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度動物用藥品管理計畫
一、計畫方針
動物用藥品品質影響動物健康,為提高並確保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並促進畜牧及水產事業之發展,本計畫辦理主要工作為:
(一)查緝取締不合法動物用藥品,以防偽、禁動物用藥品之製造、販賣輸入。
(二)抽查市售動物用藥品之品質及標籤、仿單,並逐批查驗生物藥品之品質,以防劣藥之產生。
(三)追蹤抽查動物用藥廠,促使其依優良藥品製造標準製造優良藥品。
(四)辦理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教育及抽驗畜產品中藥物含量,防範藥物殘留於畜產品內。
二、單位計畫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及販賣業者許可登記: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分別應依法登記,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營業,並利經常管理輔導。
(二)查緝取締偽禁動物用藥品:
1. 各縣(市)政府每年應經常自行抽查轄內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家畜醫院、診所、製造業者及畜牧場,並機動調查處理偽、禁、劣動物用藥品。
2.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不定期機動會同縣市政府抽查市售及畜牧場所用動物用藥品,以期根絕偽、禁、劣動物用藥品。
3. 宣導獸醫人員、畜牧業者及販賣業者正確認識動物用藥品,並檢舉不合法動物藥品,以維護其利益。
(三)查驗藥品品質:
1. 各縣(市)政府每年依所訂目標抽查轄內市售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以檢查其品質。並查核標籤、仿單之記載,以期減少不合規定事件。
2. 為提高動物用生藥品品質,除依照規定審核新申請藥品外,並施行逐批檢驗製造及輸入之動物用生物藥品。
(四)提高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製藥水準:配合中央政策,會同有關機關追蹤抽查動物用藥廠,促使藥廠切實依標準製造優良藥品。
(五)辦理認識及正確使用動物藥品教育:為減少動物用藥品殘留於乳、肉、蛋等畜產品內,以保障消費者健康,各縣市應視需辦理認識及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教育。
(六)辦理防範飼料中濫用藥物監控工作:全省分為四區,每區每月由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派員至轄內雞場,抽查雞蛋及雞肉檢驗其中是否含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藥物。所抽樣品經檢驗結果如為陽性,立即至該樣品來源之雞場,除協助其查原因,輔導改善飼養管理外,並抽檢飼料追蹤其藥物之來源。
八十三年抽查市售動物用藥品及其標籤、仿單目標件數表
縣市別 | 抽查市售動物用藥品件數 | 檢查標籤仿單件數 | 備 註 |
臺北縣 | 30 | 90 | 1. 國內製造及國外輸入藥品之抽驗宜並重。 2. 抽查藥品之劑型,宜以當時販賣場所所有之劑型普遍抽查。並儘可能避免在同一時間內抽查同一藥廠藥品之比例過高。 3. 所抽查藥品宜分散送檢之時間:全年抽查藥品在35件以下者,以四個月送檢為原則;全年抽查藥品在40件以上者,以三個月送檢一次為原則。 4. 劑型之分類:注射液、乾粉注射劑、乾粉懸濁液、滅菌懸浮液、治療用散劑、消毒劑(散劑)消毒劑(溶液劑)、口服液劑、膠囊劑、錠劑、丸劑、栓劑、軟膏劑、原料藥(散劑)、原料藥(溶液劑)、生物製劑(固體、液體)。 5. 抽查藥品時應注意查緝偽、禁動物用藥品,並立即依法處理。 6. 遇有記載不合之動物用藥品,宜存證後,逕移請製造或輸入業者所在地縣市政府處理,再視需要送檢其品質。 |
宜蘭縣 | 25 | 75 | |
桃園縣 | 35 | 100 | |
新竹縣 | 30 | 90 | |
苗栗縣 | 25 | 75 | |
臺中縣 | 40 | 110 | |
彰化縣 | 55 | 150 | |
南投縣 | 25 | 75 | |
雲林縣 | 55 | 110 | |
嘉義縣 | 35 | 100 | |
臺南縣 | 60 | 170 | |
高雄縣 | 55 | 150 | |
屏東縣 | 65 | 180 | |
臺東縣 | 25 | 75 | |
花蓮縣 | 25 | 75 | |
澎湖縣 | 15 | 45 | |
基隆市 | 15 | 45 | |
新竹市 | 20 | 60 | |
臺中市 | 25 | 70 | |
嘉義市 | 15 | 45 | |
臺南市 | 25 | 70 | |
總計 | 700 | 2,000 |
民國八十二年畜牧生產工作檢討報告
工作項目:動物用藥品管理
實施要領: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及變更登記
1. 受理動物用藥品廠設廠及變更登記申請。
2. 82年經核准設廠及變更登記4件。
3. 本省業經認定已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之藥廠共計67家。
二、動物用藥品販業設立登記
1. 受理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申請設登記。
2. 82年經核准設立登記2件。
三、動物用藥品查驗登記
1. 受理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初審。
2. 82年經查驗合格90件。
四、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申請許可
1. 受理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登記。
2. 82年經核准輸入許可30件。
五、動物用生物藥器抽樣查驗
1. 受理申請查驗生物藥品。
2. 82年查驗771批經查驗合格者768批,不合格者3批。
3. 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者每瓶粘貼查驗合格封緘始准出售,不合格者則監督廢棄。品質不合格及標示不全之化學藥品依法處理。
六、抽驗市售動物用藥品及查緝取締不法動物用藥品
1. 82年度全年應完成數量:
(1)抽驗市售動物用藥品750件。
(2)查緝取締偽、禁、劣動物用藥品。
2. 82年度全年估計完成數量:
(1)檢驗850件。
(2)抽查販賣及使用動物用藥品場所250家次,查獲偽劣藥品40件。
3. 完成進度百分比:100%。
4. 得失檢討:積極抽查及取締偽、禁、劣藥品,及抽查標籤仿單,已使偽禁劣藥品及不合規定之標幟顯著減少;為徹底根絕此等藥品,仍須加強辦理。
七、核轉動物用藥品輸出許可
1. 受理動物用藥品輸出申請。
2. 82年經核准輸出許可200件。
八、推動藥廠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1.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追蹤檢查並輔導動物用藥廠依據優良品製造標準製造藥品。
2. 82年經追蹤檢查及輔導藥廠40廠次。
3. 完成進度百分比:100%。
九、辦理防範雞蛋中藥物殘留工作
1. 82年預定抽查雞蛋1,000枚,雞肉300件,檢驗其中藥物含量,並輔導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
2. 82年估計完成在全省20縣市360戶雞場內抽查雞蛋2,261枚,雞肉497件。
3. 完成進度百分比:100%。
4. 得失檢討:雞蛋及雞肉經抽查及輔導後,少部分仍有藥物殘留,為達到「零殘留」之目標,仍需加強辦理。
飼料營養雜誌(p.88∼92)─農林廳、九四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