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產品藥物殘留水準之

訂定及殘留之防範

一、前言

        國內畜禽的飼養環境與飼主的飼養觀念以及生產成本高漲的壓力下,密飼已成為不正確的趨勢,加上衛生管理上的缺失,疾病的發生日趨複雜化,利用藥物來抑制或預防疾病的發生,已成為不可避免的例行工作,既有藥物的使用,畜禽品殘留的問題便成為大家所必須關心的課題。

        國內畜禽的生產既然離不開藥物,那到底藥物殘留對我們消費者的影響有多大?層面有多廣?相信不但是大家所感興趣的且是所關切的重要項目。從消費者的立場而言,花錢買的是肉或蛋等畜產品而絕對不是畜產品中的藥物。話說如此,畜產品中的藥物雖已檢不出來,但並不代表其中並無殘留的情事,只是它的量或種類以現有的方法測不出來而已,因為此時涉及到檢驗方法的敏感度。這怎麼說呢?譬如說,某一個檢驗方法的敏感度是1ppm,那麼低於1ppm的殘留量就無法用此方法檢出,所以一般所稱的零殘留(Zero residue)並不表示完全無殘留,只不過是用最新、最精密的方法檢測不出它的存在而已。據此觀點,殘留的存在便是不爭的事實;而且檢驗方法的敏感度愈低,殘留量就愈大。

        談到藥物殘留量,到底1ppm有多少?簡單說是1公斤肉中有1毫克特定藥物的量,即是說吃下1公斤的生肉便順便吃下1毫克的特定藥物。這種量多呢?還是少呢?實在很難說,如果它是抗生素如Ampicillin(安比西林,一種抗生素),成人因生病服用一顆安比西林膠囊的藥量是500毫克,其量等於一次吃下500公斤的生肉。

        殘留量對人體影響有多大,完全以殘留的藥物的毒性而定,所以不能單靠殘留量來決定其危險性有多高。從消費者的立場而言,當然藥物的殘留量愈低愈好。殘留量過大,當然對人體健康有不良的影響,但我們害怕藥物的微量殘留又是什麼呢?此時就是害怕它微量的殘留在人體內對微生物群的生態影響,以及產品的品質。

        我們都知道,微量藥物的殘留是絕對殺不死特定對象的細菌,那麼其後果是這些細菌經長期接觸同一微量藥物後,會漸漸對此藥物產生耐受力(即抗藥性),細菌產生了抗藥性後的後果是什麼?相信大家都可體會到,即該藥品失去了治療該細菌所造成的疾病的效果,對人體和家畜禽的疾病防治上的妨害是絕對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這才是大家所需特別關切的。

二、殘留容許量的訂定

        一般我們所稱的殘留容許量又是什麼呢?簡單說它存在於畜產品中的殘留藥物量已不會對人體的健康造成危害。容許量的訂定需考慮下列幾點:

        (1)消費者吃到殘留藥物的可能性。

        (2)該藥物包括代謝產物對消費者的累積影響。

        (3)安全因素。由專家根據實驗動物服用該藥物後的資料訂定。

        根據藥物殘留在畜產品內的水準可分成三類:第一類是零殘留或零容許量,已如前述;第二類是可忽略的容許量(Negligible tolerance),它就是大家所說的微容許量(容許量以下的微殘留量);第三類是安全的容許量,即是縱使吃了某一水準量的殘留藥物仍是安全的,它又稱之為有限量的容許量(finite tolerance)或法定的容許量,換言之,它是目標組織中殘留的充許量。所謂無或零殘留的觀念,是在於消費者所購買的是畜產品而非藥物,因此消費者所希望的是他們所消費的畜產品中沒有藥物的殘留。但事實上,如前述,殘留量永遠是存在的,只不過是以目前的技術未能檢出來而已,待來來科技進步後仍然可以將之檢出來,所以無或零殘留的觀念很難被接受。因為如果我們採用無或零殘留的觀念,那麼畜產品中一旦被檢出有殘留(且隨時可能出現),則構成違成的情事。於是其他三類的殘留水準的觀念因應而生。為了要確保畜產品的安全並避免無或零殘留觀念的困擾,於是利用藥物的毒性試驗來決定畜產品中所殘留的藥物或其代謝物對消費者是無害的、是安全的。即設定一個可被容許或可被忽略的量。換句話說,畜產品中所殘留的某一種藥物的量如低於經設定的水準,即表示消費此種產品是無礙健康且是安全的,超過此水準者,不但違法且有礙安全的,此種產品必須銷燬不得銷售。

