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農地利用與管理

一、前言

        農業是一種生物性的產業,一定要有土地才能生產,但隨著工商業的發展,目前產業的重心已移至工商業。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及人口增加,對土地需求也不斷擴大,加上農業的投資報酬率低於其他非農業的用途,因此對農地轉用的壓力相當大。

        土地是一個重要特殊的資源,供給固定、不會再生、不可移動,做為農業使用就好像一塊市,做布雖然比做成衣服沒價值,但是做成衣服以後,只能供特定人穿,並不是每一個人都適合。作為農地使用,提供人類糧食,提供人類活動的寬敞空間,新鮮空氣的製造場所,也為後代子孫留一片可再利用的淨土。因此,農地需要保護,而且越是先進的國家,對農地的保護越是認真。

二、農地資源

        目前我國國土的利用北、中、南、東四個區域計畫上位指導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下位計畫,對全國土地實施全面性土地利用管理。將全國土地劃分成都市計畫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區依據「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分成九個區,再對各區內土地劃分成十八種用地別,予以管制使用這其中屬於農業用的土地有:

        1.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約326千公頃,是經過投資改良或有灌溉排水良好之優良農地,為農業發展之精華地區,除國家重大建設及地區發展特殊需要外,嚴格限制轉用。

        2.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15千公頃,其土地農業生產環境較差,但仍為本省主要農業產品,容許一般轉用,目前之工業區、新社區、文教設施等,均以此類農地為轉用對象。

        3.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45千公頃,屬於山坡地果樹、茶園等特產作物產區,可在兼顧山坡地水土保持、環境保育原則下,作區域性整體轉用。

        4. 其他尚有風景區、鄉村區、森林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國家公園內之農牧用地計64千公頃,因屬特定目的事業發展用地,可以依其發展需要,轉用並不受限制。

        5. 另有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農地,面積估計80千公頃,一般視為都新擴大之預備用地,可依都市計畫變更之規定,轉作都市建設使用。

三、農地利用綜合規劃

        這些寶貴的農地資源,如何合理的管理及開發利用是很重要的,我們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從雲林縣開始實施「農地利用綜合規劃」。

        「農地利用綜合規劃」是以農地資源為基礎,利用現代化航遙測技術調查農地資源分布概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現況、農民意願等等,並配合土壤調查、農地生產力分級,劃分以200公頃為單位之農業生產區段,而做的精密規劃工作。

        目前已完成全省各縣的農地利用規劃工作,並配合環境變遷,針對規劃已滿五年之縣市,進行通盤檢討工作,進行檢討調整,使規劃結果更精密更切合當前農業發展實際需要。

        在發區段內,以每20公頃─50公頃組成共同經營班,班的成立由農民本身自立自強的精神,發展本身農地最好利用方式,並經由班的分工與合作,達成產製貯銷一元化的共同經營體,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四、農地的管理

        對於非農業的使用,依「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供可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一般農業區則除上述用地外再增加遊憩用地及墳墓用地。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除非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改劃為其他分區,否則是不何作非農業使用,而在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均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目前農業單位在配合辦理變更使用時,審核重點通常在於審查是否影響鄰近農地利用及農業生產環境,該項變更是否會影響同一區塊內農路的使用,是否影響灌溉水通路的完整,變更用途土地上所排放的水或空氣是否影響區塊內農作物的生長,變更用途所作建築是否會影響區段內其他農地的生產等等。而這些都涉及同一區塊的完整性,因此今後當更慎重來處理。

        另外目前農地的管理,依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不能自耕是不能取得的。自耕的認定是採取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方式處理,自耕能力證明書之規定一是一般農民依「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取得,二是「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承受農地自耕認定標準及證明書核發注意事項」。目前各方迭有反應,宜作妥適調整以因應今後農業發展需要。

        鑑於農業已是一個很現代化的產業,農場經營者應具備多方面的技術,才能經營好農業,今後農地的承受者除繼承者外,應具有一定農業技能才准予進入此一產業,因此新從農業者,應鼓勵農業學校畢業或農業專業訓練參與與農業生產行列,更重要的是要由這些青年農民在鄉間組成共同經營班,帶動地區農業發展。

五、農地利用綜合規劃的執行

        除了農地的管理,限制其作農業外用途外,我們更認為要積極誘導其促進農地利用,除了是減免稅賦,對農業用地規定課田賦,不課地價稅(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目前更全面停徵田賦。對於土地移轉要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亦規定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予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免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品外銷者,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同條例第三十四、二十五條);對農業用電、用水、用油給予優待(同條例第二十五條);對災害受損則要協助融資及救濟(同條例第四十四條)。更積極的作法,是在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完成區段內作物制度選定後,組織共同經營班,針對區塊農業發展配合此些作物區域性經營之需要,規劃灌溉、排水改善、農路改善、農機配置、運輸集貨設施等現代化設施,並協助班的產銷施設。協助的意思是說政府出少部分30%,農友出大部分70%,對於農友要完成的設施早一點讓其實現,其後就要以班的力量,以區段的共同利益來發展班共同事業,建立特有品牌,利潤合理分配於班員成為利益,患難與共的一個「生命共同體」。

六、不適宜農地的釋出

        經「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規劃結果認為,已不適宜農作的土地,則應予釋出作為非農業使用,以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但此項釋出必須依據區域性、整體規劃及公平的原則,分期分區有計畫的釋出與轉用,並以稅課方式課除其中變更的利益或以區段徵收處理,均需建立基金的差額用來回饋農業建設與農村發展。

飼料營養雜誌(p.29∼32)─徐菱松、九四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