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休閒農業

壹、休閒農業之定義與範圍

        休閒農業係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其展現的是結合生產、生活及生態三生一體的農業,在經營上需以農業的生產與自然環境為基礎,發展成結合農業產銷、農產加工、農村文化及遊憩服務等層面之農業經營型態。因此休閒農業的範圍包括:

(一)農園體驗:

        包括果園、筍園、茶園等經營範圍,提供民眾參觀、採食、購買及實際參與生產、加工作業等活動。

(二)森林旅遊:

        將砍伐林木出售之經營方式轉變為提供休閒遊憩活動之經營。如規劃森林旅遊、自然生態教室及賞鳥等活動。

(三)鄉野畜牧:

        以圈養或放牧方式飼養牛、羊、豬、雞、鵝等家禽(畜)。規劃放牧、擠牛(羊)奶、剪羊毛、抓小豬、土雞等活動。

(四)教育農園:

        以農業生產為主兼具教育消費大眾功能之經營方式,如市民農園、親子農園、藥膳農園及自然教室等。

(五)農莊民宿:

        以傳統農莊或在不破壞地貌景觀之原則下,於農村地區規劃具農村特色之建築物提供遊憩、住宿,並供應具鄉土特色之餐飲。如自然休養村、民俗村等。

(六)鄉土民俗:

        利用農村特有文化或風俗作為休閒農業之內容:如豐年祭、迎神賽會、童玩活動、民俗古蹟及農村生活等。

(七)生態保育:

        以自然生態保育為重點之經營型態。如有機農園、野生動物植物保育講座、蝴蝶復育及螢火蟲之旅等活動。

(八)漁業風情:

        利用水域資源發展水上遊憩、漁業體驗、漁業教育或漁業文化等活動。如溪邊垂釣、潛水、農村生活。

貳、發展休閒農業之目標

(一)改善農業生產結構:

        休閒農業將農業由傳統之純生產之初級產業提昇為兼具農業生產、加工及遊憩服務之一、二、三級產業。

(二)活用農業資源提供田園體驗:

        休閒農業活用豐富的農業資源與農村寬廣的空間,為需要休閒之人口提供遊憩觀光之用。

(三)兼顧自然保育與農村文化發展:

        休閒農業有計畫的開發、整理、運用豐富的農村自然資源、田園與文化資源,提供高度可看性、鄉土性、草根性、娛樂性之休閒遊憩活動。

(四)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提高農家所得:

        休閒農業之發展可由各類農業產銷班、農村青年、農村婦女等參與,可增加就業機會及改善農民所得條件。

(五)促進農村社會發展:

        休閒農業之發展可激發農村內部愛鄉、維護其產業與文化。另一方面由於都市居民之旅遊住宿交流,可促進城鄉交流,縮短城鄉差距,促進農村社會發展。

參、休閒農業之輔導管理法規

一、休閒農業輔導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完成修法工作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實施「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配合未來休閒農業之發展,將「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不同層次加以區隔,由地方政府主導整體規劃休閒農業區,輔導區內休閒農場之經營,中央政府僅處於輔導之地位,爰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以符實際。

        (二)增加休閒農場及休閒農業設施之規定。

        (三)增定休閒農業區由地方政府規劃及審查程序。

        (四)休閒農業區屬上位指導性質,由政府整體規劃,休閒農業區內之個別休閒農場之經營管理、由省(市)政府訂定設置管理要點規範之。

        (五)本辦法修正前,已依據現行辦法規定申請籌備及設置之休閒農業區,經省(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核准設置休閒農業,俾利處理過渡期間之個案。

二、臺灣省休閒農場設置管理要點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之發布實施,省政府農林廳已草擬「臺灣省休閒農場設置管理要點草案」,以更進一步完成相關法令之設定。其研訂重點說明如次: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土地使用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經營計畫書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核准設置程序:由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就申請書件審查勘驗合格者,報送省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置。

        (三)休閒農場面積:不得少於五公頃。

        (四)休閒農業設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十,除道路與停車場外,其建築物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五)縣(市)主管機關(單位)對休閒農場之經營項目,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六)休閒農場之經營,主管機關得予協助貸款或經營管理之輔導。

