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釋出方案修正

擴大變更管道並縮短審查時程

        農委會表示,行政院三月六日同意辦理該會所提之農地釋出方案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以農地釋出作業中之簡化審查流程與調整回饋規定為之主。包括:

        一、擴大農地變更管道,配合內政部已完成「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土地可配合實際需要,由民間隨時申請變更使用;但政府以專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依該計畫辦理。依此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約十萬公頃農業區將可配合實際需要,由民間依上開審議規範辦理。

        二、大幅縮短審查時程,農地變更審查程序修訂為採「單一窗口併行審查」方式辦理。各事業審查流程及申請開發最小面積,依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事業性質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農地變更應設置之設施及回饋項目,改採原則性之規定,其應設置設施與回饋項目,回歸至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其有增(修)訂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各事業之回饋規定,將可配合實際需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社會、經濟景氣狀況作彈性之調整。

        四、為使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更為有效利用,增訂地層下陷地區農地變更優惠規定,經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之農地變更得免繳回饋現金,以鼓勵優先使用該地區農地,使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更為有效利用。

        五、為配合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增訂鄉村區及其邊緣農地採一併整體規劃者,得免繳回饋現金,但其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農委會指出,農地釋出方案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核定實施後,各機關均積極配合推動各項工作,但因時值經濟景氣不佳,投資意願不高,且該方案涉及層面甚廣,受限於法令修正程序,部分法規仍在研議或修訂中,致影響整體審查作業時效,該會為加速推動該方案,經參酌各機關修正意見,研定修正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該會說,該方案所需辦理之各項工作,各相關機關均已依分工原則,本於權責積極辦理中。各相關機關辦理完成修訂或研擬之工作,包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修訂、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之研擬、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研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修訂、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訂定及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等。在農地變更面積方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底止,非都市土地部分計有三、九二八公頃,其中二、0二三公頃已核定變更使用,正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中者計一、九0五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使用計二、三七二公頃;另非都市土地配合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面積約一七、六五三公頃。

飼料營養雜誌(p.100∼101)─農委會、九七年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