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污染防治輔導措施(上)

一、農民教育講習:

        (一)法令宣導。

        (二)示範觀摩

二、行政輔導任務編組:

        (一)農委會成立「畜牧污染防治技術服務團」。

        (二)省政府成立「畜牧廢水防治協調督導會報」。

        (三)農林廳成立「高屏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養豬污染防治小組」。

        (四)各縣市政府成立「畜牧廢水處理執行小組」。

        (五)各縣市政府農業局成立「畜牧污染防治督導小組」。

三、技術輔導:

        (一)提供處理設施標準圖。

        (二)現場施工技術輔導。

        (三)處理技術開發推廣。

        (四)畜試所成立「畜牧污染防治技術技術輔導站」。

四、貸款輔導:

        (一)加速農村建設─養豬農戶污染防治設備貸款(5,000頭以下)。

        (二)行政院開發基金─畜牧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5,000頭以上)。

五、獎勵補助:

        (一)糞尿處理獎勵補助金。

        (二)沼氣利用設備補助(仔豬保溫、沼氣發電、焚化爐)。

        (三)堆肥醱酵處理設備(簡易堆肥舍、送風式堆肥舍、自動翻堆堆肥舍)。

        (四)無排放水豬舍示範(免洗豬舍、廄肥豬舍、廢水再循環利用豬舍)。

        (五)豬場環境綠化美化。

        (六)污染防治設備補助。

        (七)示範觀摩農戶補助。

六、建築法第19條─

        內政部、省或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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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申辦養豬農戶污染防治設備獎勵補助

        一、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查詢污染防治設備獎勵補助已核定之計畫項目、獎勵補助金、金額、戶數及申辦時間等情形,並領取『養豬農戶污染防治獎勵補助申請書』等書件。

        二、依申請書格式詳細填寫申請人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電話、現養家畜種數量、申請獎勵補助項目(以打勾表示)、獎勵補助金額等資料,攜帶身份證、私章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提出申請。

        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領『豬糞尿處理設施工程標準圖』,依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施工,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四、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於接獲農戶『養豬農戶污染防治獎勵補助申請書』後,應核對申請書有關資料,併同『養豬戶污染防治基本資料卡』(甲聯)正反面影本,提送縣市政府『畜牧污染防治督導小組』審查。

        五、縣市政府『畜牧污染防治督導小組』開會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通知農戶,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及『畜牧污染防治技術輔導站』,並輔導農戶設置污染防治處理設備,俾使如期完工。

        六、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於農戶完成污染防治處理設備後應即通知縣市政府派員現場勘查、噴漆標示,拍照(二張),沖洗一式三份,並將照片貼於『養豬場污染防治設備現場照片黏貼卡』一式三份,一份存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建檔,一份送縣政府建檔,一份以憑辦理核發獎勵補助款。(噴漆標示及拍照詳如養豬戶受補助設備噴漆標示、拍攝處理設備照片、建立基本資料卡辦理要點)。

        七、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於農戶完成污染防治處理設備後,現場勘查、噴漆標示、拍照,應填具『養豬農戶污染防治設備獎勵補助設備完工證明書』,連同『養豬場污染防治設備現場照片黏貼卡』一份,核轉縣市政府以憑辦理核發獎勵補助款。

        八、養豬場污染防治獎助補助項目,如屬『豬糞尿處理獎勵補助金』,於完工勘查時,依原計畫規定應會同縣市政府家畜疾病防治所派員採樣檢驗,並發給農戶『排放水水樣檢驗報告』,或檢附環保單位(及環保單位認可之代檢驗機關)二個月內之廢水檢驗證明,以憑辦理核發獎勵補助金。

肆、養豬戶受補助設備噴漆標示、拍攝處理設備照片、建立基本資料卡辦理要點:

        一、養豬戶受補助設備噴漆標示:

        (一)由鄉鎮公所、縣市政府利用養豬戶受補助設備完工驗收時,依補助年度別及補助項目,分別於受補助之處理設備明顯處噴漆標示。

        (二)各項補助設備噴漆標示方法如下:

補助工作項目 噴漆標示處(方法)
(1)處理設備獎勵補助

(2)沼氣保溫

(3)沼氣發電

(4)焚化爐

(5)堆肥舍

(6)免洗豬舍

(7)廄肥豬舍

(8)牧場綠化美化

(9)示範觀摩農戶

紅泥膠皮上或處理池水泥牆上。

保溫設備外殼。

發電機外殼。

焚化爐外殼。

堆肥舍外牆上。

豬舍外牆上。

豬舍外牆上。

於牧場入口處立標示牌。

於牧場入口處立標示牌。

註1. 標示木牌規格:長80~100公分,寬40~50公分,白底藍字。

註2. 字體大小,如噴於設備上,每字至少長、寬各5公分。如噴於牆上或紅泥膠皮,每字至少長、寬各10公分。

註3. 字體採白色或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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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拍攝處理設備照片:

        (一)養豬戶設置處理設備完工、排放水檢驗合格後,由鄉鎮公所依養豬戶設置處理設備情況拍攝養豬場之處

飼料營養雜誌(p.42∼47)─資料室、九四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