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畜水產品中殘留藥物之要領

        人類獲得了溫飽,在飲食方面就會進一步講求衛生與安全,大家都希望能確保健康而又能延年益壽。

        消費者有絕對選擇食品的自由,同時也有拒購不良品的權利;問題是,我們有沒有足夠的、安全衛生的農畜水產品讓消費者去選購。

        徹底防範豬肉中殘留藥物是王們的責任與義務;為了做好本項工作,必須由飼料、畜牧、獸醫、動物用藥品等業界及家畜市場、屠宰場、肉商、肉品加工廠、外銷冷凍(藏)肉類加工廠、農政機關等共同努力及研究單位、學者、消費團體及食品衛生、商品檢驗等主管機關支持與鞭策。可以說,各行各業都有責任,我們盡量把份內的事情做好,就是行善積德。

        近年來,有很多的農畜水產藥物,從實驗動物身上,被證明有相當強的毒性,尤其一些藥物會引起動物畸胎、惡性腫瘤或白血病則更為可怕;常見的畸胎的兔唇、四肢畸型、缺後頭骨(或水腦)、上顎裂、心臟無中隔……等。這些藥物有利於農畜水產,對人類有很大的貢獻,只要使用得當,應該是有利無弊,就怕不按規定使用,或忽略了防範藥物殘留的要領;其中絕大多數是無意的、不知不覺的、「古早道莫問題」的情況下所造成的。農畜水產品中,並不是絕對不能有藥物的殘留,而是規定有最高限量,只要不超過最高限量,人類正常食用,應該不成問題。

        有人主張,在飼養家畜家禽時,為了防範藥物殘留,根本就不要使用藥物;果真如此,那就所謂「天生天養」,大家就很難吃到健康的禽畜產品,甚至於就餓肚子。現代世界上有廣大的未開發之落後地區,醫藥衛生缺乏,人畜禽疫病不斷,那能生產豐足的乳肉蛋類供居民食用?憶起早年台灣,年節或喜事才有機會吃到雞肉,病人或有錢的老年人才有雞蛋吃;一戶農家養一兩頭黑豬,一年出豬一次,就慶幸是神保祐,所謂獲得了「土地公財」;在年節或喜慶之外的平常日子裡,偶而會吃到煮醬油的雞鴨肉,我們小孩子們會很高興,覺得味道真不錯,雖然明知那是死雞死鴨肉,有時雞鴨未成熟,很小很「稚」也捨不得丟掉。小孩子不懂事,大人(家長)們可在擔心未來的年節沒有雞鴨拜神,或者掃墓時,只能在一塊肥豬肉旁擺了三個雞蛋充數充數。描述了這一段,聽起來好像很嘔心,但卻是真實的故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要生產豐足的農畜水產品,條件很多,但絕對不能完全不使用藥物,否則就不能吃到健康的產品。禽畜不健康,不但吃不到牠們的產品,更嚴重的將是禽畜的疾病或病原也有可能傳染給人類,這有可能是人畜共通傳染病,那就涉及公共衛生問題。

        我國如果無法有效改善農畜水產品殘藥殘毒問題,不但對消費者無法交代,且有可能使相關產業萎縮,甚至於破產,在國際間則成為被譏笑的對象;因此,我們要下決心做好。

        為防範畜(水)產中殘留藥物,提供淺見如下:

一、最理想的根本辦法是不必用藥,建議如下:

        1. 養畜(殖)場(戶):

        在飼養環境、管理器材及疾病防治等方面,具備有完善的硬體及軟體設施。就飼養禽畜之場所而言,其建築力求冬暖夏涼,日光充足,每棟間有適當距離,新進之禽畜及飼養中發現之病禽病畜皆分別有合適之隔離禽(畜)舍,場內外排水良好,清除雜草及矮灌木,減少蚊、蠓、蠅、蝨之孳生棲息,全場四周及進出口設有防疫設施,對進出之人員、飼料、禽畜及任何物品採取嚴密之防疫措施。至於水產類養殖池之起碼條件,應有優良的水質,因此建議重視水池工程設計及施工,期能在省能、省工及省電的情況下,有效地換水、充氣及清除穢物,其中最忌排水不良,重複引進廢水,破壞飼養環境。

