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五月卅一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 品檢疫條件」附件五有關「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其內容為:

  1. 限自無雞瘟疫區之國家地區輸入。水陸禽及其孵化卵、鮮蛋、種蛋,限自東南亞以外地區輸入,水禽類及其孵化卵、鮮蛋、種蛋禁止自鵝病毒性腸炎疫區之國家地區輸入。
  2. 陸禽類 (包括雞、火雞、雉、鶉、珠雞、鷓鴣、松雞、孔雀等及其鮮蛋、種蛋、孵化卵)。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具體證明記載下列要求事項:
  3. 該陸禽須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新城雞瘟、雛白痢、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及家禽霍亂等;和過去半年未發生鸚鵡病、家禽腦脊髓炎、產蛋下降症、傳染性支氣管炎、慢性呼吸器病 ( M G )、傳染性滑膜囊炎 ( M S )、及傳染性可利查等傳染病之禽鳥場。該陸禽於輸出前,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輸出前不得與任何禽鳥接觸。
  4. 成禽於輸出前須經雛白痢凝集反應診斷試驗,其結果為陰性。
  5. 該陸禽除馬立克疫苗外,不得接種其他未經同意之疫苗。
  6. 非種用鮮蛋須為無精蛋。

請各進口貿商及種禽場注意,並依照新規定辦理。

總幹事 林興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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