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飼料添加物

4

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殘留的對策

台大獸醫系教授     劉朝鑫

 

藥物殘留於畜產品中可能途徑

       藥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可能的途徑有二。一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而投藥的藥物,存留於禽畜組織內而殘留於畜產品中。獸醫臨床上的投藥有一些特徵,即大量、長效及非經口投藥。這種投藥方法的目的就是延長藥物在禽畜體內的有效濃度以減少投藥次數。換言之,這種投藥方法雖然有利於臨床目的,但卻容易導致藥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飼料添加物投藥方法的特徵是經口投藥,低濃度而長期投藥。所以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投藥,遠比飼料添加物添加於飼料中餵飼禽畜,容易形成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尤其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飼料添加物有「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對於可使用之藥物種類、用量、用途、使用期間及停藥期均有合理而適當的規定。只要依據規範之規定使用飼料添加物,即可達到促進禽畜生長,提高飼料利用效率及保持禽畜健康的目的,而不致有殘留問題發生。

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殘留之對策

      飼料添加物是製藥廠商開發出來,經由政府主管機構審查核准後由飼料廠商、豬場或雞場使用,因此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是這些有關政府機構及業者的共同責任。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之殘留,可以採取下述的對策:

        1.由政府主管機構公布統一的各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檢查方法。

        飼料添加物在申請登記時即應該檢送其殘留試驗資料,但問題在於所使用的檢查方法是否適當。因為不同的檢查方法有不同的測定界限,即有不同的殘留量零。殘留量零不是指科學上的絕對的零,而是指以某特定的檢查方法,所測定的數值,在測定界限以下均稱為零。因此很明顯的所使用的檢查方法的敏感度,會影響殘留檢查的結果。

        科技的進步使分析方法在近六十年中有了驚人的突破。在 1920 ~ 1947 年代主要使用重量、滴下、比色分析法,其測定界限在 5 ~ 10 PPM 之間。1950 ~ 1962 年代比色分析法在敏感度及選擇性方面有了很大的改進,其測定界限約在 0.1 ~ 0.3 PPM 之間,可稱為精密比色分析法。1963 年代以後電子科技的進步開闢了高感度分析法,即氣相層分析儀,液相層分析儀及螢光光度檢查方法相繼問世,其敏感度可達 0.01 PPM。在 30 ~ 40 年間,測定敏感度進展了 1000 倍左右。自 1970 年以來,更有放射免疫檢查方法的出現,其最大感度可達 0.00001 PPM。

        就以抗生素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檢查方法而言,就有好幾種。即使以最常用的圓筒平板法而言,使用不同的試驗菌,就會有不同的測定界限。

        不同的檢查方法會影響檢查結果,因此主管機關要制定並公佈各種飼料添加物在各種畜產品中 ( 豬肉、雞肉、雞蛋、牛乳等 ) 的統一的檢查方法,如此則一種畜產品無論在屏東、台南、或台北測定,其殘留量如果在測定界限以下,都可獲得統一的殘留量零的結果。否則在屏東以測定界限為 0.1 PPM 的方法測定某抗生素在豬肉中的殘留量為零,而到台北以測定界限為 0.01 PPM 的測定方法測定的結果為殘留量 0.05 PPM,就不僅造成糾紛,而且使業者對殘留檢查本身失去信心。全國各地都使用統一的檢查方法,其結果才具有同一標準。

        2.設定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

        美國對於各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早已設定並公佈實施。但是其他國家則尚未設定。在設定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以前,必須先設定統一的殘留檢查方法,而我國未設定全國統一的檢查方法,所以還談不到殘留容許量的設定。

        中文所稱的殘留容許量的「容許量」,英文有二類似語,即 Permissible  level 與 Tolerance  level,前者固定用於殺蟲劑 ( 即所謂農藥 ),後者則指一般的藥物及化學物質,兩者的設定方法相同,本文是指後者而言。

        殘留容許量的設定是經由動物試驗獲得的數據,所獲得的安全量換算於人體。試驗動物通常至少要使用 2 種哺乳動物,其中 1 種必須屬瘀非齧齒類動物,通常不使用鳥類為試驗動物,因其所獲得的資料不容易應用於人類。試驗項目包括急性、亞急性 ( 試驗期 90 天 ) 及慢性試驗。慢性試驗的試驗期間通常為試驗動物的終生,齧齒類通常為 104 週 ( 2 年 ) 以上,非齧齒有長達 5 ~ 7 年者。有需要時得要求做三世代繁殖試驗。從上述毒理學試驗中所獲得的某飼料添加物對於試驗動物的最大安全量 ( No  effect  or  maximal  no  adverse  level ),乘以對人體的安全係數就是人體每天攝取容許量 ( acceptable  daily  intake , A D I )。安全係數在亞急性試驗數據時為 2000 倍,在慢性試驗數據時為 100 倍。即在老鼠試驗中投藥 90 天所獲得的最大的安全量的 2000 分之 1,或投藥兩年所獲得的最大安全量的 100 分之 1 就是人體每天可攝食的安全量。例如假設某飼料添加物在老鼠慢性試驗中所獲得的最大安全量為 200 PPM,則成熟的體重約 200 g 的老鼠每天攝食飼料平均約為 15 g,因此每天從飼料中攝食 3 g 某飼料添加物,或 15 mg/kg 體重/天。其 100 分之 1 為 0.15 mg/kg 體重/天,即人體每天可攝食 0.15 mg/kg。設人體平均體重為 60 kg,則每天 1 個成人可攝食某飼料添加物 9 mg。所以如果要設定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將 9 mg 包含於國民每天所攝食的畜產品中即可。所以一般國民攝食較多的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設定較低較嚴;攝食較少的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設定較高較寬。由於國人的攝食習慣與美國人不同,國人常吃禽畜內臟,而美國人則非常少;而美國對於禽畜肌肉的攝食量遠超過國人,所以美國 F D A 所設定的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不可全盤接受,仍應依據國人的攝食習慣及攝食量予以設定。學一例而言,美國 F D A 所設定的氯四環黴素在雞與豬腎臟中的殘留容許量均為 4 PPM,對於國人而言可能稍高了一點。