        訂定藥物的殘留容許量需進行下列一系列的試驗才能達成,茲將其試驗的情形略加說明:

1. 毒性試驗:

        藥物的毒性試驗包括二種實驗動物(通常是小白鼠和狗)的90天飼養試驗,以建立一個對人體無害的安全界線水準。

        我們計算可忽略的殘留量或容許量是以肉的消費量來計算,雖然某一藥物在肉的殘留量在安全範圍之下,但是內臟如肝、腎的殘留量一定比肌肉高,所以有限量的容許量於是因應而生,它是表示所有可食用組織的總殘留量。因此我們在訂容許殘留量時通常都把各種可食用組織(即肉、肝、腎……)的容許量分開訂。

2. 代謝試驗(Metabolism studies):

        當藥物被動物吸收後會依據其特性和結構,被肝臟等臟器分解成不同程度的各種代謝物,這些代謝物和一部分未分解的藥物原體會漸漸地被動物排出體外,既然藥物原體會被動物體代謝而失去原來的特性,那麼我們為什麼還要做代謝物的檢驗試驗呢?其目的有:

        (1)確定動物體內總殘留的濃度和持續性情形。

        (2)找出用作毒性試驗的化合物種類,它們可能是藥物原體或一種或多種的代謝產物。

        (3)有助於決定適當的實驗動物種類來作毒理試驗。

        (4)找出需監視殘留的器官組織即用放射性物質(通常是C14)將化合物成為標示後找出它持續殘留的器官組織。

        (5)確定某一組織器官中總殘留濃度與標示殘留物濃度間的關係。

        代謝試驗是用來研究藥物在目標動物體內各器官組織中所有殘留物濃度和清除速度的情形。所以要進行藥物崩解、排泄、分佈的型態(pattern)的了解,藥物在目標動物體內的各器官組織之情形亦必須和它在試驗動物體內之情形作比較,如果二者不一致,那麼其廣泛和特定的代謝研究工作是必須的,以確定該藥物之代謝輪廓(metabolism profile)。

3. 毒理試驗

        毒理試驗主要通常是以藥物原體(parent compound)來做,但如有需要亦可依代謝試驗所找出的代謝產物中的一種或數種來作進一步之毒理試驗。毒理試驗至少要完成下列試驗:

        (1)遺傳毒性和突變毒性試驗(至少四種不同的試驗)

        (2)口服飼養試驗〔至少90天的齧齒類動物(通常是老鼠(rat)和非齧齒類動物(通常是狗)的飼養試驗〕

        (3)多代的口服飼養生殖試驗

        (4)畸形學試驗

        此外,下列試驗亦可能需要如:

        ─特殊荷爾蒙試驗

        ─二種動物的終生口服飼養試驗

        ─其他特殊試驗如過敏反應試驗等

        上述的各種試驗均包含有多種劑量和未添加藥物劑量的對照組,而且藥物劑量的計算是以毫克/動物體重單位為基準。

        從上述的試驗,便可決定無效應水準量(NOEL)的最高劑量。從毒理試驗的結果便可用來決定消費者食用某一產品的安全濃度水準(容許殘留量)。

4. 安全殘留濃度的計算

        當最低的NOEL資料建立起來後,是不是就算決定了藥物的安全殘留濃度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尚需考慮下列資料有:一個人每天所估算消費的肉類等的量(以美國為例,其量為每人每天500公克,即計算500公克肉中含有多少殘留量當作此量的標準);安全因素(如有終生或其他慢性口服飼養試驗資料,安全因素為100倍,如無前述資料為1000倍);人的平均體重以60公斤基準。所吃到的殘留量以毫克/體重單位來表示。

        人體可被接受的每日最大攝取量(ADI)是以NOEL量被安全因素除即得,至於安全殘留濃度(Safe concentration)的計算公式為

        安全殘留濃度(毫克/公斤或ppm)=〔ADI(毫克/公斤)×人平均體重(公斤)〕/每人每日肉消費量(公克)

