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優良衛生管理種禽場評鑑公布實施、正式接受申請

【本刊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為提高種禽場之衛生管理水準,生產無特定病原之雛禽,特訂定之「優良衛生管理種禽場評鑑要點」,經過將近半年的時間由國內知名專家學者 ( 評鑑委員 )數次召開評鑑要點審議,農林廳於月前亦檢送已審議完成的「台灣省優良衛生管理種禽場評鑑要點」呈報農委會。農委會亦於七十八年七月廿七日函覆同意備查。

因此,本年度種禽場評鑑,自即日起至十二月底以前接受申請—向各縣市動物方疫主管機關申請,並核轉農林廳。—申請後評鑑小組將於翌年三月以前會同有關單位派員至現場評鑑。茲將「台灣省衛生管理種禽場評鑑要點」附於后提供參考:

  1.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 以下簡稱農林廳 ),為提高種禽場之衛生管理水準,生產無特定病原之雛禽,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種禽場,係指飼養家禽作為種用繁殖之牧場而言。
  3. 參加評鑑之種禽暫以雞為限,其他種禽視需要逐年實施。
  4. 種禽場具有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該管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申請核轉農林廳參加評鑑。農林廳於翌年三月以前會同有關單位派員至現場評鑑。逾期申請評鑑之種禽場,併入下年度辦理。
  5. 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或台灣省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會員。
  6. 有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場內家禽衛生保健及疾病防治工作,並具有場內種禽之生長,繁殖及疾病防治記錄者。
  7. 前項申請評鑑之種禽場,經評鑑小組赴現場評審後,即使申請棄權,亦應列入評審。
  8. 種禽場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小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廳、臺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及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等代表組成之,並由農林廳代表為召集人。
  9. 種禽場評鑑項目及計分情形如下,各項給分說明參見優良衛生管理種雞評鑑說明書 ( 如附件 )
  1. 疾病防治占三八分。( 包括衛生管理人員,防疫記錄及防疫成績等項 )
  2. 衛生管理情形占廿二分。( 包括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消毒設施及進出雞場消毒情形等項 )
  3. 雞舍設施占十八分。( 包括孵化室設施,雞舍設計及育雛室設施等項 )
  4. 種雞場性能表現占十分。( 包括孵化率、產蛋率、育成率、種雞成活率及淘汰週齡等項 )
  5. 公害防治占十二分。( 包括雞糞處理情形,廢棄物處理情形,臭味情況,排水溝設備、噪音、蒼蠅及雜草等項 )
  6. 經評鑑結果,以九○分以上者為優等,八○以上未滿九○分者為甲等,餘不列等。
  7. 各縣市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應參與評鑑項目之輔導及協助評鑑工作。農林廳應不定期派員查核參加評鑑之種禽場,血清抗體測定由台灣家畜衛生試驗所統一辦理。
  8. 農林廳應依據各種禽場參加評鑑成績,於每年五月底前公布有效期間一年之優等或甲等種禽場名稱,並核發○○年「優良衛生管理種禽場」之標示,連續三年經評定為優等種禽場,由農林廳頒發獎牌。
  9. 經評鑑列為甲等以上之種禽場,其生產之雛禽得透過政府計畫推廣予農民。
  10. 經評鑑公布列為優等或甲等之種禽場,其標示不得供為他場使用,違反本規定者,農林廳得停止其參加評鑑或為除名之處分。
  11. 本要點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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