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過,將報請立法院審議。該會基於照顧老年農民生活之立場,經綜合考量並多次與各部會協商,係針對老年漁民無法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早期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無法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問題,完成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於87年8月27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修正重點如次:

        一、將漁會甲類會員納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資格中,讓實際從事漁業工作之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符合廣義農民包括漁民在內之定義。

        二、配合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劃,將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老年農漁民,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就其已領取上述給付之金額,按月以三千元扣抵,直至前述給付金額扣抵完畢之次月起,即可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建立整體規劃之社會安全與福利體系,並落實照顧老年農漁民之立法意旨。

        三、明文規定因84年6月8日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中有超越母法之排除條款,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得申請補發,予以明文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旨在幫助生活上確實需要照顧之老年農民,因為近年來臺灣社會經濟結構急遽轉型,農家所得相對偏低。據86年統計每戶農家所得僅為非農家百分之67,故在農民「老年給付」制度未建立前,政府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以表示對全體老年農民,早期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貢獻之一種回饋。根據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提供之老年農民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65歲以上之老年農民約63萬人,其中個人未擁有任何土地及房屋(農地及農舍以外)者約32萬餘人,佔總數百分之52,其餘擁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總額5百萬元以上者僅約4千人左右,佔總數百分之0.7,另老年農民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農業所得)全年1萬元以下者約31萬9千人,佔百分之52,20萬元以上者約4萬5千人,佔百分之7.3,顯示老年農民大部分多為低所得階層,縱為富農仍屬社會中的中下所得階層。

        行政院院會通過該項條例時,蕭院長指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制度應考量公平與合理,發放津貼在於補充農民健康保險制度中,沒有老年給付之遺漏,是一種社會保險之補充,不是屬於「社會福利」的範圍,因此,對於已領其他社會保險給付的金額,應予扣抵,才不會影響未來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

飼料營養雜誌(p.67∼68)─農委會、九八年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