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養豬養雞離牧農民將發補償金

        行政院農委會研商「養豬及養雞離牧計畫原則」草案,對因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離牧的農民,將發給畜牧設施補償費和轉業津貼補償費,但農民飼養頭數多寡不列入補償考慮因素。

        省農林廳原本建議依一頭豬數千元的標準發給補償費,但農委會否決這種方式。農委會畜牧處說,離牧補償將採取數項原則,包括在養豬雞頭數不列入補償條件,申請補償的農戶全場離牧;訂定豬場雞舍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償基數,再依建物結構和折舊調整補償基數。

        農委會為鼓勵合法業者,對於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將全額發給畜牧設施和轉業津貼兩項補償費;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轉業津貼打八折;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兩項補償都打八折;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畜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者,兩項補償都打五折。

        至於申請對象,養豬農民以85年11月養豬調查時有在養紀錄者為主,養雞農民以省農林廳正在辦理離牧意願調查有在養紀綠為主,農民須在今年底前提出申請。

        這項離牧計畫也規定,欲將牧場土地變更使用,採公告接受申請的方式辦理,變更牧場土地用途者不得領取離牧補償金。

飼料營養雜誌(p.65)─農委會、九八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