        2. 飼料廠(含自製自用飼料戶):

        提供高品質的飼料,應可減少用藥;飼料講求新鮮、純淨及衛生,因此應慎選原料,妥善儲存,配方合適,準確下料,混合均勻,造粒適溫適硬,冷卻乾燥良好,包裝妥善,品管嚴謹,且趁新鮮時用完。

二、非用藥不可時,建議如下:

       1. 飼料廠及自配飼料戶(即自製自用飼料戶):

        (1)不可將成藥、製劑或原料藥等直接添加於飼料,而應該採用飼料添加物。

        (2)選用適當的飼料添加物─即符合使用目的,且可達到使用目的。

        (3)做好品管,勿購入冒牌貨或假貨;尤須注意顏色、形狀等物理性狀相近者,如以富來頓(Furazolidone)頂替乃託文(Nitrovin)、卡巴得(Carbadox)、頂替維生素(Vitamins)、磺胺劑(Sulfa drugs)頂替無機鹽類等,有時讓使用者違規用藥尚不自覺,故應特別注意逐批桶採樣化驗。

        (4)依照規定使用飼料添加物,中央農政主管機關早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公告「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復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五月二十一日公告「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同時亦詳細規定何種添加物不得單獨使用,及何種物質不得作飼料添加物等。內銷禽畜如依本準則之規定使用飼料添加物,其產品應可符合衛生署公告之衛生標準;外銷則須依輸入國所要求之規格而飼養。前項準則,為符合實際需要經常檢討,隔一段時間,就會修正,請隨時採行它的新版本。

        (5)徹底防範藥物Carryover:

        •設置完全分離之生產線,生產不加藥物或飼料添加物之飼料。

        •排定適當的製造程序。

        •其他事項請參閱另一篇拙作「飼料中藥物Carryover之控制及預防」。

       2. 養畜(殖)場(戶):

        (1)應正確使用飼料,勿用含任何藥物成分之飼料飼養大豬、大雞、肉雞後期、大鴨、肉鴨後期、蛋雞、成蝦、成鰻及泌乳牛等。

        (2)勿在飼料中自行再添加藥物或含藥飼料添加物。

        (3)防治畜禽或水產動物疾病,應延請合格獸醫師協助。

        (4)在停藥期未屆滿前所生產之產品(如乳、肉、蛋、魚、蝦等)勿出售供人食用、屠宰及加工。

        (5)應勤掃禽畜糞尿,以避免皮膚日夜接觸重吸收殘留在糞尿中之藥物。

        (6)建議與飼料廠(商)之送貨員共同抽取飼料樣品封存待查驗。

        (7)養殖場(戶)勿將不當藥物或化工原料投入池中。

        3. 獸醫師或具有開業資格之獸醫佐:

        請親自診斷、處方及監督使用藥物或飼料添加物,嚴格避免發生藥物殘留。

        4. 藥廠藥商及飼料添加物販賣業者:

        (1)所出售之動物藥品飼料添加物等均應依法以中文標示。

        (2)協助宣導政令並指導客戶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及飼料添加物。

        5. 家畜市場、魚市場、肉商及肉品加工廠:

        (1)執行藥物殘留檢查。

        (2)建立正確之貨源資料,以便追蹤責任。

        (3)與養畜(禽、殖)場(戶)簽訂合約,保證品質。

        6. 農政機關:

        請加強管理動物用藥品、飼料添加物、飼料以防範畜(水)產品中殘留藥物。

        7. 食品衛生機關:

        請加強屠宰衛生檢查及畜(水)產品管理,對涉嫌藥物殘留者,除依法個別處罰外,移由農政機關追蹤輔導及密集查驗取締及監視。

        8. 商品檢驗局:

        請將藥物超量殘留之貨源資料供由農政機關追查其飼料及輔導和取締。

        9. 學術研究單位及學者專家:

        請協助開發檢驗方法及所有一切有關防範藥物殘留科技。(本文業經作者同意授權刊出)

飼料營養雜誌(p.95∼98)─彭亦桂、九四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