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饲料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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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残留的对策

台大兽医系教授     刘朝鑫

 

药物残留於畜产品中可能途径

       药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可能的途径有二。一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投药的药物,存留於禽畜组织内而残留於畜产品中。兽医临床上的投药有一些特徵,即大量、长效及非经口投药。这种投药方法的目的就是延长药物在禽畜体内的有效浓度以减少投药次数。换言之,这种投药方法虽然有利於临床目的,但却容易导致药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饲料添加物投药方法的特徵是经口投药,低浓度而长期投药。所以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投药,远比饲料添加物添加於饲料中喂饲禽畜,容易形成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尤其以目前台湾的情况而言,饲料添加物有「饲料添加物使用规范」,对於可使用之药物种类、用量、用途、使用期间及停药期均有合理而适当的规定。只要依据规范之规定使用饲料添加物,即可达到促进禽畜生长,提高饲料利用效率及保持禽畜健康的目的,而不致有残留问题发生。

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残留之对策

      饲料添加物是制药厂商开发出来,经由政府主管机构审查核准後由饲料厂商、猪场或鸡场使用,因此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是这些有关政府机构及业者的共同责任。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之残留,可以采取下述的对策:

        1.由政府主管机构公布统一的各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检查方法。

        饲料添加物在申请登记时即应该检送其残留试验资料,但问题在於所使用的检查方法是否适当。因为不同的检查方法有不同的测定界限,即有不同的残留量零。残留量零不是指科学上的绝对的零,而是指以某特定的检查方法,所测定的数值,在测定界限以下均称为零。因此很明显的所使用的检查方法的敏感度,会影响残留检查的结果。

        科技的进步使分析方法在近六十年中有了惊人的突破。在 1920 ~ 1947 年代主要使用重量、滴下、比色分析法,其测定界限在 5 ~ 10 PPM 之间。1950 ~ 1962 年代比色分析法在敏感度及选择性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其测定界限约在 0.1 ~ 0.3 PPM 之间,可称为精密比色分析法。1963 年代以後电子科技的进步开辟了高感度分析法,即气相层分析仪,液相层分析仪及萤光光度检查方法相继问世,其敏感度可达 0.01 PPM。在 30 ~ 40 年间,测定敏感度进展了 1000 倍左右。自 1970 年以来,更有放射免疫检查方法的出现,其最大感度可达 0.00001 PPM。

        就以抗生素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检查方法而言,就有好几种。即使以最常用的圆筒平板法而言,使用不同的试验菌,就会有不同的测定界限。

        不同的检查方法会影响检查结果,因此主管机关要制定并公布各种饲料添加物在各种畜产品中 ( 猪肉、鸡肉、鸡蛋、牛乳等 ) 的统一的检查方法,如此则一种畜产品无论在屏东、台南、或台北测定,其残留量如果在测定界限以下,都可获得统一的残留量零的结果。否则在屏东以测定界限为 0.1 PPM 的方法测定某抗生素在猪肉中的残留量为零,而到台北以测定界限为 0.01 PPM 的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为残留量 0.05 PPM,就不仅造成纠纷,而且使业者对残留检查本身失去信心。全国各地都使用统一的检查方法,其结果才具有同一标准。

        2.设定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

        美国对於各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早已设定并公布实施。但是其他国家则尚未设定。在设定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以前,必须先设定统一的残留检查方法,而我国未设定全国统一的检查方法,所以还谈不到残留容许量的设定。

        中文所称的残留容许量的「容许量」,英文有二类似语,即 Permissible  level 与 Tolerance  level,前者固定用於杀 剂 ( 即所谓农药 ),後者则指一般的药物及化学物质,两者的设定方法相同,本文是指後者而言。

        残留容许量的设定是经由动物试验获得的数据,所获得的安全量换算於人体。试验动物通常至少要使用 2 种哺乳动物,其中 1 种必须属瘀非啮齿类动物,通常不使用鸟类为试验动物,因其所获得的资料不容易应用於人类。试验项目包括急性、亚急性 ( 试验期 90 天 ) 及慢性试验。慢性试验的试验期间通常为试验动物的终生,啮齿类通常为 104 周 ( 2 年 ) 以上,非啮齿有长达 5 ~ 7 年者。有需要时得要求做三世代繁殖试验。从上述毒理学试验中所获得的某饲料添加物对於试验动物的最大安全量 ( No  effect  or  maximal  no  adverse  level ),乘以对人体的安全系数就是人体每天摄取容许量 (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 A D I )。安全系数在亚急性试验数据时为 2000 倍,在慢性试验数据时为 100 倍。即在老鼠试验中投药 90 天所获得的最大的安全量的 2000 分之 1,或投药两年所获得的最大安全量的 100 分之 1 就是人体每天可摄食的安全量。例如假设某饲料添加物在老鼠慢性试验中所获得的最大安全量为 200 PPM,则成熟的体重约 200 g 的老鼠每天摄食饲料平均约为 15 g,因此每天从饲料中摄食 3 g 某饲料添加物,或 15 mg/kg 体重/天。其 100 分之 1 为 0.15 mg/kg 体重/天,即人体每天可摄食 0.15 mg/kg。设人体平均体重为 60 kg,则每天 1 个成人可摄食某饲料添加物 9 mg。所以如果要设定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将 9 mg 包含於国民每天所摄食的畜产品中即可。所以一般国民摄食较多的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设定较低较严;摄食较少的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设定较高较宽。由於国人的摄食习惯与美国人不同,国人常吃禽畜内脏,而美国人则非常少;而美国对於禽畜肌肉的摄食量远超过国人,所以美国 F D A 所设定的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不可全盘接受,仍应依据国人的摄食习惯及摄食量予以设定。学一例而言,美国 F D A 所设定的氯四环霉素在鸡与猪肾脏中的残留容许量均为 4 PPM,对於国人而言可能稍高了一点。

