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GATT後臺灣農業之調適
壹、前言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一般簡稱為「GATT」。創主於一九四八年,為國際間規範關稅及對外貿易之協定。其宗旨在於使加盟GATT之各會員國間經由互惠互利之協商,削減關稅及消除非關稅貿易障礙,摒除歧視待遇,確保充分就業及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之穩定成長,促進世界資源之有效利用,擴大國際商品之生產與交易,以提高人民之生活水準與福祉。GATT原始創設會員國二十三個,發展至今締約會員國已增至一百零四個,會員國間之貿易額已超過全世界貿易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上,成為國際間最具規模、影響最深遠的經貿組織。
我國曾經是GATT於一九四八年成立時的二十三個原始創設會員國之一,嗣後因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臺,無法履行GATT義務,乃由我國於一九五0年三月間向聯合國祕書長聲明自動退出GATT,並於同年五月五日起生效。此後國內雖屢有重新加入之議,惟因各部會所持意見不一,遂未付諸實際行動。直到一九五六年三月,我國於第二十三屆GATT盟員大會中,獲准以觀察員身分重新參與GATT活動。但後來因聯合國作成排我納中共決議,我國遂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宣佈退出聯合國,此時GATT亦以代表權問題,撤銷我觀察員資格。此後因政府致力於經濟發展,對外貿易迅速增加,GATT對我之重要性遂日漸提高,雖有考慮重新加入GATT之意見,且獲財經單位支持,惟礙於我政治地位及國家名稱問題,因而作罷。
為擴展外交空間,開拓國外市場,我國經長期研究及評估,又於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以「臺澎金馬關稅領域」名稱申請重新加GATT,並經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召開之理事會七十九個成員國對我國申請入會案做成無異議通過的決議,目前我國申請加入GATT案,已獲准成立工作小組,如作業順利,可望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召開第一次工作小組會議。根據GATT章程,一旦成立工作小組,各會員將在六個星期內提呈書面問題,交由祕書處以六個星期時間彙整後,再轉交我國,我國必須在同樣六個星期時間內提出書面說明。經過前述十八週先期作業後,即可展開正式入會諮商,屆時我國必須派遣「談判小組」,赴日內瓦總部接受諮商。因此,如作業順利,則在不久的將來GATT極有可能接受我國成為該會之一員。
由於農業是生物性的生產事業,受自然條件及資源之限制,先天上為一弱勢產業,世界各國莫不優先加以保護。我國自古以農立國,農業是國家根本,故而政府對農業保護亦不遺餘力。重返GATT後臺灣農業勢將遭受衝擊,為了知己彼,我們必先瞭解GATT在農業方面有何規範,我國有那些農產貿易措施未符合GATT規定,重返GATT後農業將遭受何種衝擊,政府在農業遭受衝擊情況下,應該採什麼調適措施,才能緩和農業之衝擊,並化農業危機為轉機,進而使臺灣農業能持續發展,開創農業發展的新境界,實為現階段值得關心研究之重要課題。
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有關農業之規範
GATT基本精神在於促進全世界貿易之自由化,因而各會員國間必須秉持降低貿易障礙,消除歧視性貿易待遇,實施關稅減讓,以及依循諮商談判解決貿易爭端等,並以多邊談判創造無歧視的自由貿易環境為原則,進行各類商品之買賣交易。GATT現有條文乃遵循上述原則所訂立的,GATT條文自一九四八年正式生效後,歷經一九四九年、一九五五年、及一九六六年等三次修正與增補。現行GATT本文包括前言及三十八條條文,共分四篇。前言說明GATT之基本精神;第一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與關稅減讓表;第篇包括各種非關稅貿易措施及爭端解決;第三篇為有關GATT之適用領域、效力、加入與退出等有關手續之規定;第四篇則包括有關協助開發中國家經貿發展之原則。由於GATT條文之規範涵蓋所有產業,有關農業規範之部分散見於相關條文中,且又可分一般性規定與例外規定。茲依次列示如下:
