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核发要点」
【本刊讯】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8月20日公文通知,本会79农牧字第9050451A号函附件之修正「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核发要点」自九月一日起实施,其原文刊登如下,请争取外销之电宰业与养鸡业者密切注意。
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核发要点
- 为办理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之核发,特订定本要点。
- 牧场
( 农户 ) 生产外销用原料家禽应先填具申请书 ( 固定格式 ) 向饲养所在地之直 ( 省 ) 辖市政府 ( 建设局第三科、农林畜产 ( 牧 ) 课 ),或乡 ( 镇、市 ) 公所申请核转县政府 ( 农业局畜产课 ),登记为外销用原料家禽供应场 ( 户 )。
供应场 ( 户 ) 应於每批家禽开始饲养时,将其品种、数量、入场、预定出场 ( 屠宰 ) 日期、预定之外销厂商名称及供应场 ( 户 ) 证明书影本,向所在地之直 ( 省 ) 辖市家畜疾病防治 ( 卫生检验 ) 所,或乡 ( 镇、市 ) 公所申请 ( 固定格式 ) 核转县家畜疾病防治所核准登记後,发给「家禽卫生管理纪录卡」( 固定格式 )。
供应场 ( 户 ) 应依规定详细记载「家禽卫生管理纪录卡」。
供应场 ( 户 ) 所饲养之家禽遇有疾病发生时,应即向该管乡 ( 镇、市 ) 公所或直辖市、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卫生检验 ) 所报告,以确定其病因并控制其蔓延。
供应场 ( 户 ) 应随时接受家畜防疫人员查阅「家禽卫生管理纪录卡」及指导。
供应场 ( 户 ) 应於原料家禽出场前三天检具「家禽卫生管理纪录卡」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卫生检验 ) 所报告,洽请其於出场时派员检查,据以核发「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 固定格式 )。
供应场 ( 户 ) 有违反本要点之规定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卫生检验 ) 所得停止核发其「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三个月。
厂商申请原料家禽外销时应检附本要点规定之「外销用原料家禽健康证明书」及该批「家禽卫生管理纪录卡」影本,向经济商品检验局申请,经依据当地家禽疫情,核发符合输入国要求之输出检疫证明书後,始得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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