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與畜產品衛生

一、前言

        動物用藥品,顧名思義係指專供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之預防劑、治療劑、診斷劑和其他具有促進或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藥品,如生物藥品、抗生素、磺胺劑、化學藥品、荷爾蒙類、驅蟲劑等,其範圍廣泛,種類也非常多,需求量亦與日劇增。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係指為促進家畜禽及水產類之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保持其健康而添加於飼料中使用之藥物,包括抗菌劑類、抗寄生蟲類、抗黴菌劑類及荷爾蒙類等四類。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直接目的,係用於維護動物健康,保障動物之生命,提高畜牧生產力,進而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間接目的則可提供人們豐富、價廉、鮮美、安全與衛生之畜產品(包括肉、蛋、乳品等)。

        近年來台灣地區經濟之高度發展,生活的富裕,國人對於動物性蛋白質(畜水產品)之需求量日趨增加,不僅是要滿足量的需求、價格的便宜、更要追求衛生與安全,時下消費者有絕對選擇畜產品的自由,同時也有拒購不良畜產品的權力。民國77年國內發生豬肉中殘留藥物事件,曾引起國人一陣驚慌,不敢購吃豬肉,導致豬價慘跌,畜牧產業差點造成危機,此即為一明顯事例。品質優良之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在正確安全使用下,確能維護動物健康,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然而不當之使用或品質不良,非但動物健康無法獲得確保,且亦造成畜產品中殘留藥物,直接間接的危害國民健康,因此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質之良窳,正確安全使用與否,與畜產品衛生息息相關。

二、有關藥物殘留的一些觀念

(一)藥物殘留(Drug residue)之定義

        所謂藥物殘留係指投予動物體內之動物用藥品,或因環境污染因素而攝入動物體內之化學物質,其以原型態或代謝物聚積或貯存於動物之細胞、組織或器官內稱之。

(二)殘留物之種類

        食品中所殘留之藥物種類依其藥物之來源及其性質,蓋可分為下列四大類:1. 環境污染物質,如放射性物質及重金屬(砷、汞、銅、鉛、鋁、鎘、鉻等)。2. 農藥,如有機氯化物(Aldrin、Dieldrin、Lindane、DDT等)及有機磷化合物(Malathion、Parathion等)。3. 動物用藥品,又可分為(1)抗生素類,如Penicillin Neomycin、Tylosin等;(2)磺胺劑類。如Sulfamethazine、Sulfamonomethoxine等;(3)荷爾蒙類,如DES、Dexamethasone等;(4)其他抗感染劑類,如Furazolidone、Pyrimethamine、Flumequine、Quinolone等。4.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又可分為(1)抗菌劑類,如卡巴得(Carbadox)、氯四環素(Chlortetracycline)等;(2)抗寄生蟲劑類,如沙利黴素(Salinomycin)、摩朗得(morantel);(3)抗黴菌素類,如寧畜定(Nystatin);(3)荷爾蒙劑類,如碘化蛋白(Thyroprotein)。

(三)殘留容許量(Maximiam residue level;MRL, Tolerance level)

        指殘留於畜產品(肉、蛋、乳品)中之某藥物,其被允許殘留之最大殘留量或濃度,亦即縱使吃了這個殘留量以下之殘留藥物,對人體之健康不會造成不良之影響,常以ppm或ppb表示之。訂定殘留容許量乃依據最敏感之實驗動物之短期(90天)毒性試驗或長期(700天)慢性毒性試驗結果,求出藥物對試驗動物之最大安全量(no effect level)後,在乖以對人體之安全倍數,以求得該藥物對人體之可被接受之每日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而換算成。

(四)無殘留或零容許量(NO residue or zero tolerance)

        指供人類食用之畜產品中,並無藥物之殘留,其殘留量零不是指科學上絕對的零,而是指以某特定之檢測方法或儀器設備所測定之數值,在其測定界限以下。換言之,一般所稱的零殘留並不表示完全無殘留,而是用最新、最精密的方法檢測不出他的存變及致癌之藥物,應訂為零殘留。

(五)停藥期(Withdrawal time)

        動物於被屠殺(搾乳)供人食用(飲用)之前,應該停止投藥,以確保肉中、乳品及蛋中藥物之殘留量合乎法定之濃度,此所應該停止投藥之期間稱之。停藥期間之目的並非為了保護動物身體之健康,而是要減少或防止藥物殘留於供人類食用之組織中,以免對人體造成傷害。

三、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管制

(一)管理所依據之法規:

        1. 動物用藥品管理之相關法規:

        (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GMP),(5)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6)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劑及生物藥品管理法。