        超過安全殘留濃度即被認為是不安全的,這裡的安全殘留濃度是指安全的總殘留量濃度。

        由於每人每天所消費的動物組織種類和量都不一樣,所以各臟器組織中的安全濃度必須再作調整,譬如說某一種藥物在牛肉中的安全殘留濃度(總殘留量)為ppm時,各臟器組織的因素和容許量如下表:

因素 容許量(ppm) 因素 容許量(ppm) 因素 容許量(ppm)
肌肉

腎臟

肝臟

脂肪

牛乳

注射部份

1X

3X

2X

4X

1/3X

10X

1

3

2

4

0.33

10

1X

4X

3X

4X

 

 

1

4

3

4

 

 

1X

5X

3X

2X

 

 

1

5

3

2

 

 

        各國對於容許量的標準不一,此乃因各國人民的平均體重和肉品、器官組織的平均消費量不同所致,如FAO/WHO所訂人的平均體重係以70kg為基準,美國係以60公斤為基準等等不一,但是依據毒理試驗所得到的ADI則是一定的,因此各國藥政單位均要求藥廠提供藥物的ADI資料再依此訂定容許標準。

        歐體(EC)所用的名詞Maximun Residue level(MRL)和美國的安全濃度意義是相同的,至於器官組織消費量的不同點在於:

EC所訂每日消費量

USA所訂每日消費量以500公克的肉量為單位

肉    300公克

肝    100公克

脂肪   50公克

腎    50公克

乳    1.5公斤

肝肉是1單位時

肝  是肌肉的0.5

脂肪是肌肉的0.25

腎  是肌肉的0.33

乳  是肌肉的3.0

三、藥物殘留之防範

        不論促進畜禽的生長或預防治療其疾病,均可能需要用到藥物,而藥物的使用,不論經由口服或注射或外用,一旦被畜禽吸收入體內後,一段時間內,就被屠宰時,就有可能在其組織中造成殘留。飼養畜禽既免不了要用到藥物,要做到所使用的藥物不讓它在畜禽體內造成殘留,可能嗎?結論是絕對可以的。因為,一種藥物在被政府核准上市前,必須先去評估該藥物的安全試驗(包括毒理試驗、代謝試驗等)和效果試驗,以確定其停藥期。所謂停藥期就是依產品標示上的用法、用量使用於其所標示的對象動物時,當停止用藥後多少小時或多少日就可使該藥物在該對象動物組織內的殘留量降至容許量以下,這個期間(小時或日)便是停藥期。因此,藥品使用者依藥品標準上所標示的用法和用量去使用藥品,並遵守停藥期,便可達到防範藥物殘留的目的。此為最容易可行的方法。但是我們還要注意下列幾種情況,否則藥物的殘留仍可能會發生:

        (1)藥物的用法和用量有改變時,停藥期必須跟著變動,不是一成不變。

        (2)飼料中可能含有藥物,如有藥物存在,就必須注意是何種藥物,停藥期是多久?因此我們必須注意飼料袋上有否標示其含有藥物,量多少?停藥期多久。遵守其標示的停藥期可防範殘留。

        (3)如是自配的飼料,縱然您所配的這批飼料未添加藥物,但是上一批飼料有否添加藥物,亦必須留意,因為交叉污染的情況常在飼料混合機中發生,如稍不慎,便會發生殘留。自配飼料時,藥物的混合不均勻,亦是造成藥物殘留的常見原因之一,所以畜主不可購買原料藥使用,否則各種問題會跟著出現。

        (4)畜禽出售前一段時間,必須以「空白料」來餵,如非用藥不可,亦必須慎選,以不需停藥期的藥物用之。

        (5)不可使用不明停藥期的藥物(如人用藥、原料藥及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等)。

四、結論

        為提升消費者的信心,而使畜牧產業能永續發展,藥物殘留的防範必須達成,而且這可以完全操在養畜禽業者的手中。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如果農民所飼養的畜禽在拍賣市場或屠宰時發現有藥物殘留,且其殘留的產生是由於畜主未遵守停藥期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希望大家關心藥物殘留的危害,共同防範其發生,讓消費者「吃的安心」、「吃的健康」。

飼料營養雜誌(p.37∼42)─宋華聰、九八年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