一、與農業有關之一般性規定
(一)普遍最惠國待遇(MFN)原則(第一條):此為「無歧視」之公平待遇原則,即各締約國間不得有歧視性貿易措施,例如不限制採購國家或地區,關稅稅率與關稅減讓亦應對GATT會員國一體適用。但亦有若干例外規定:
1. 原有殖民地與宗主國間既存特惠待遇(第一條第二項)。
2. 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之特惠(第二十四條)。
3. 確保國際收支平衡(第十二條)。
4. 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之特惠(東京回合協議)。
(二)關稅減讓原則(第二條):各締約國需朝降低關稅及談判減讓之方向努力,且對承諾減讓事項不得片面修正或中止減讓待遇,使有關係之締約國利益受到損害。
(三)國民待遇原則(第三條):任何國家對來自其他會員國家之輸入品不得低於國產品所享受之待遇。但亦有例外規定,例如政府機構為政府用採購物品之有關法規(第三條第十項)。
(四)消除數量限制原則(第十一條):即不得以配額、輸入許可證等措施限制進口數量,但對於農產品(第十一條第二項)、開發中國家特定產業(第十八條第十三節)、以及國際收支困難國家(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有例外規定,得採取進口限制措施。
(五)其他障礙消除原則:除取消數量限制外,對於傾銷補貼(第六、十六條)、關稅估價(第七條)、輸出入手續(第八條)。產地標示(第九條)、國內貿易法規(第十條)、國營貿易事業(第十七條)均有規定,以期減少會員國間貿易障礙。
(六)諮商原則(第二十二條):會員國之貿易爭端應先由雙方相互諮商,若未能於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得提交會員國大會裁決。
(七)其他重要規定:
1. 輸入緊急措施條款(第十九條):為避免持定產業受到自由化談判減讓之損害,必要時得暫停適用GATT有關規定並通知大會或逕先採取緊急措施。
2. 豁免條款(第二十五條):
「盟員整體得依GATT規定程序豁免盟員某些義務」,GSP即依此條款給予開發中國家之特惠。
3. 報復條款(第二十三條):
「盟員整體」得授權盟員停止履行GATT義務以報復其他盟員對其所生損害。
二、與農業有關之例外規定
(一)農產品進口得實施數量限制(第十一條):本條文第二項規定在當事國政府對農、漁產品執行1. 國內產銷數量控制,2. 消除臨時性生產過剩措施及3. 原料大部或全部依進口所生產之畜產品實施產量限制時,得藉配額或許可證等方採取限量措施。
(二)得對國內農產品生產補貼(第三條):本條第八項中規定以國內稅或其它收入,對農業生產者提供補貼,以及政府以購買本國產品方式之補貼,可排除「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依此規定,各國得以保留對農產品實施保價收購政策,價差支付(deficiency payment)及生產因素補貼等提高農民所得措施,而不違反現有GATT之規範。
(三)初級產品出口補貼之例外規定(第十六條):GATT原則上禁止出補貼,故規定「各會員國應避免對初級產品輸出實施補貼」,但也規定「對初級產品輸出之補貼措施,不得使該項產品在世界貿易上獲得超過其應有市場佔有率。」該項佔有率以過去具有代表性期間內在各供應國所佔比率計算而得,並應考慮影響該產品交易之任何特殊因素。
(四)動植物檢疫安全規定(第二十條):本條文規定為維護人類,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得不適用GATT規定對有關產品採取歧視或專斷等必要措施限制進口。
參、臺灣農產貿易管理與GATT農業規範
