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強調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

須有完整法令配套措施

        行政院農委會表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二月十七日審查農業發展條例,修改該條例行政院版本第十四條有關農地移轉之規定,將耕地移轉須自耕能力的範圍從現行九十七萬公頃縮小為僅限於特定農業區三十二萬八千公頃,且增訂在該條例修正通過一年後,全面開放農地自由買賣。

        農委會指出,由於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之修正,已與行政院原訂條文之意旨相去甚遠,該會認為,在沒有妥善的配套、管理措施之下,以目前管理農地地相關法規的規定,將無從加以管理,驟然開放包括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六十餘萬公頃的農地自由買賣,農地將難以維持農用,破壞水土資源,並可能衍生下列問題:

        一、農地違規使用將更為普遍:限於法令、人力及經費,行政部門無法在短期時間內查核六十餘萬公頃農地使用情形,將難以有效遏阻農地違規使用,未來農地上擅自搭建廠房或以興建農舍之名為違規使用之實等情形,將更為嚴重。

        二、土地炒作加劇:非農民購買農地後,認真經營農業者,雖亦有可能,然待價而沽或保值者當居多數,可能進行農地壟斷及炒作,謀取暴利。另因農地價格升高,將增加農業生產成本,使農業經營更為困難,且可能使物價水準上升,不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三、糧食安全與環境的維護堪虞:非農民購買農地易造成農地長期低度利用,使農業生產減少,且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對基本糧食之供應有負面的潛在影響。

        農委會說,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是大勢所趨,但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維護農民權益,落實農地農用。台灣農地資源有限,妥善管理農地以維護農業發展、國土保安及確保基本糧食安全是行政與立法部門應共同擔負的責任,為後代子子孫孫合留永續發展的土地資源。農委會表示,該會將進一步與立法委員協調溝通,尋求在二讀時恢復行政院版原來條文。

飼料營養雜誌(p.77)─農委會、九八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