肆、休閒農業之土地使用

        一、休閒農業為一創新之農業經營方式,其涵蓋之層面包括傳統之農業生產、加工及提供休閒遊憩服務,所需之各項經營設施與投入亦較傳統之農業生產為多且廣,所需之各項設施不僅包括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及農舍等項目,並應涵括餐飲住宿設施及各項遊憩設施,又因相關法規對土地使用及建築限制相當嚴格,在休閒農業之發展以下變更地目,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類別為原則下,在具發展休閒農業潛力之地區,往往無法合法提供餐飲住宿設施,然發展休閒農業對餐飲住宿等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二、「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休閒農業設施為在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供休閒農業而設置之設施,其相關細目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省政府農林廳業已草擬休閒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送請地政處,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修正,增訂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三、其許可使用細目包括:住宿餐飲設施、農產品及文物展示中心、農民活動中心、管理處所、門票收費及警衛安全設施、停車場、涼亭及眺望設施、休閒農業標示解說設施、公廁、露營、野餐設施、登山及健行設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等十二項目。

        四、前開修正,將據以依「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訂定「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林業、養殖用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申請、審查、核定事項」,未來位於政府規劃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法核准設置之休閒農場,即可依前開規定,合法設置各項休閒農業設施。

伍、休閒農業資源整體規劃

        一、「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之規定,未來休閒農業之發展分成「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二個層次,休閒農業區之設置重點就在著重區域性之資源整合,而個別休閒農場則是在休閒農業區規劃指導下,發展各自特色之農場,進而形成區域性的集團發展。

        二、從八十四年度起,發展休閒農業計畫即積極辦理「全縣性、全鄉(鎮)性與地區性之休閒農業整體發展調查規劃」,其目的就在於整合地方資源,提供具發展休閒農業資源與意願之農民參考,以發展休閒農業,其規劃考量在農業特色、土地利用、良好景觀、自然環境保育、旅遊行業發展、農民意願與住民共識等因素,並規劃不同農業經營類型及農場產物之休閒農場。

        三、農場之規劃發展以農業生產體驗、農產品直銷、農村文化活動、農村生活(民宿)等小本方式經營,以擴大發展休閒農業之參與面,為使休閒農業區資源有效整合,成立類似農業產銷班之休閒農業區管理組織,有效協調區內休閒農場辦理各項公共事務(諸如廣告宣傳、區域內公共設施建設、管理與維護、安全管理與公共關係等)亦為重點工作。

        四、休閒農業是兼具生產、加工、服務業之一、二、三級產業,休閒農業之發展應同時兼顧農業生產、農業景觀與自然生態維護、休閒遊憩,八十六年度「建設富麗農漁村計畫」之工作重點就在於有效整合「農村實質建設及改善工作」、「產業發展工作」、「環境綠美化及生態維護工作」、「農村活性化及人文建設工作、農村文化發展、休閒農業、家政及產銷班組訓、農民活動中心」等計畫,此與發展休閒農業之基本理念相呼應,提供發展休閒農業更有利之基本條件,將可更進一步促進發展休閒農業之資源整合。

陸、結論

        近年來,農業部門的發展面臨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的衝擊,農業生產結構已到不得不調整之階段,為突破農業經營困境,強化農業競爭力,提昇農業經營層次,保障農民權益,增加農戶所得,繁榮農村社會發展並滿足國民對休閒遊憩之需求,發展休閒農業確有其必要性。

        休閒農業的發展從早期粗具休閒農業雛型之森林遊樂區迄今已有三十餘年,而發展成兼具生產、加工、服務之一、二、三級產業及兼具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之完整型態,不過六年餘,休閒農業在臺灣而言,屬剛起步階段,是一門新興事業,雖然歷經法令不合實際,致休閒農業發展遲緩,在相關工作人員、業者及學者專家集思廣益下,終於找出休閒農業發展之新方向,展望未來,「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的頒布,將芽成發展休閒農業的有利條件,而草擬之「臺灣省休閒農場設置管理要點草案」倘能儘速通過實施,將更有助於休閒農場之實體建設與發展,現階段發展休閒農業之工作重點在於落實「休閒農業整體發展調查規劃」,有效整合各項相關農村、農業建設資源,以強化休閒農業之硬體建設。

        發展休閒農業之有利客觀條件已形成,未來如何發揮團隊精神,使各層次之單位及經營者都能發揮其應有之角色,發展現代化農業,建設富麗農漁村,有待大家努力。

        (轉載農情專訊NO.175)

飼料營養雜誌(p.61∼66)─林敏祺、九七年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