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   開放法人承購次要

農業生產用地   發展技術密集產業

        行政院農委會二月十九日指出,為引進資金與技術進入農業生產,該會特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開放法人得購買次要農業生產用地。

        農委會表示,依現行法令規定,法人不得購買農地,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開放法人得購買次要農業生產用地,希望導引資金投入資格密集或技術密集之農業生產(如植物工廠、生物科技),以加速農業升級。由於此類農企業對農地自然環境如土壤肥力或灌溉設施之要求條件不似傳統土地利用型產業(如水稻、雜糧)那麼高,故在政策上導引有意於從事農業經營之法人,往次要農業生產用地發展。

        農委會同時說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中規定自然人始可購買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係基於臺灣現有之農業經營型態,絕大部分屬家庭農場為主,此一農業型態構成農村社會安定的基礎,今後仍宜繼續維持此種制度。如准許法人購買重要農業生產用地,將產生農地競爭以及排擠效應,對家庭農場制度造成極大衝擊,影響農村社會之穩定發展。

        農委會強調,法人如確有必要在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上經營農業,亦可以「承租」方式取得農地使用權,尚不致於完全阻斷法人使用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之管道,而且可以避免優良農地地權過於集中,並可導引農地利用趨合理化,且讓原有農民、新進農民及法人三方面得各取所需。

飼料營養雜誌(p.103)─農委會、九八年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