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要點
(81.2.1.修正)
一、目的
以低利融資協助民營畜牧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有效防治畜牧污染,維護生態環境。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總額度為新台幣四億元,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四成,核貸銀行出資六成,搭配貸放。
三、辦理單位
(一)審查單位:污染防治計畫書按其申貸金額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審查。
(二)核貸單位: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
四、對象
由縣市主管機關證明確實從事畜牧及畜產加工事業之農戶及公司。
五、用途
以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不包括土地)為限。
六、貸放額度
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銀行承貸,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90%。
七、貸款利率
按經理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六成計算,如經理銀行核定調整其基本放款利率時,應即日隨同機動調整。
八、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含寬限期)依計畫工程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長不的超過八年,寬限期最少一年,最長三年。
九、擔保條件
依各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十、申貸程序
由借款人向承貸行庫提出申請,申貸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者,由承貸行庫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得交由畜牧污染防治技術服務團審查,並給予技術輔導),申貸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含500萬元)轉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審查,經技術審查核可後,送由銀行核貸,前項申請所需文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訂。
十一、償還辦法
(一)利息每六個月繳付一次,利隨本減。
(二)本金自寬限期屆滿後,每滿六個月平均攤還一次。
十二、動用期限
借款人應自核貸日起一年內動用完畢。
十三、逾期處理
借款人或承貸銀行逾期違約時,改按中國農民銀行當時基本放款利率計息,並加收違約金。
十四、使用監督
(一)貸款撥付之資金,由承貸銀行監督動用,並輔導廠商建立完整之會計紀錄。
(二)行政院開發基金、農委會及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帳目憑證、設備安裝使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如有移用貸款情事,即視同違約,承貸銀行得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十五、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約、計畫說明書、作業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轉載自養牛場污染防治參考手冊)
臺灣地區現行畜牧廢水檢驗標準
項目 | 畜牧業(一) | ||
至81.12.31止 | 82.1.1~86.12.31 | 87.1.1起 | |
BOD(mg/1) | 200 | 100 | 80 |
COD(mg/1) | 400 | 250 | |
SS(mg/1) | 300 | 200 | 150 |
備註 | 適用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 |
項目 | 畜牧業(一) | ||
至81.12.31止 | 82.1.1~86.12.31 | 87.1.1起 | |
BOD(mg/1) | 400 | 100 | 80 |
COD(mg/1) | 650 | 450 | |
SS(mg/1) | 400 | 200 | 150 |
備註 | 適用草食性動物,如牛、馬、羊、鹿、兔 |
飼料營養雜誌(p.52~54)─林岩.九三年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