「民以食為天」,農業生產是糧食供應的來源,因而特別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臺灣四海環海,對貿易之依存度高,在經濟發展早期,農業部門更擔負經濟發展的重要責任,提供市場、產品、勞動、外匯、資本等貢獻,農業貿易則是農業部門提供外匯、資本等貢獻的主要來源。隨著經濟情勢及外貿環境的改變,目前農產貿易已由主導經濟發展的角色轉為調節經濟發展的角色,農產貿易管理也由積極的拓展市場轉為消極的保護,在將要重新加入GATT國際組織之際,我們須事先瞭解當前臺灣農產貿易管理與GATT農業規範間之關係,方能有所因應。而自一九八六年九月開始的GATT第八次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乃因GATT對農產品規範尚不夠明確,導致一九八0年代新貿易保護主義興起並蔚為主流,農業方面受此影響,致農產品價格支持、進口限制與出口補貼等農業保護措施盛行於各國,對世界農產貿易發展造成重大阻礙。為照顧農民與扶持農業之發展,各國均不願意率先逐步消除貿易障礙,反而更加深貿易障礙之程度,引發各國之間貿易的緊張關係,致使提交GATT仲裁之貿易糾紛案件日多。以美國為主的農產品輸出國家,遂堅持農產貿易問題列入議程,並要求以農產品為此次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優先目標。故我們對烏拉圭回談判中,農業問題談判的重點亦應加以瞭解,俾便早未雨綢繆未來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後農業部門因應之道。
一、臺灣農產貿易管理與GATT農業規範
農產貿易管理可分為農產品進口管理與農產品出口管理兩方面,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農產品進口管理與GATT農業規範
臺灣農業因存在經濟規模過小、勞力缺乏與老化、耕地利用率低……等問題,致經營效率偏低,農產品生產本過高,無法與成本低廉之進口農產品公平競爭,須依賴政府之保護,始能持續經營,而農產品進口管理則是農業保護的有效手段之一。現行農產品進口管理制度分為關稅管理、貿易管理、檢疫及其他等。
1. 關稅管理:係依據「關稅法」及「中華民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之規定辦理課徵關稅除能充實政府財政收入外,尚有提高進口農產品之進口成本,增加國產農產品相對競爭力,以達到實質保護國產農產品之目的。目前進口農產品關稅課徵方式以從價稅為主,從量稅為輔,惟為確保稅制公平,防止逃漏,近年來從價量併用之複合稅制度之採用已漸為增加。依財政部統計,現行我國農產品平均名目稅率為21.63%,仍較工業產品平均目稅率6.54%,高出15.09%。進口農產品之關稅管理,除課徵一般關稅外,水果類之鮮檸檬、柑橘、葡萄柚另外實施季節關稅之管理,自每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進口者,按25%稅率徵稅。而自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2月28日止進口者,按50%稅率徵稅。椰子、栗子、櫻桃、牛肉、羊肉、活鱔魚、鯖魚、香魚、秋刀魚、柳葉魚、龍蝦、小魚乾、蟳、鮑魚、魷魚、九孔、海瓜子、海參……等,則採複合稅(從價從量從高徵稅)課徵關稅。由於目前進口農產品關稅稅率仍高於GATT會員國農產品平均稅率水準,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未來加盟談判時將面臨其他GATT會員國關稅減讓之壓力。
2. 貿易管理:依照經濟部「貨品進口審核準則」,現行農產品進口貿易管理可分為「管制進口」、「准許進口」二類,另外尚有「暫停進口」及「有條件之准許進口」等其他規定,以因應主管機關貿易管理上之需要。
(1)管制進口:屬管制進口農產品申請進口時,貿易主管機關須事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目前管制進口農產品共有145項,其中農藝或園藝產品包括鮮東洋梨、小麥粉等6項;糖製品包括紅糖、砂糖等9項;水產品包括鯖魚、鯰魚、沙丁魚、秋刀魚等魚類製品71項;禽畜產品包括各種禽畜雜碎共47項;乳製品包括未列名酪乳、調味乳等12項。
