)在20%以下,粗纖維(crude fiber)在18%以下(或細胞壁在35%以下),其包括穀物、根菜類、球根類、菜漿及糖蜜等。蛋白質補助飼料係指乾物中含CP20%以上之飼料,如大豆粕、魚粉及酒槽等。

本法所稱之補助飼料,在英文可稱為supplement feed,亦可稱為nutritive feedad-ditive(營養性飼料添加物)。配合飼料中有一種濃縮飼料,在英文稱為supplement feed,亦有人稱為concentrate,國人常以二八精料或三七精料稱之。

配合飼料可分為農場自配飼料(on farm feed)及商業性飼料工廠生產之商業性飼料(commercial feed);在製造完全飼料(complete feed)時可採用兩種計畫,一為預混料計畫(premix program),另一為濃縮料計畫(supplement program)。傳統之預混料含有鈣、磷、鹽、維生素,微量礦物質(trace minerals),抗生素及增益流動性成分(flowimproving constituent)加大豆粕等,通常其在配合飼料中使用量在5%以下1%以上,利用預混料再加上蛋白質飼料(如豆粕)及熱能飼料(如玉米粉),即可配成完全飼料。濃厚飼料(supplement)是預混料再加上高蛋白之飼料,通常其占完全飼料之15%以上。(我國則規定在20%以上,未滿20%者,則稱之為預混料或綜合補助飼料。綜合補助飼料含有藥物者,稱為含藥物綜合補助飼料)。完全飼料(complete feed)則包括預混料,高蛋白飼料及玉米等含熱能之原料。

(二)飼料添加物之類別及品目

為了使家畜正常生長與繁殖,在飼料中有添加飼料添加物(feed additives)之必要。飼料添加物之定義依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係指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類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需附加使用之物。飼料添加可分為:營養性飼料添加物(nutritive feed ad-ditives)及非營養性飼料添加物(nonnutritive feed additives)。非營養性之添加物亦可稱為飼料添加物。營養性添加物包括維生素(vitamins),礦物質(minerals)及胺基酸(amino acids)等,此即我國飼料管理法所稱之「補助飼料」。

1.我國飼料添加物品目

非營養性飼料添加物,依照我國農委會七十九年六月廿一日公布之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分為:

  1.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medicated feed additives):
  1. 抗菌劑類(antimicrobial drugs),計35種。
  2. 抗寄生蟲劑類(anthelmitics),計22種。
  3. 抗黴菌劑類(antimycetic drugs),僅nystatin一種。
  4. 荷爾蒙劑類(hormone),僅碘化蛋白一種。
  1. 一般飼料添加物(nonmedicated feed additives):
  1. 乳酸菌類(lactic-bacteria)

b、酵素類(enzymes)。

c、飼料保存劑(feed preservatives),計14種。

2.日本飼料添加物品目

日本於1987年12月15日公布之飼料添加物品目,共有一一四種,分別為:

  1. 合成抗菌劑(synthetic antibacteria agents):計有安保寧(amprolium)等八種。
  2. 抗生素(antibiotics):計有枯草菌素(bacitracin)等二十種。
  3. 抗氧化劑(antioxidants):有衣索金(ethoxyquin)等三種。
  4. 防黴菌劑(moldinhibitors):有丙酸(propionic acid)等三種。
  5. 粘結劑(binders):有乾酪酸鈉(sodium caseinate)等五種。
  6. 乳化劑(emulsifizers):有甘油脂酸酯(glycerin fatty acid ester)等四種。
  7. 胺基酸(amino acids):有離胺酸(L-lysine)等八種。
  8. 維生素(vitamins):有維生素C (ascorbic acid)等二十九種。
  9. 礦物質(minerals):有氯化鉀(potassium chloride)等三十二種。
  10. 著香料(aromatic additives):僅(aromatic additive)一種。
  11. 呈味料(taste additives):僅糖精(sodium saccharin)一種。

3.我國添加物之成分規格

(1)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a、抗生素製品其抗生素總含量(力價)應不超過22%。

b、卡巴得(Carbadox)製品,其卡巴得成分含量應不超過11%;其他之非抗生素製品,其有效成分總含量應不超過25%。(註:超過上述成分含量則屬動物用藥品)

(2)一般飼料添加物

按飼料添加物登記申請人所提供之成分審查。

4.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如何使用飼料添加物方面,經濟部於六十八年三月公布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並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該規範已作多次修正,並改名為飼料添加物準則,最近修正之日期為八十年七月卅一日。該準則規定,使用飼料添加物,以依法公告之品目及規格為限。如不屬於公告之品目者,必須由獸醫師或具有開業資格之獸醫佐親自診斷、處方及監督使用。有致癌、致畸胎及安全顧慮之𨧤喃劑、乙烯雌酚及必利美達民不得作為飼料添加物使用。觀黴素、鏈黴素、磺胺二甲嘧啶、衣索巴、歐美德普、磺胺二甲氧嘧啶、苯酸及對羥苯化物不得單獨使用。依飼料管理法之規定,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添加物者,應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希望有關業者能遵守準則之規定,合法且正確使用含藥飼料添加物。茲將肉豬主要之添加物敘述如表1,請參考。

