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將農企業列為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對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鑒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農企業之競爭優勢有必要持續提升,因此針對農企業需要農業貸款資金之需求問題,該會農業發展基會管理委員於8月20日舉開之第37次委員會議中,原則同意將農企業列入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對象。此一措施將對國內農企業的未來發展有極大的助益,該會將進行修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農委會指出,依據現行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對象僅限於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惟宏觀考量農企產業發展願景,將農企業列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對象,應有其需要。由於企業化及資本集約之經營為現代化農業經營之兩大趨勢,且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積極建立高效率之企業化經營體制,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農委會表示,將農企業納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對象,將配合採取下列二項措施:

        一、短期間在基金未擴充的情況下,對農企業融資將設定基金貸放之比率,並訂定其範圍。

        二、對農企業之貸款,其利率將訂於市場利率與農業發展基金對一般農、漁民貸款利率(目前為年息5.5%)間,期使有限之資源能加強照顧農、漁民。

飼料營養雜誌(p.87)─農委會、九八年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