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場申請牧場登記參考資料
壹、申請『牧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建築執照二份(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築物證明文件,使用他人所有建築物另具提供使用證明文件)。
三、經營計畫書二份。
四、牧場工程圖樣(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剖面圖)二份。
五、畜牧設施說明書(包括飼料製造設備及禽畜糞尿處理設施)二份。
六、場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二份(使用他人所有土地應加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內含地號、面積、期限、條件)。
七、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影本(與正本相符)二份。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農業「畜牧」生產必要設施時,檢附農業及環保單會勘記錄。
八、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二份(種畜、種禽牧場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為畜牧技師或獸醫師。生產牧場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為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或曾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長訓練一個月以上,得有結業證明書,或具五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
九、種畜牧場須具備家畜登錄、登記資料二份(用以配種之公畜須全部具有血統登錄證書,母者須半數以上具血統登錄)。
十、牧場現有家畜禽飼養種類目的及用途詳細個別記載表二份。
視牧場登記別檢齊一至十項文件送請牧場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辦理。
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牧場設立登記申請書件其他注意事項:
1. 牧場場名:公司組織者於國內無相同名稱。合夥及獨資經營者於同縣轄內須無相同場名。
2. 牧場場址:編養門牌號碼者述明門牌號碼,未編門牌號碼者書明牧場所在土地之地段地號及負責人住址、聯絡地點。
3. 資本總額:公司組織經營之牧場,牧場資本額需與公司資本額分開列明。
4. 公司組織經營之牧場,公司執照營業項中須具有家畜禽產銷之項目。
貳、申請『牧場登記』應具之書件:
一、牧場設立許可同意書影本(與正本相符)二份。
二、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環保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禽畜糞尿處理設施報告。
三、環保單位或其認可單位最近六個月內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四、畜牧場圖記印模、負責人印章印模。
縣市主管機關接到牧場登記申請書時,應先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其排放水經檢驗合格後,分別核辦或核轉。省主管機關接到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牧場登記申請書時,得派員會同縣市人員複查,在憑核發牧場登記證書。
參、申請『牧場變更登記』事項應具備之各種證明書件:
一、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簽辦單一份。
二、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具備之各證明書件各二份。
(一)場名變更:公司組織經營者具備公司執照影本,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協議書。
(二)生產牧場變更為種畜牧場:
1.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歷證件(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2. 種畜血統登錄、登記證書(公畜血統登錄,母畜須一半以上具登錄,其餘具登記)。
3. 種畜種類、頭數、飼養目的用途個別詳細記載。
4. 附牧場登記規則第七條有關書件(建築物附增加部分之建築執照)。
(三)場址變更:
1. 遷址:與設立登記應具書件相同。
2. 門牌變更:戶政事務所影本。
(四)負責人變更:
1. 公司組織者變更須附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影本之董監事、董事長變更文件。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契約書並推舉負責人,如合夥人變更時須另附蓋有原合夥人印章之同意書。獨資經營者附蓋有原登記牧場負責人印章之讓渡書。
2. 牧場財產如非自有者,須附財產使用權證明。
(五)資本總額變更:
1. 公司組織者附公司執照影本及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2. 合夥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3. 獨資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六)場地面積變更:
1. 擴大部分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2. 擴大部分之土地如使用他人土地,須附使用同意書,內含地號、面積期限及條件。
3. 擴大部分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文件。
4. 擴大部分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
5. 場地平面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內)。
6. 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7. 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具鄉鎮市公所以上於保護區公告前建場證明文件。
(七)家畜禽飼養種類頭數變更:
1. 經營計畫書(含飼養頭數、種類、投入資金、五年生產頭數、銷售方式)。
2. 須增加場地面積者,同場地面積變更應具之書件。
3. 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4.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牧場已登須檢附保護區公告前已增加飼養畜禽種類、頭數之鄉鎮市公所以上單位證明文件。
(八)畜禽舍數量及構造方法變更:
1. 增加畜禽舍之建築使用執照,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築之證明文件。
2. 構造圖及設備清單。
3. 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轉載自養牛場污染防治參考手冊)
飼料營養雜誌(p.105~107)─黃國青.九三年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