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各機關專家學者代表

會商農、漁會法研修方向

        行政院農委會表示,為改進農漁會組織,以發揮服務功能,行政院指示,農(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宜由內政部改為農委會;惟對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業務仍應由財政部依金融法規嚴格管理,對金融業務管理所作之決定及檢查結果所作之報告,主管機關應負責處理。同時,內政部、農委會應會同有關機關在一年內修正農、漁會法等相關法規。該會經洽商內政部,決定成立「農漁會法修法專案小組」,負責策劃修法原則與方向及審議工作小組修法內容,並督導工作進行。

        農委會說,該專案小組由內政部次長李本仁與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吳同權擔任共同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內政部社會司司長,財政部金融局局長,行政院第1組組長、第5組組長及法規會代表,該會主任秘書、漁業處處長、輔導處處長、法規會執行秘書,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福建省政府秘書長,台灣省農會理事長,台北市農會理事長,高雄市農會理事長,台灣省漁會理事長及專家、學者3人等計21人。至於有關專業小組幕僚作業,業經內政部函請該會負責統籌辦理。

        農委會又說,為確實執行本項工作,該會已於內部分別成立農會法修法工作小組及漁會法修正工作小組,作為專案小組之幕僚單位,負責整體農(漁)會法研修工作,及辦理專案小組指示事項,各工作小組召集人分由輔導處處長、漁業處處長擔任。

        農委會強調,6月11日召開之專案小組會議主要目的係為向小組委員報告農(漁)會法修法的目的,同時就有關農(漁)會組織架構、股金制度、權責劃分、組織任務與功能、輔導及監督等方面,進行修法大方向之研商以及原則性重點討論。經討論後綜合做成下列8點修法時應一併考量之方向:

        一、農漁會法修正工作並無大修或小修之問題,凡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事項,以及農會業務和政府上所需者,均應通盤檢討修正。

        二、由於農漁會兼具職業團體與經濟性團體性格,必須深入探討農漁會之定位。

        三、農漁會組織架構如何界定、層級劃分、上下級組織間聯繫關係、農漁會內部組織調整以及農漁會合併問題等均應考量。

        四、農漁會選聘任人員(理監事、總幹事)之產生方式與權責須檢討改進。

        五、農漁會會員之資格,農漁會與會員之權利與義務關係,股金制度恢復與否等問題須重新檢討定位。

        六、現行農漁會之任務或業務項目應考慮隨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七、農漁會與政府之關係,及政府對農漁會之輔導與監督事項,均應詳加研討。

        八、探討建立農漁會金融體系及相互支援制度,導入會計師簽證制度,並強化內部檢查、監督等防弊措施與功能。

        農委會指出,農漁會組織普遍,一向協助政府推行農業施政,建設農漁村,保障農漁民權益,績效卓著,目前為因應環境變遷,必須重新調適、改革,相信透過法規修正,可重建農有、農治、農享之農會。

飼料營養雜誌(p.70∼71)─農委會、九六年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