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寮國為霍亂疫區

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公告增列寮國為霍亂疫區,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八條及世界衛生組織1993年6月18日流行病學週刊。

        公告事項:

        一、自國外進口水產品物,其有關之檢疫措施,悉依本署公告之「應施霍亂檢疫品目表」、「進口水產品物之檢疫規定」及本署有關檢疫措拖辦理;惟凡已持有經濟部國貿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於該證有效期間內,自寮國進口鮮、活、冷凍、冷藏水產品物,應經本署港埠檢疫單位投藥殺菌或留置檢驗合格後,始可續辦通關手續。

        二、原列:安哥拉、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查德、象牙海岸、迦那、幾內亞、肯亞、賴比瑞亞、馬拉威、馬利、茅利塔尼亞、莫三鼻給、尼日、奈及利亞、盧安達、聖圖美及普林西比、史瓦濟蘭、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薩伊、尚比亞、辛巴威、阿根延、貝里斯、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法屬圭亞那、瓜地馬拉、蓋亞那、宏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蘇利南、委內瑞拉、不丹、高棉、中國大陸、印度、印尼、伊拉克、馬來西亞、尼泊爾、越南、烏克蘭、吐瓦魯等國家為霍亂疫區,與本次公告合計五十七個國家。

        三、各地區疫情況隨時仍有可能發生變化,本署將依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疫情資料妥適辦理。

飼料營養雜誌(p.31)─編輯室.九三年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