 

(三)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登記證之核發字號

凡屬於動物用藥品者,其製造或輸入證字號為動物藥製(入)字號;屬於飼料製造登記之字號如下:

  1. 飼料:農林廳為農畜飼製,直轄市為建三飼製。
  2. 含藥飼料添加物:農林廳為農畜藥添,直轄市為建三藥添。
  3. 一般飼料添加物:農林廳為農畜飼添,直轄市為建三飼添。

如屬輸入飼料或添加物者,則依表2之規定編號。

 

表一 我 國 肉 豬 飼 料 中 主 要 含 藥 物 添 加 物 一 覽 表

藥物名稱

用 量 (ppm)

用 途 用 法

停 藥 期

  1. 枯草菌素

bacitracin

 

(2)卡巴得

carbadox

 

 

 

 

(3)氯四環素

chlortetrac-

ycline

(CTC)

 

 

 

 

 

 

 

(4)可利斯汀

colistin

(5)恩黴素

enramycin

10-55

50-100

100-110

11-28

50-55

卡巴得50-55

加磺胺二甲嘧啶

100-110

10-55

50-1101

100-220

CTC 100-220

加新黴素55-110

CTC 100-110

加磺胺二甲嘧啶

100-110(或磺胺砼唑)

或加配尼西林50-55

2-40

2-20

思黴素2.5-20

或加可利斯汀2-40

促進生長及飼效

預防細菌性下痢

治療細菌性下痢

改進增重及飼效

控制赤痢及細菌性下痢,改進增重及飼效。

控制赤痢及細菌性下痢,60公斤以上不可使用。

 

促進生長及飼效

預防細菌性腸炎,感染萎縮性鼻炎時,維持增重。

治療細菌性腸炎

控制細菌性肺炎

控制菌性腸炎及乳豬下痢。

治菌性腸炎,患萎縮性鼻炎時維持增重,體重35公斤以下可促進生長及改進飼效,60公斤以上不可使用。

使用至30公斤,促進生長及飼效。

使用至60公斤,促進生長及飼效。

使用至30公斤,促進生長及飼效,控制菌性腸炎。

4週

4週

4週

 

 

5日

 

 

15日

 

 

表一 我 國 肉 豬 飼 料 中 主 要 含 藥 物 添 加 物 一 覽 表(續)

藥物名稱

用 量(ppm)

用 途 用 法

停 藥 期

(6)林可黴素

lincomycin

 

 

(7)歐來金得

olaquindox

 

(8)羥四環素

oxytetracy-

cline(OTC)

 

 

 

(9)泰黴素

tylosin

 

(10)純黴素

virginiamycin

(11)泰妙素

tiamulin

22-44

林可黴素11-22

加觀黴素11-22

50-100

15-50

CTC 50-55

加新黴素39-155

 

OTC100

加新黴素77-155

泰黴素44-110

磺胺二甲嘧啶44-110

5-10

 

11

22-38.5

促進生長及飼效,預防控制赤痢,黴漿菌性肺炎。

同上及預防控制菌性腸炎、下痢,染萎縮性鼻炎時維持增重。

用至30公斤,促進生長飼效,預防控赤痢。

促進生長飼效,預防赤痢。

預防菌性腸炎、乳豬下痢、赤痢。

 

治療上述疾病。

 

預防赤痢,控制菌性肺炎、染萎縮性鼻炎時維持增重與飼效、60公斤以上不可使用。

促進生長及飼效。

 

促進生長、飼效控制赤痢,114公斤以上不可使用,且不可與離乳型球蟲藥如monensin,Narasin及Salinomycen併用

1日

 

4週

4週

新黴素未滿155ppm為5日,高於155 ppm為10日

停藥期同上

 

15日

 

 

 

2日

 

表二 我 國 輸 入 飼 料 或 添 加 物 登 記 證 編 號 規 定

種 類

地 區

台 北 市

台 灣 省

高 雄 市

飼料

一般飼料添加物

含藥飼料添加物

00001-30,000

60,001-63,000

70,001-80,000

30,001-50,000

63,001-67,000

80,001-99,000

50,001-60,000

67,001-70,000

90,001-99,999

 

三、結 論

飼料添加物如能正確使用,可以提高畜禽生產效率,改善產品衛生品質,如不正確或違法使用,可能導致畜禽受到傷害,或減低產品衛生品質,進而受到消費者抵制,而影響畜牧業之正常發展,希望全體畜牧業者,均能守法務實,以求在穩定中,發展本省畜牧事業。(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資料提供,第八次飼料講習班)

 

飼料營養雜誌(10~16)

92年.第六期─林路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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