(2)暫停進口:屬短期進口管理之權宜措施,惟一般有暫停之時間限制。目前屬暫停進口農產品為暫停自美國以外地區簽證進口之鮮香蕉、鮮荔枝等13項。
(3)有條件之准許進口:係基於衛生、經濟等因素而對進口農產品之進口地區、進口數量、檢附文件等條件加以限制。限制進口地區者包括限向歐美地區採購之鮮桃、鮮柿等2項;限制進口數量者包括美國、加拿大以外地區限量進口之鮮蘋果1項;應檢附同意文件者包括應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之乾紅豆、鮮柚、花生、乾蒜球等107項(火雞肉塊及全鴨6項貨品,自美國以外地區進口始需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及應檢附省糧食局同意文件之稻米及其製品共15項。
(4)准許進口:不受管制進口,暫停進口、有條件之准許進口等貿易管理措施限制之農產品皆可自由進口。
上述管制進口、暫停進口、有條件之准許進口等貿易管理措施皆為非關稅貿易障礙,GATT雖充許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准許會員國對農產品實施數量限制,得藉配額或許可證等方式採取限量措施。但因此項規定缺乏具體認定標準,且各會員國常引用此規定實施農產品限量進口措施,干預並扭曲國際貿易政策,違反GATT之自由貿易精神,致引起農產品出口國之抗議,紛紛提請GATT大會仲裁。如美國將韓國牛肉限制進口案提請GATT審議;而過去我國曾擬對蘋果等水果實施限量進口,美國亦認為並不符合GATT之規定。除了數量限制措施外,暫停進口及有條件之准許進口對進口地區加以限制之規定亦有違GATT不得有歧視性貿易措施之精神。因此,未來非關稅貿易障礙在各國壓力下,勢必一一撤除,轉以其他符合GATT規定之措施替代。
3. 檢疫:進口農產品之檢疫管理,乃依「商品檢驗法」、「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應施霍亂檢疫品目表」「進口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及其他有關檢疫規定辦理。對進口農產品檢疫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外疫病之入侵,保障國內農產品生產之安全,經濟保護並非為其主要目的。惟檢疫亦屬非關稅貿易障礙之一種,其實施應合理並且符合GATT之精神。
4. 其他:包括簽證、檢驗、限量、外匯管理與平衡捐。如有違GATT規定,亦將有撤除之壓力。
(二)農產品出口管理與GATT農業規範
過去經濟發展早期臺灣農產品出口扮演主導經濟發展之角色,目前其重要性雖降低,但農產品出口政策一直是以自由出口為主要原則,且未曾改變。現行農產品出口管理係依照經濟部「貨品出口審核準則」辦理,將出口農產品管理分為「管制出口」、「准許出口」二類,管制出口農產品非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出口。准許出口農產品原則上可自由出口,惟為維護出口秩序、保障產業發展、充裕國內供應等原因,對部分農產品之出口乃予限制,即應依「出口特別規定」中所規定之申請限制、檢附文件、加蓋戳記等限制條件辦理。
1. 管制出口:須由經濟部國貿局簽發許可證,目前管制出口農產品大部分為須保護之野生動植物,其中動物類有虎骨、象牙、火犀角、水犀角、狗肉、幼鰻、鰻線(苗)、蛙及蛙苗、甲魚苗、河魨、櫻花鉤吻鮭、鱒魚、鮭魚、薩門魚、活沙蝦(苗)等;植物類有黃根節蘭、甘蔗苗、白皮甘蔗、茶樹苗、其他竹苗、罌粟花及其製品(鴉片)罌粟子(油)、供培養用真菌類等。