        3.設定各飼料添加物的停藥期

        所謂停藥期是禽畜停止攝食飼料添加物時至准許屠宰的這一段時間。設定停藥期的目的並不在保護禽畜的健康,而是減少或阻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含有足以危害消費者的殘留量。因此在禽畜屠宰時飼料添加物在其體內的殘留量必須達到殘留容許量以下。各飼料添加物停藥期的設定方法,主要依據其在禽畜體內的生物學的半減期。但是除了飼料添加物本身的殘留試驗外,同時要做飼料添加物在禽畜體內的代謝試驗,因為代謝物有時比母化合物之毒性低,而有時則反而更高。

        我國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中所設定的停藥期,是參照世界各國的資料,依據藥理學的學理及斟酌我國的實際情形設定,有其非常的特色,只要使用飼料添加物的業者遵守各飼料添加物的停藥期,絕無殘留之慮。以飼料添加物的種類別列舉如下:

   抗生素類       0 ~ 7 天       抗球蟲劑類                                 0 ~ 7 天

   合成抗菌劑類         0 ~ 28 天        抗黴菌劑類                                 0 天

   磺胺藥類           5 ~ 10 天        抗氧化劑類                                 0 天

        4.兩種以上飼料添加物的合用

        在藥理學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抗菌劑合用,常見有 (1) 擴大抗菌範圍,(2) 防止或延緩抗藥菌的產生,(3) 增強 ( 相加或相乘 ) 抗菌效果及 (4) 減少副作用等效果。

        飼料添加物間之合用,亦可達到上述效果。

        飼料添加物間之合用可增強抗菌效果的實例很多。例如四環黴素類抗生素與新黴素合用時,對於禽畜的大腸桿菌及沙氏桿菌具有相乘的抗菌效果,對於雞敗血性麥可菌則有相加的抗菌效果。配尼西林與枯草菌素之合用,對於鏈鎖球菌有相加的抗菌效果。可利斯汀與配尼西林或鏈黴素或氯四環黴素的合用,對於葡萄球菌及大腸桿菌均有相乘的抗菌效果。林可黴素與觀黴素的合用,或泰黴素與氯四環素的合用,對於豬赤痢病原體具有相乘的抗菌效果。在抗球蟲劑方面亦有許多合用後發生相乘效果的實例。例如安保寧與衣索巴的合用,乃卡巴精與衣索巴的合用,磺胺二甲嘧啶與歐美德普的合用,對於球蟲都具有相乘的抗球蟲效果。

        飼料添加物間的合用如果具有增強作用,即可減少單獨的使用量而仍可達到預防或治療疾病的目的。單獨的使用量既然減少,即可減少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量。因此應該積極地鼓勵業者使用,已有試驗證明具有增強作用的飼料添加物之間的合用,以減少飼料添加物的個別使用量,俾減少其在畜產品中的殘留。

        5.施行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檢查

        目前屠宰場雖有獸醫師從事屠體的檢查,但其主要檢查項目是病變的檢查,而對於藥物殘留的檢查則尚未實施。雞肉及雞蛋中的殘留檢查亦然。美國對於畜產品中藥物殘留檢查是由農業部負責。其檢查情形已於「談飼料添加物 (1)」中述及,不再重複。

結    論

        本篇談及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殘留之對策共 5 點,即 1.由政府主管機關公佈統一的各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檢查方法,2.設定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3.設定各飼料添加物的停藥期,4.兩種以上飼料添加物的合用,5.施行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檢查。在上述 5 項對策中 3 及 4 屬於經濟部主管,已具體地表現在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中。其餘的 1、2 及 5 則屬於衛生署主管。衛生署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對於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的殘留方面尚未見政策性的考慮。畜產品是屬於食物,其主管機構應為衛生署無可厚非。但是豬、雞在進入屠宰場以前,乳、蛋在進入市場以前的生產時期,才是影響殘留的主要因素。因此就人才、人力、經驗等方面而言,防止飼料添加物在畜產品中殘留的業務,劃為經濟部主管,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現代畜殖第十四集( 69年 7 ~ 12月 )、69年11月號 ( 24 ~ 27 )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