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保护协会元月六日开座谈会

邀请多单位参与由汪理事长主持

        (台北)为确立保护环境及野生动物等天然资源之策略,中华民国保护动物协会,於元月六日星期日假台北市杭州南路省林务局大礼堂举行座谈会,其详细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沟通环境保护及资源保育之观念。

二、研讨环境保护之政策与法令。

三、研讨自然保护区之设置及推行委员之筹组。

四、研议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案。

        是日被邀请的单位有内政部、经济部、教育部等二十八个单位,并由该会理事长王渔洋主持。

        除了讨论研究以外,该会还邀请数位专家做专题演讲,演讲人及其题目如左:

        林试所技正柳楷:台湾自然保护区体系之设置及动物保护

        东海大学教授谢孝同:台湾野生动物资源之保育

        经设会参事冯钟预:台湾生活环境及环境活动概况

        文化学院教授许泽民:从人类生态学看环境保护

        中研院副所长张昆雄: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经设会参事冯钟预:台湾之水资源

        农牧局局长陈卓勋:台湾山坡地之开发

        观光局组长游汉廷:环境保护之意义及动向

提案一

案  由:

        「台湾自然保护区系统之设置」应如何加强推行案

说  明:

        一、自然保护区乃为代表性之自然生物群落及环境,亦即生态体系(Ecosystem)仍保持自然状况而予以保护之地区。所谓自然保护区「系统」乃为包括某一地表全部代表性之生态体系之各种自然保护区,一地区之生态体系之种类是有一定的,所以一地区之自然保护区应设置之数量也是一定的。

        二、世界上由於人口的压力及对自然资源之浪费及经营不善,故目前供人类赖以维生之自然资源已感不足,且呈贫匮,自然资源中之贮存资源(Fund Resources)除节省而外短时内无法经营恢复,但流动资源(Flow Resources)是具有再生能力的,如经营开发利用合理则可对人类作长久的、永远的、丰盛的供应人类生存之所需,世界有识之士有鉴於此乃推行对自然资源之保育计划,所谓保育(Conservation)即为合理的利用,相继自一九四八年组成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合会、世界野生物基金会、及国际生物学计划等国际组织以推行自然资源之保育工作,且联合国有关机构亦配合推行,但自然资源保育计划之拟定有赖对各种生态体系之了解,可是目前由人口之压力及开发自然资源技术之发达,恐在尚未了解各种生态体系之前已无可供研究与了解之场所与材料,故国际生物学计划在成立之初即提出为求达成自然资源保育之目的,首要之工作为保存世界上之各种生态体系及自然环境,以供自然科学之研究,以取得对各种自然资源保育所需之基本资源,所以说自然保护区之设置乃是一种手段,其目的乃为从事对自然资源之保育以提高自然资源之经济价值,故而在世界各地进行自然保护区之设置工作,各国亦从事各国自然保护区系统之设置工作,区域性之科学组织如太平洋科学协会於本年五月在关岛开会时亦从事太平洋地区之自然保护区系统之讨论,我国亦为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合会、国际生物学计划及太平洋科学协会之会员国。

        我国之自然保护区系统之设置工作於民国五十九年由国科会补助,由林试所主持开始实施,合作机构有农复会、林务局、森林开发处、观光局及台大与东海大学等,但由各机构人员本身工作烦忙而致对本项工作之协助心有馀而力不足,再者由於本省主要之生态体系类为各种之森林,由於森林经营计划之编定於先,故如选定为自然保护区於後时,且无法会同依据故势难变更,以致使本项工作受阻,经三年来之工作除初步拟定本省自然保护区系统而外己设置之自然保护区而不在经营计划之内者仅有十处,而在本省之自然保护区系统中至少应有八○馀处,故此项工作之推行实非某一机构少数工作人员可以胜任。

办  法:

一、建议政府建立有关自然保护区设置之法令(一九六五年Dr. Ruble曾建议)。

二、组织自然保护区设置推行委员会,并由林务局局长为主任委员(因本省主要生态体系为森林)(一九七二年中美森林科学讨论会曾建议)。

三、由推行委员会拟定工作计划,确定经费来源,指定工作人员按照计划执行。

提案二

案  由:

        建议政府订定「环境保护法」,以利环境保护工作之推行案

说  明:       

        国内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除都市,社区之公害与环境卫生问题外,凡土地利用,如:工业区位置之勘选,山坡地开发之范围,林相变更之方式及海洋污染之防治等,需研订一套「环境保护法」,或「自然保护法」以供执行之依据。

办  法:

        建议经设会、内政部、经济部等有关机关共同研议草案,送请行政院完成立法程序,公布实施。

提案三

案  由:

        如何加强台湾地区野生动物资源之保育案。

说  明 :

一、政府虽已实施禁猎年馀,事实上违猎情事,标本及活生鸟兽之销售(包括出口)仍未消迹,谅系由於法令之漏洞与执行不力所致,急待加强执行,以求台湾野生动物颓废之趋向。

二、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仅完成初步工作,尚需继续办理以建立完整的资料,供为经营管理之依据。

办  法:

一、请国科会及有关机关支援野生动物资源之研究调查工作。

二、请经济部尽速修正狩猎法,特别加强有关标本及活生动物买卖之罚则,以杜绝目前执行上之困难。

三、请警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现场执行小组,随时机动分赴海岸、山地等问题较多地区,彻底执行,以收实效。   

 

现代畜殖(99~100).六十三年一月第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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