2. 准許出口:除管制出口農產品外皆可出口。惟蔬菜類之毛豆應檢附臺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外銷冷凍毛豆契約原料收購數量證明書」;洋蔥應檢附屏東或高雄縣農會供貨證明文件;冷凍筍、冷凍洋菇應由臺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核章;馬鈴薯、番茄、大蒜、韭蔥、花椰菜、白菜、甘藍、萵苣、胡蘿蔔、根芹菜、胡瓜及小胡瓜、豌豆、豇豆、毛豆、芹菜、香菇、辣椒、冬瓜、扁莆、南瓜、隼人瓜、蒜球、乾分蔥、西瓜、其他薑等應由臺灣區蔬果輸出同業公會核章;番茄罐頭應檢附臺灣區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外番茄罐頭契約原料檢收數量證明書」;花卉類之菊花、玫瑰、唐菖蒲應由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核章;申請出口野外採集之臺灣白及蘭、黃穗蘭、臺灣風蘭應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稻米及其製品、小麥粉等應檢附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供果證明文件;無子西瓜應檢附省農會供瓜證明;種豬應檢附省政府農林廳、高雄市、臺北市建設局同意文件;石斑魚苗應檢附漁業局或高雄魚業管理處同意文件;甘蔗糖蜜應檢附臺灣糖業公司同意文件;其他如活蛇、其他活畜獸、馴鹿肉、珊瑚、香蕉(吸芽、裔芽)、菌類菌種皆須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
GATT原則上禁止出口補貼,但國內為維護出口秩序、保障產業發展、充裕國內供應等原因自行設置之農產品出口管理措施,並不會違反GATT農業規範。
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農業談判問題的重點
過去七個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主要均集中於關稅減讓上,且已獲致良好結果,如上一次的東京談判,已使工業國家產品之平均名目關稅稅率降至5%左右。但此次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則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包括一方面面對非關稅障礙的難題,另一方面則為美國所提出的新議題:主要為農業,服務業貿易規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及有關外人投資的自由化等。而農業談判方面由於美國、凱恩士集團與歐市在農業改革上仍存在一些歧視,至今整個回合談判雖已歷時六年仍未能達成協議。
此次烏拉圭回合農業改革草案之內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為原則性的農業改革協議,第二部分是改革計畫特定承諾之協議,第三部分為有關締約國對動植物衛生規範措施適用之決議,第四部分為改革計畫相關措施對糧食淨進口發展中國家可能的負面影響之宣示。茲將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農業改革草案之內容重點簡述如下:
(一)農業改革期間:
先進國家農業改革期間自1993年1月至1999年,發展中國家可延長至10年;在改革期間結束之前一年,將繼續就未來的改革進行談判,以達到長期農業改革的目標。
(二)境內農業支持之改革:
1. 以AMS(Aggregate Measurements of Support)或等量承諾(Equivalent Commitments)做為衡量各締約國境內農業支持與削減之指標。
2. 符合支持應透過政府財政支出計畫進行而不涉及消費者之移轉及不應對生產者產生價格支持效果等兩個基本準則之政策或措施,不需列入削減之範圍。
3. 上述原則之例外,亦不需列入削減之範圍:
包括政府提供的一般性服務、與糧食安全有關之儲藏給付、國內糧食援助、與生產無關的直接給付、分離所得給付、所得保險及所得安全計畫、自然災害救濟給付、結構調整補助、環境保育計畫給付、區域發展計畫給付。
4. 對生產因素之補貼或優惠(低於市場價格)均應列入削減之範圍。
(三)市場開放或邊境措施之改革:
