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農場登記

        農業是國家建設重要部門之一,隨著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的實施,將從傳統的巢臼,全面脫胎換骨,轉變為高品質、高效率與精緻化、企業化的產業,而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提高經營規模及提高經營管理技術乃當務之急。多年來農業生產技術與經營環境大幅成長、變遷,農場經營型態己朝專業農場與副業農場之兩極化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農場登記規則」,以因應現階段農業政策發展需要,加速改善農業結構,建立產業登記制度,確定輔導對象,使農業預算經費落實於農業經營改善,以達成政策目標。

        茲將如何申辦農場登記應具備之各項要件列述如下:

        一、申請農場登記應具備條件及填具事項:

        (一)經營農場具備下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申請農場登記:

        1. 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2. 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率核計。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3. 農場應置一人以上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3)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證明者。

        (4)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民證明,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四週以上者。

        二、申請農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三份,並檢附:

        1. 申請人及技術人員之身分及學(資)歷證明(法人農場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

        2. 農場位置圖。

        3. 土地使用配置圖。

        4.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5. 經營計畫書。

        6. 固定資產、農用設施與流動資金表。如兼營林、漁、牧等副業,依相關規定應登記者,應另依該項規辦理登記。法人農場應俟法人登記核准後,再申請為農場之登記。自然人農場如係合夥或共同經營,應將所訂合同及權利義務分配辦法一併檢送。

        三、申請程序:

        申請人備妥上述有關資料文件後始向直轄縣(市)政府申請,由承辦單位按農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簽辦單逐一實地查核無誤後,分別核辦或核轉,縣(市)機關將申請設立審查簽辦單連同申請書二份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備後,再由縣(市)政府發給登記證。

        四、農場變更及換證手續:

        (一)經核准登記之農場,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同農場變更申請書三份向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二)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依其經營種類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五、農場輔導措施:    

        為提升農場營運能力,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其輔導項目包括: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

        (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

        (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

        (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供貸款等。

        六、農場考評及獎勵:

        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

        (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省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及區農業改良場等有關單位人員實地進行初評。

        (二)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省(市)主管機關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對初評成績優良之農場進行實地複評。

        (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複評成績核定。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

        七、登記之農場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且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之農場,若有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並轉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飼料營養雜誌(p.90~91)─編輯室.九三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