        3.设定各饲料添加物的停药期

        所谓停药期是禽畜停止摄食饲料添加物时至准许屠宰的这一段时间。设定停药期的目的并不在保护禽畜的健康,而是减少或阻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含有足以危害消费者的残留量。因此在禽畜屠宰时饲料添加物在其体内的残留量必须达到残留容许量以下。各饲料添加物停药期的设定方法,主要依据其在禽畜体内的生物学的半减期。但是除了饲料添加物本身的残留试验外,同时要做饲料添加物在禽畜体内的代谢试验,因为代谢物有时比母化合物之毒性低,而有时则反而更高。

        我国饲料添加物使用规范中所设定的停药期,是参照世界各国的资料,依据药理学的学理及斟酌我国的实际情形设定,有其非常的特色,只要使用饲料添加物的业者遵守各饲料添加物的停药期,绝无残留之虑。以饲料添加物的种类别列举如下:

   抗生素类       0 ~ 7 天       抗球 剂类                                 0 ~ 7 天

   合成抗菌剂类         0 ~ 28 天        抗霉菌剂类                                 0 天

   磺胺药类           5 ~ 10 天        抗氧化剂类                                 0 天

        4.两种以上饲料添加物的合用

        在药理学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菌剂合用,常见有 (1) 扩大抗菌范围,(2) 防止或延缓抗药菌的产生,(3) 增强 ( 相加或相乘 ) 抗菌效果及 (4) 减少副作用等效果。

        饲料添加物间之合用,亦可达到上述效果。

        饲料添加物间之合用可增强抗菌效果的实例很多。例如四环霉素类抗生素与新霉素合用时,对於禽畜的大肠杆菌及沙氏杆菌具有相乘的抗菌效果,对於鸡败血性麦可菌则有相加的抗菌效果。配尼西林与枯草菌素之合用,对於链锁球菌有相加的抗菌效果。可利斯汀与配尼西林或链霉素或氯四环霉素的合用,对於葡萄球菌及大肠杆菌均有相乘的抗菌效果。林可霉素与观霉素的合用,或泰霉素与氯四环素的合用,对於猪赤痢病原体具有相乘的抗菌效果。在抗球 剂方面亦有许多合用後发生相乘效果的实例。例如安保宁与衣索巴的合用,乃卡巴精与衣索巴的合用,磺胺二甲嘧啶与欧美德普的合用,对於球 都具有相乘的抗球 效果。

        饲料添加物间的合用如果具有增强作用,即可减少单独的使用量而仍可达到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目的。单独的使用量既然减少,即可减少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量。因此应该积极地鼓励业者使用,已有试验证明具有增强作用的饲料添加物之间的合用,以减少饲料添加物的个别使用量,俾减少其在畜产品中的残留。

        5.施行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检查

        目前屠宰场虽有兽医师从事屠体的检查,但其主要检查项目是病变的检查,而对於药物残留的检查则尚未实施。鸡肉及鸡蛋中的残留检查亦然。美国对於畜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查是由农业部负责。其检查情形已於「谈饲料添加物 (1)」中述及,不再重复。

结    论

        本篇谈及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残留之对策共 5 点,即 1.由政府主管机关公布统一的各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检查方法,2.设定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容许量,3.设定各饲料添加物的停药期,4.两种以上饲料添加物的合用,5.施行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检查。在上述 5 项对策中 3 及 4 属於经济部主管,已具体地表现在饲料添加物使用规范中。其馀的 1、2 及 5 则属於卫生署主管。卫生署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对於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方面尚未见政策性的考虑。畜产品是属於食物,其主管机构应为卫生署无可厚非。但是猪、鸡在进入屠宰场以前,乳、蛋在进入市场以前的生产时期,才是影响残留的主要因素。因此就人才、人力、经验等方面而言,防止饲料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残留的业务,划为经济部主管,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现代畜殖第十四集( 69年 7 ~ 12月 )、69年11月号 ( 24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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