以關稅型態保護之產品將依規定進削減;所有非關稅措施均應轉為關稅化;禁止某些農產品進口之國家須有最低進口承諾;改革期間內,為防止因市場開放,而導致大量進口農產品對締約國造成不利影響時,可以採取數量基準或價格基準之特別防衛制度(即課徵額外關稅),但採取特別防衛制度後,便不得再採用GATT第十九條之相關措施。
(四)出口補貼之削減:
凡政府機構以低於國內市價出口農產品,或由政府對出口商、生產者組織、運銷協議會等給予財務上的出口補貼,或對生產者課徵費用補貼農產品出口,或補貼出口農產品之運費等均應列入削減範圍。
(五)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待遇
發展中國家在上述(二)至(四)項得享有特別待遇,即在改革期間及削減幅度上可有彈性。低度開發國家除關稅化外不需進行任何改革,以協助其發農業。
(六)動植物衛生檢驗及檢疫規範
(七)設置農業委員會
綜合而言,由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農業改革草案之內容可觀察到:
1. 未來農業補貼將可繼續存在:農業生產補貼、出口補貼等影響成本與價格之農業支持措施須削減補貼幅度,以利貿易自由化。農業生產補貼在農業改革期間雖須削減20%之幅度,但平均每年削減幅度僅3%,此為溫和漸進式的改革,對各國農業衝擊較小,較易為各締約國所接受。
2. 關稅型態保護將依規定進行減。
3. 農業保護措施須透明化、數量化:所有非關稅措施均應轉為關稅化,惟須配合最低進口承諾,俾便使農業保護措施透明化、數量化及達到開放市場之目的。
肆、重返GATT後對農業可能之影響
GATT之基本精神係以多邊談判創造無歧視的自由貿易環境為原則,因此,在GATT與農業有關之條文規範下,重返GATT後勢必對農業部門產生正面和負面影響,茲臚列如次:
一、重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對臺灣農業之正面影響
(一)依照GATT第一條規定,會員國可享有一般最惠國待遇,過去非為會員國時農產品出口所受歧視待遇可望解除;而在會員國關稅減讓及撤除貿易障礙之利益下,未來我國農產品之出口將更順暢,並可與會員國處於公平競爭地位。
(二)加入GATT後,將有助於工業產品拓展外銷,持續發展經濟,透過對農業原料的引伸需求,亦會有助於農業生產。
(三)突破過去因缺乏外交關係所造成的政治障礙,與會員國建立正式諮商管道,並利用GATT的爭端解決程序,化解其他會員國在農業上對我的不合理待遇。
(四)就長期而言,在面對農產品開放進口及撤除貿易障礙等壓力下,將促使農業部門調整產銷結構,改善體質,合理有效利用資源,進而加速農業現代化。
(五)可參與國際貿易規範的立法過程,適度表達我國農業立場,爭取實施有利於我農業發展之政策或措施。
二、重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對臺灣農業之負面衝擊
(一)關稅減讓:依照GATT規定,會員國間可互相享有一般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因此加入GATT後,其他會員國透過諮商後,也可享有我國關稅減讓之利益。目前我國關稅稅率在30%以上敏感性農產品仍包括西洋梨、蘋果、桃、奇異果、木瓜、芒果、西瓜、柳橙、葡萄柚、檸檬、濃縮果汁、水果原汁、蜂蜜、蜜瓜、葡萄、胡蘿蔔、豌豆、糖食、洋蔥、綠豆、李子、甘藍、芹菜、馬鈴薯、鳳梨、餅乾、麵包、香蕉、調製馬鈴薯片、甜玉米罐頭、番茄醬、巧克力、調製禽肉、鴨肉、牛肉、臘腸、調製牛肉等37種,未來加盟談判中,將面臨降低關稅之要求,關稅降低後,則將相對提高進口農產品對國產農產品之競爭力,影響產業之發展。
(二)消除貿易管理障礙:除了關稅減讓外,目前違反GATT規定之管制進口、憑農委會或糧食局同意文件進口、進口地區限制等構成非關稅障礙之措施,在加盟談判中亦將因違反GATT規定而面臨被要求撤除或未來改以關稅化之命運,因GATT條文規定除檢疫理由外,其他之限制或禁止農產品進口措施必需符合GATT有關規範,惟亦不能長期無限制實施。因此,目前執行之貿易管理障礙被要求撤除或關稅化後,國內農產品將面對進口農產品之強烈競爭。
