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湾区家禽发展基金会家禽产品价格安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拟定公布实施

 

【本刊讯】本刊前期(第十二期)报导,三月卅日农委会召开家禽产品价格安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研讨会。因本刊篇幅关系,未及时刊出,本期先刊出鸡蛋部份及肉鸡部份,另肉鸭部分下期刊出。财团法人台湾区家禽发展基金会家禽产品价格安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 肉鸡部份:

一、收购市场过剩活鸡:

(一)申请单位:中华民国养鸡协会。

(二)收购时机:依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收购资金最高限额:暂定新台币壹亿元。

(四)收购对象: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五)过剩货源供应单位:三台肉鸡运销合作社。

(六)屠宰贮存单位:由三台肉鸡运销合作社向电宰小组场合办。

(七)收购数量比例 ( 融资或贷款数量比例亦同 ):

北台肉鸡合作社:占收购总量一五%

中台肉鸡合作社:占收购总量二五%

南台肉鸡合作社:占收购总量六○%

(八)融资或贷款行库:由家禽基金会或农委会指定行库办理。并由有关之电宰场 ( 包括合作社 ) 自行向指定银行办理徵信借贷。

(九)贷款利息负担:收购所需之融资贷款利息,全数由家禽基金会补贴。

(十)补贴利息期间:最长四个月为限。

(十一)收购产品处理:由电宰场自行负责销售及盈亏责任。

(十二)本办法如系受进口损害,家禽基金会已无法负担时,再依据「主要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办法」办理。

二、种鸡场减产小鸡:

(一)收购种蛋:

    1. 申请单位:仝前项
    2. 收购时机:仝前项
    3. 收购资金最高限额:一千万元
    4. 收购对象: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5. 过剩货源供应单位:中华民国养鸡协会肉种鸡小组
    6. 贮字销售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
    7. 收购数量及价格:由家禽基金会决定之
    8. 收购补贴:由家禽基金会负担
    9. 受进口损害之救济同前项

(二)加速淘汰种鸡:由养鸡协会肉种鸡小组与电宰小组成员洽办

    鸡蛋部份:

  1. 收购市场过剩鲜蛋:
  2. (一)申请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

    (二)收购时机:依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收购资金最高限额:暂定新台币五千万元

    (四)收购对象: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办理

    (五)过剩货源供应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

    (六)贮存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各集货场

    (七)融资或贷款银行:仝收购肉鸡部份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八)贷款利息负担:仝收购肉鸡部份第(九)条之规定办理

    (九)补贴利息期间:最长四个月

    (十)收购产品处理:由鸡蛋运销合作社负责销售及盈亏责任

    (十一)本办法如系受进口损害,家禽基金会已无法负担时,再依据「主要农产品受进

    口损害救助办法」办理

  3. 收购淘汰寡产母鸡:

(一)申请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

(二)收购时机:依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三)收购数量:最高二○○万只以下

(四)收购对象: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五)过剩货源供应单位:台湾省鸡蛋运销合作社

(六)屠宰单位:由鸡蛋合作社洽电宰场或传统屠宰场办理

(七)融资或贷款银行:仝收购肉鸡部份第(八)条

(八)贷款利息负担:仝收购肉鸡部份第(九)条

(九)补贴利息期间:最长六个月

(十)收购产品处理:由接受之电宰场自行负责销售及盈亏责任

(十一)淘汰母鸡之补贴:为紧急加速母鸡淘汰时,每只由家禽基金会补贴新台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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