        2. 含藥物飼料添加管理之相關法規:

        (1)飼料管理法,(2)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3)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4)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

(二)管理體系:

        1. 中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權責:(1)法規之訂定修訂及解釋,(2)管理政策之擬定及推動,(3)檢驗登記(動物用藥品)。

        2. 省(市)─省(市)政府農林廳(建設局)。

        權責:(1)市售產品之抽查取締,(2)製造工廠之監督管理,(3)販賣業之管理,(4)檢驗登記(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3. 縣(市)─縣市政府農業局。

        權責:(1)市售產品之抽查取締,(2)製造工廠之監督管理,(3)販賣業之管理。

        4. 檢驗機關─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

        權責:(1)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質之檢驗及分析,(2)畜產品藥物殘留檢驗方法之建立。

(三)管理目標:

        1. 提昇品質,2. 確保安全,3. 防範殘留。

(四)管理重點:

        1. 嚴格辦理檢驗登記,凡由國外輸入或國內製造之動物用藥物,均需提送動物用藥品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慎評估,確屬安全有效並了解其殘留性者,始准予登記上市。

        2. 加強正確安全使用標示之管理,核准登記上市之動物用藥品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其市售產品依法均應貼附標籤且附加說明書,並詳細標示其合理之用法用量、成份含量、適應症、停藥期、有效期限、儲存條件及其他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之正確安全使用指示。

        3. 加強防範殘留,依據各藥物之殘留試驗資料而決定其停藥期間,並詳載於市售標籤及說明書上,以便使用者於禽畜出售屠宰(供食)前,依規定停止用藥,避免發生殘留問題。

        4. 加強市售藥品之抽查取締及監視,每年均成立專案計畫,督導省(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法嚴格執行抽驗市售動物用藥品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品質及查緝不合法之市售產品,凡有違反規定者,均依法處罰。

        5. 訂定飼料添加物使用規則,為防範飼料添加物之濫用,於民國68年研訂並公告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其後並經七次之修正,現稱為「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對於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規定而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者,如經查獲可依飼料管理法之規定,處以1萬8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

        6. 落實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作業規範,以提升國內動物用藥廠製藥水準,確保國產藥品品質。

        7. 加強正確安全使用動物用藥品之宣導教育,並編印「動物用藥品使用手冊」。

        8. 建立上市前禽畜藥物殘留監控制度,於全國各家畜(肉品)市場設立監控站,對進入市場交易之禽畜抽樣檢測藥物殘留量,凡是超過殘留容許標準之禽畜個體,將不准參加拍賣,並配合逆行追蹤系統,追查供貨之養畜場(戶),由縣(市)政府農業局迅速派員抽驗其使用之飼料,是否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規定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對違規之業者可依規定處以罰鍰。為落實該藥物殘留監控制度之運作,農政單位計畫建立藥物殘留檢測資訊傳輸作業系統,以便利用電腦網路,將市場查獲藥物殘留之養畜場(戶)名單,迅速傳達各家畜(肉品)市場、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及農業局畜產課,使所有家畜(肉品)市場能同步拒絕有藥物殘留問題之畜禽進入市場參加拍賣,而有關單位亦能即時取締違法用藥。

四、造成禽畜產品中殘留藥物之可能原因

        (一)未依動物用藥品標示(標籤及說明書)之內容正確安全的使用。

        (二)飼料廠或自配飼料戶未確實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規定,合理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三)養畜業者直接將動物用原料藥,任意添加於飼料或飲水中使用。

        (四)養畜業者使用標有停藥期之藥物,未確實遵守該停藥期間,即將投藥後之畜禽及乳蛋品出售,供屠宰食用。

        (五)飼料廠製造空白飼料(未加藥飼料)時,於生產系統中交叉汙染到藥物。

        (六)禽畜投藥或注射治療後,未明顯做記號或隔離,即與未施藥之禽畜一併出售。

        (七)養畜業者購買品質不良、來歷不明及不合法之藥物。

五、結語

        動物用藥品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正確安全使用與否,與畜產品衛生息息相關,其正確安全的使用,有發揮防治禽畜疾病、保障禽畜健康、促進禽畜生長與改進飼料利用效率。惟不當之使用,可能造成畜產品中殘留藥物,危害人體健康。為避免殘留藥物之問題,農政單位對於動物用藥品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管制,己有完善嚴密之管理制度,但尚須其他相關之機關、團體、業者與使用者密切相互配合,落實前述防範要領,如此人人可安全食用衛生安全之畜產品而增進健康,延年益壽。

        (國際家禽市場簡訊NO.11)

飼料營養雜誌(p.56∼60)─陳雨新、九七年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