(三)農業品價格支持及補貼措施需改弦易轍:由於農產品價格支持措施為對國內農業生產者提供補助,銷售或出口農產品採保證價格措施及補貼生產過程中有關項目,以降低農產品生產成本,此為影響價格或成本之措施,乃妨礙自由貿易及公平競爭之行為,為GATT條文第三條原則禁止者,需改以其他不影響價格或成本之政策取代之,因此,未來農產品價格支持及補貼措施勢必面臨削減或甚至撤除之強大壓力。
伍、重返GATT後臺灣農業之調適措施
在GATT衝擊下,小農經營型態的臺灣農業,未來處境將十分艱難,在此種情況下,有賴政府與農民共體時艱,體認農業之困境,度過農業轉型的陣痛期,迎接農業發展的另一個新境界。為使未來GATT衝擊下的臺灣農業所受的損害減到最小,應依下列措施進行調適,以因應業遭受之衝擊。
一、關稅管理之調適
目前我國農產品平均名目關稅稅率達26.13%,仍與GATT會員國平均名目稅率不及10%的現況為高,未來依照GATT條文規定須給與其他會員國關稅優惠並訂出關稅減讓時間表。因此,未來高關稅敏感性農產品部分,包括西洋梨、蘋果、桃、奇異果、木瓜、芒果、西瓜、柳橙、葡萄柚、檸檬等37種,因缺乏市場競爭力,仍需依賴政府之保護,故應堅持談判立場,設法維持較高稅率,並依產品特性及產銷情況、生產季節等因素,分別採取「季節關稅」、「滑準關稅」、「關稅配額」、及「從量關稅」等因應調適措施,以減少關稅減讓之衝擊。
二、貿易管理之調適
「管制進口」、「暫停進口」、及「有條件之准許進口」等進口貿易管理中,不符GATT規定之非關稅貿易措施,未來「管制進口」、「暫停進口」、及「核發進口同意函」部分,應轉以「關稅化」,及配合「關稅配額」措施,並訂定自由化時間表,視情況逐年調整。而「限制進口地區」部分,應視情況彈性調整,儘量透過談判諮商方式,延長調整期限,以減低市場開放之衝擊。而稻米部分,因涉及糧食管理安全,未來仍宜維持應檢附省糧食局同意文件之方式。
三、動植物檢疫之調適
在動植物檢疫方面,由於目前施行之植物檢疫及檢驗法規,過於老舊,已無法解決近來大量農產品,所造成新病蟲害引進及影響國人健康之問題,應檢討過去動植物檢疫之缺失予以改進,並參考先進國家之檢驗標準及方法,加強應用,以避免國外疫病之侵襲,保護國內動植物安全。動物進口方面,依照科學檢驗結果為依據,進行疫病之及農藥殘留之檢驗。植物進口方面,實施病蟲害進口檢疫(驗),以確保人員、動植物生命之健康,以及國內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
四、農業支持與補貼之調適
GATT條文中有關農業支持與補貼缺乏明確規範,向來是導致國際農產貿易糾紛的主要原因,至今爭議仍然不斷。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農業改革草案之內容,仍允許未來農業補貼將可繼續存在,但必須削減補貼幅度,以利貿易自由化。由於實施農業支持及補貼措施,在GATT會員間仍有爭議,未來實施將面臨強大壓力,因而須逐步採漸進式之調整,另謀其他較無爭議之措施。
五、農業產銷之調適
在農業生產方面,要增加國內農產品之競爭力,減低GATT對農業之衝擊,可循兩種途徑調適:一種是降低成本,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包括降低生產成本及降低運銷成本。另外一種是調整生產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這兩種途徑也是十年來我政府農業施政的重要目標。目前並透過「農業綜合調整方案」及「臺灣省地區農業發展方案」,以調整農業結構,促進農業升級。使國產農產品不僅能立足於臺灣,並進而能擴展世界,使農業能調適各種外來之挑戰。
在農產品運銷方面,因成為GATT會員國後,我們將面對先進農產品出口國家,以現代企業管理及行銷方式,向國內競銷其產品;未開發或開發中低生產成本國家,更藉著低成本優勢,傾銷其農產品。健全的農產品運銷體系、合理的運銷價差及暢通的運銷管道將成為國內農產品未來在農產品運銷方面應努力的方向,也是降低外國農產品競爭威脅的途徑之一。而發展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地區性農特產品,並開拓其國內外市場,則是另一種有效的調適方法。
六、農業救濟制度之調適
