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修改施行

        農委會表示現行「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於84年4月28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由於地方政府及漁業團體反映,部分條文對經營漁業種類規定過嚴,不合漁民實際需求。故已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農委會指出,台灣地區未滿五噸漁船(不包括舢舨、漁筏)達2,400多艘,該等小型漁船常隨漁況變更其經營漁業種類;且除拖網漁業外,小型漁船作業對漁場資源壓力較小。為方便漁民作業,該會決定放寬對小型漁船經營漁業種類之限制,於上開準則,增列:「未滿五噸漁船經營之漁業種類不予限制。但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等漁業種類時應依本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即未滿五噸漁船得依船主意願,選擇適合其經營之漁業種類;但除原已核准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者,得按原核准漁業種類繼續經營外,其他漁船不得選擇經營該四項漁業。

        又,現行準則第22條規定:「以鰹鮪圍網、漁獲物運搬船漁業之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汰舊噸數不足時,得以原登記經營或兼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之漁船之汰舊噸數補足」。由於魷釣漁船多為大型漁船,倘汰建新船較原有漁船大,應補足汰舊噸數時,因乏較小之魷釣汰舊噸數,常造成業者之困擾。故農委會已修正上開規定,使魷釣漁船得比照鰹鮪圍網及漁獲物運搬船,於汰舊噸數不足時,准以珊瑚漁業等政策上欲汰減之漁船之汰舊噸數補足。

飼料營養雜誌(p.107)─農委會、九七年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