為對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因進口而遭受嚴重損害者,採取短期緊急救助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公布實施「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目前依該辦法列入受進口損害之國產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包括柑桔類(柳橙、椪柑、桶柑、柚類、葡萄柚)、蘋果、梨、鳳梨、李子、桃葡萄、番石榴、蓮霧、茶葉、牛肉、鴨肉、雞肉、豬肉、養殖草蝦、文蛤等16類。當上開國產農產品1.因貿易談判或政策改變開放農產品進口者,或2.受損期農產品之進口數量較過去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3.因國外對其出口之農產品施行出口補貼或採行其他不公平競爭措施者,導致國產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遭受嚴重損害時,主管機關得予救助。並得1. 補助有關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或廢棄,2.補助調節生產或輔導轉作,3.補助建設該項農產品產銷之公共設施,上述救助方式得採取一種或多種。依該辦法設置之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基金,已累積達十八億元,應用得宜,將可補助農民的損失。惟依該辦法公布之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僅有16項,為補救農產貿易管理及農業產銷調適措施之不足,應增列未來入會諮商談判中列入關稅減讓之其他主要農產品,以增加農業救濟制度國產農產品之保護。
七、新農業貿易策略之研訂
我國重新加入GATT之後,農業產銷制度勢必作適度之調整,農業貿易策略也必須依據國內需求、國際動態及GATT(包括烏拉圭回合)之規定重新研訂。在進口方面應訂定「防衛性」的策略,以保障農民的收益及改善農民的生活。在出口方面應充分運用GATT對我有利之貿易條件,訂定「拓展性」的策略,以發揮產業潛力。
八、農民之調適
農民能否調適GATT之衝擊,與採取調適措施成效好壞有很大關係。而要農民有良好之調適,應透過農業推廣體系、試驗研究機構或由各級行政機關舉辦GATT說明會,屆時可將加入GATT之理由、加入GATT之利弊及將遭受之衝擊、政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需要農民配合事項、及農民因應之道等問題向農業行政人員、農業技術人員、農業推廣人員、及農民代表等加以說明,使農民能瞭解與GATT有關之資訊,及農民未來將處於何種環境下經營農業,該如何運用對策因應和調適,讓農民能有心理準備。因此農民之調適除應企業化、專業化、科學化經營農業,迎接外國進口農產品之挑戰外,並應具有國際觀,未來利用GATT之優惠待遇,將有本土特色之農產品,拓銷於國外。
陸、結論
重返GATT國際經貿組織,在當前國際政經環境下,對我國整體利益而言,是利大於弊的。就外交方面而言,我國可藉此次重視加入GATT這個成員遍佈全球的國際經貿組織,與會員國建立彼此之各種實質關係,擴展「務實外交」政策。就經貿方面而言,可享GATT有會員國的各項優惠待遇,擴大國產品國外市場。長期而言,可藉由GATT所創造的經貿環境,透過整體貿易競爭,加速產業結構調整,以提升我國的產業水準。
雖然未來重新加入GATT後,臺灣農業將遭受市場開放、關稅減讓、以及各種農業保護措施將削減或撤除的衝擊,儼然臺灣農業將發生危機一般,但「危機」即「轉機」,只要調適得宜,這也是臺灣農業發展的新契機。因此,藉這個農業轉型的良機,確實評估臺灣農業未來應該發展的方向,再配合GATT衝擊下農業之調適措施,並由有關機關全盤規劃、設計與執行,使未來的臺灣農業成為現代化的農業,同時展現出農業生產企業化、農民生活現代化、農村生態自然化的農業新面貌。(全文完)
飼料營養雜誌(p.3~19)─孫明賢.九三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